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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煽惑2021六四集結罪成 判囚15個月 官批言詞閃縮、態度迴避

鄒幸彤煽惑2021六四集結罪成 判囚15個月 官批言詞閃縮、態度迴避

(獨媒報導)2021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Twitter和《明報》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不認罪受審,案件今早(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慧敏裁定鄒罪成,批評她在庭上供稱文章只是呼籲市民六四晚8時「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是扭曲事實、推卸責任、逃避罪責;又指她對「堅守陣地」一詞的解釋,言詞閃縮、態度迴避,以支聯會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的背景,以及鄒支聯會副主席的身份撰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陳官最終判監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2020年六四案分期執行。

官指警方未雨綢繆、做法合理

裁判官陳慧敏指,警司張永勤作供清晰合理、無可反駁之處,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鄒曾質疑警方預先向衞生防護中心索取意見作上訴用途,顯示早已執意禁止集會並預期支聯會會提出上訴,不過陳官指,警方做法合理,是未雨綢繆、負責任的表現。

鄒幸彤亦在審訊中質疑警方禁令不相稱地限制集會和表達自由,而且警方禁止集會的公共安全理由並不包括公共衞生威脅。不過陳官指警方決定應由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或司法覆核處理,不應在是次審訊中提出;在新冠肺炎流行的社會背景下,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公共安全涵蓋的範疇。

官:鄒引用案例欠疫情背景 參考價值有限

對於鄒質疑警方於六四當天預防性拘捕,陳官指警方只是盡快向涉嫌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執行拘捕,是必須及正確的決定,以制止於萌芽階段。陳官又指,鄒在陳詞中大量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可是該些案例完全缺乏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對本案並無約束力,參考價值亦有限。

陳官考慮鄒在Twitter所發佈的文章的題目「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社會背景、發表時間是在集會上訴遭駁回之後,認為鄒是針對警方的禁止令,文章內容亦明顯具針對性,裁定它向公眾人士作出鼓勵、說服、提議和施壓,足以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下為陳官就部份句子的裁定:

* 「我亦在此以個人名義表示,6月4日8點鐘,我仍會去守這已有32年的約定,在大家都能看到的地方,點起燭光。」裁定屬「鼓勵」

* 「今年6月4日,讓我們繼續以燭光,為死者爭公義,為生者衛尊嚴。」裁定屬「說服」、「提議」

* 「無法正式組織,我們便如水行動;沒有領袖牽頭,我們也能自動自發。」裁定屬「說服」、「提議」

* 「而我們這刻要做的,就是盡我們每人的一分力,在嚴寒中守住這燭光,守住我們良知的底線,守住我們僅餘的自由。」裁定屬「鼓勵」

* 「唯有堅守陣地,以行動捍衛立場和原則,才能爭取到生存的空間。」裁定屬「施壓」

至於鄒獲《明報》刊出的文章「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以下是陳官的裁定:

* 「這個真相的避難處,天安門民主運動的繼承地,曾經,叫做維園。」裁定屬「說服」、「提議」

* 「我們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讓政權自此將維園收歸國有,變成另一個沉默的天安門廣場?讓六四的真相再次流亡,不知道還找不找得到下一個歇息之所?」裁定屬「提議」、「施壓」

* 「我們每退一步,所謂法律的紅線只會愈劃愈多,退讓只是抱薪救火。要斷其薪火,唯奮起反抗。讓政權看見我們抗爭的意志,讓他們知道民心不可侮,讓他們劃每條紅線,都付上代價。」裁定屬「施壓」

* 「今晚8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裁定屬「鼓勵」、「說服」、「提議」。即使沒有明確呼籲,相關主旨已呼之欲出。

官批鄒扭曲事實 「堅守陣地」明顯指維園

鄒在作供期間,強調帖文和文章只是呼籲市民六四晚8時「在任何地點點起燭光」。惟陳官指在澄清下,鄒承認未有在文章中明確表達此意思,她批評鄒扭曲事實、推卸責任、逃避罪責,以鄒的學歷和背景,不可能連「任何地點點起燭光」的基本主張也未能在文章中表達出來,令人難以置信。

陳官又指,鄒對於「堅守陣地」一詞的解釋,言詞閃縮、態度迴避,以支聯會在維園舉辦了31年集會的背景,鄒以支聯會副主席的身份撰文,「堅守陣地」明顯是指維園,被告在庭上的說法是轉移視線、抵賴事實。

陳官認為鄒撰文有瓜田李下之嫌,她作為思想正常的人,必定明白箇中道理,但她依然撰寫涉案文章,明顯是另有圖謀,考慮她整體的言行,陳官裁定一切顯然是經過計算和策劃,決心盡可能吸引讀者的注意力,留下深刻印象,其煽惑動機和犯罪意圖昭然若揭,最終裁定罪成。

鄒幸彤否認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鄒於2021年六四當日被捕,提堂後不獲准保釋,直至8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惟警方於9月10日另起訴鄒及支聯會成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還柙至今。

鄒另涉2020年六四集結案,被裁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上月判處監禁12個月,現正服刑。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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