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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六四集結案 鄒幸彤親自結案陳詞:控方欲打開文字獄大門是危險的

煽惑六四集結案 鄒幸彤親自結案陳詞:控方欲打開文字獄大門是危險的

【獨媒報導】今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和報章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早(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沒有律師代表的鄒幸彤親自作結案陳詞,指控方有意打開文字獄的大門,做法危險,所引起的寒蟬效應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更大,法庭不應將自己拖入文意審判的泥氹,應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自由之間作出合理平衡。裁判官陳慧敏押後至明年1月4日裁決。

鄒幸彤:警方六四預先拘捕限制其自由

鄒幸彤指,不爭議《公安條例》第17(A)的合憲性,但爭議警方在執行條例上,包括發出禁止集會通知書、六四當日預先拘捕、拘留30多個小時和檢控,是否不合理地限制她的權利。

鄒幸彤指,警方在她未有擾亂秩序和危害公眾的情況下,便預先拘捕她,令她無法與支聯會集體地悼念六四,剝奪了她的集會自由;當局之後就兩篇涉案文章起訴她,再限制了她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是絕對地不相稱。

鄒幸彤:檢控背後是政治目的 非為防疫

鄒又指,法庭是公共機構,裁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前,必須考慮檢控背後的目的、當局的手段是否多於必要、是否合理地平衡了社會危害與個人權利、定罪是否進一步限制個人自由。由禁止集會、拘捕、拘留被告到檢控,當局一系列手段對權利的限制,是否滿足執行法律時對相稱性的要求。

鄒幸彤續指,審訊期間只聽到控方依賴防疫作為檢控她的目的,可是她質疑警方將她拘捕、檢控和定罪,如何達到防疫效果。鄒指警方已用了極端手段達到目的,結果當日維園也沒有任何人,質疑為何仍要堅持檢控她,明顯是政治打壓,背後有政治目的,意在消除六四記憶、打壓支聯會,她也不同意當局沒有超出必要手段。

鄒幸彤:檢控引起寒蟬效應對社會危害更大

鄒又指,法庭亦應考慮如何在社會利益與個人自由之間作出平衡,相比起還柙導致她失去了逾一個月的時間,是次檢控所引起的寒蟬效應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更大,它將法庭放在文意審判中,對民主社會的基礎傷害甚大,也令所有人都不能自由寫作,對公共辯論空間造成很大損害。

鄒指她的文章造成的疫情風險是「零」,實際上也沒有人出來維園。惟陳官指,支聯會過去30年集會的參與人數均是數以萬計,文章有機會導致數以萬計人出來。鄒表示很難回答此問題,因2021年的政治氣氛相比過往十分不同。

控方:定罪視乎舉證 非視乎相稱性

外聘主控官、大律師黃錦卿指,警方已充份考慮了公共秩序、公眾健康和疫情的威脅,發出禁令的決定是合理。她質疑集會人士和被告的自由和權利是否一樣,當警方懷疑被告犯法便可拘捕,目的就是「enforce the law」,不可能說是不合乎比例。

她又指,「檢唔檢控就係律政司決定嚟嘅」,香港的法制下,法庭要把一個人定罪是取決於舉證是否達至亳無合理疑點,而非因為檢控不合比例而不去定罪。

鄒幸彤反駁,控方「有法律就要執行」的觀點,是完全違背執行性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的原則,「唔係有條法律喺度,就可以任意禁止、驅散集會、拘捕」。

鄒幸彤:「陣地」即「燭光無罪」

陳官問到鄒文章裡「堅守陣地」的「陣地」似乎是一個地點,鄒指意思是「燭光無罪」,各人用任何用到的方法,堅守陣地悼念六四。鄒又指,「未經批准集結」的前提是一個預先通知了警方而又被禁止的集會,警方禁止支聯會的維園集會後,支聯會也表明不再繼續舉辦,因此被禁止的集會已不再存在。她指,維園是公共地方,任何人都可以入內做自己的事,不會構成一個有領導策劃、有組織的集會,因此認為警方一直以來錯誤地使用《公安條例》第9條。

不過在陳官的澄清下,控方確認他們的指控是鄒在煽惑另一個集會。鄒則反問:「一班散修修的人去到維園,係咪一個集會?」

鄒幸彤:法庭不應將自己拖入文意審判的泥氹

鄒質疑,即使警方禁止了集會,但是否代表所有悼念六四的行動都要停止,她呼籲的是個人行動,「這篇文章是我在重重法律限制下,尋找行動空間的嘗試」,反問:「堅持悼念六四,何罪之有呢?」、「叫人在任何地方點燭光,點解會被定性為違法呢?」

鄒續反問:「維園是公共地方,為何不可以一個人行入維園點燭光呢?」、「為何不能向別人解釋為何要做呢件事?」她指:「政權是在教育我們,話俾我哋知唔得嘅,不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可以解釋為何要做合法行動,因為以身作則是煽惑。」

鄒不同意她是在煽惑別人前往維園,因文章所表達的意思只是叫人「行出嚟」,不要選擇遺忘六四,而非呼籲人去維園。

鄒幸彤最後指,法庭不應將自己拖入文意審判的泥氹中,檢視政治人物的言論是否構成煽惑,唐英傑案審判8個字,今次審判2千字的文章,下次可審判一篇5千字或一萬字的宣言,法庭不應將自己擺在尷尬的位置。鄒續指,「控方想打開文字獄的大門是很危險的」,法庭應考慮是次判決對言論自由的影響。

聆訊期間,鄒獲安排坐在律師席上。散庭後,旁聽人士一直拍掌,直至鄒收拾好一大疊文件並被帶入被告欄。

鄒幸彤否認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鄒於今年六四當日被捕,提堂後不獲准保釋,直至8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惟警方於9月10日另起訴鄒及支聯會成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還柙至今。上周拒交資料案審前覆核,鄒原本獲《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批出保釋,可是她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故最終放棄該案的保釋。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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