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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及居屋政策拒承認同性配偶 司法覆核裁違憲 房委會不服上訴遭駁回

公屋及居屋政策拒承認同性配偶 司法覆核裁違憲 房委會不服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兩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分別申請各自配偶為公屋及居屋的住戶成員,但房委會以同性配偶不符資格為由而拒絕。他們分別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政策違反《基本法》,兩案均獲裁勝訴。房委會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下書面判決,指原審判決正確,即使同性伴侶獲承認及有權登記成為住戶,也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申請及輪候公屋的資格,只會影響房屋的輪候時間。再者,同性及異性伴侶對公屋需求及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合理理由,均無重大分別,理應享有同等地位。上訴庭裁定房委會敗訴,須支付訟費。

兩對同性伴侶先後挑戰公屋及居屋配偶政策 均獲裁勝訴

就 Nick Infinger 案,他於2018年與其同性伴侶在加拿大註冊結婚,二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是以「一般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屋遭拒,因房委會指二人的關係並不符合一般定義下的「夫妻關係」,所以沒有資格申請公屋。

在吳翰林及李亦豪案,二人於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吳翰林申請將李亦豪加入其公屋住戶成員名單,惟因為房委會的配偶政策而遭拒。此外,二人未能以同性伴侶身份共同申請居屋,之後吳以個人名義購置一個居屋單位,由於李不獲承認為「配偶」,所以不能登記為該單位的合法佔用人。

上述兩案事主分別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指它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且不合理地限制同性伴侶的權利。2020年吳翰林去世,李亦豪代吳繼續司法覆核程序。高院先後裁定兩宗司法覆核勝訴,指相關配偶政策基於伴侶性取向而造成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

房委會針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和區慶祥今頒下書面判決。

上訴庭:倘同性伴侶允申請公屋 不會影響異性伴侶資格 只影響輪候時間

房委會指,需整體地解讀《基本法》,第25條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6及37條分別保障市民享有社會福利及組織家庭的權利,而1997年以前的房屋及福利政策,早已排除了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和居屋的資格,形成了只有異性伴侶才能有權申請的規定,受《基本法》第36條保障。房委會續指,《基本法》第37條保障傳統婚姻系統,進一步支持這些異性伴侶的權利。

房委會指,當第36及37條一併解讀,公屋及居屋持有人有權加入異性配偶作為住戶成員的特殊資格,乃受憲法保障。因此,《基本法》第25條下的「人人平等」規定,並不能用來挑戰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房委會又指相關權利是「零和遊戲」,因一人獲編配一間單位,變相會剝奪另一名合資格人士獲得單位。

不過,上訴庭並不接納房委會的觀點,是次覆核結果並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申請及輪候公屋的資格,即使同性伴侶合乎資格,也只會影響房屋的輪候時間,可是《基本法》第36條並不是保障或設定輪候時間。而輪候時間長短則視乎房屋供應及申請數目。

房委會指異性配偶政策可阻同性伴侶購居屋 變相增加供應 上訴庭:轉移視線

至於居屋戶主申請登記同性配偶,上訴庭指,同性伴侶的其中一人既已是居屋的戶主,新增同性配偶作為佔用人,並不會減少異性伴侶可申請的居屋單位數目。

房委會指,「一夫一妻」政策可阻退同性伴侶購買居屋,變相增加可供異性夫妻申請的居屋單位數量。惟上訴庭指這說法是轉移視線,是次覆核焦點並不在於居屋購置政策,又指此說法沒有證據支持。

房委會:同性伴侶不能生育 不能與異性伴侶相提並論 上訴庭:兩者無重大分別

房委會指,原審法官把同性及異性伴侶相提並論,是犯了錯誤。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同性伴侶不能生育小孩,而異性伴侶則可以,因此房屋政策應酌情優待後者,以促進人口增長。

上訴庭不接納上述陳詞,恰當的問題應是,有什麼合理理由導致同性伴侶在房屋政策上所受的待遇,與異性伴侶不同。上訴庭認為,同性及異性伴侶在經濟及財政上對公屋的需求並無任何重大分別;而且兩種關係均構成合理理由容許各自配偶生活於同一屋簷下。

李亦豪一方曾提供證據,顯示同性伴侶也可以合法地組織家庭,包括透過人工繁殖、領養小孩及其他方法;反之,當異性伴侶透過人工繁殖或領養小孩,也不能說他們不構成一個傳統家庭。另一邊廂,房屋局人員許炳照存檔的誓章指,編配公屋予同性伴侶會影響香港的生育率及人口老化。但其後另一名人員存檔的誓章否認依賴上述論據。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稱,同性及異性伴侶均可享有同等地位。上訴庭指,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下,同性及異性伴侶之間基於性取向而待遇不同,本質上帶有歧視性,背後必須要有正當理由,因此房委會此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上訴庭:同性伴侶被阻購置居屋不會鼓勵異性伴侶成家立室

房委會指,現時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均是為了鼓勵異性伴侶組織傳統家庭及生育,所以對於同性伴侶採取不同做法,乃平衡了社會利益,手段與目的是相關。原審法官則認為此說法牽強,不認為異性伴侶會因為知道同性伴侶不能購置居屋,而受到鼓勵去結婚和生育。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斷,認為房委會指稱的「家庭目的」與只承認異性配偶政策之間並沒有關係,因此駁回房委會的上訴。

李亦豪:一直只是希望合法生活在自己家裡 衷心希望房委會不會上訴

其中一名司法覆核申請人李亦豪透過其代表律師行發稿,表示他與亡夫吳翰林「一直只是希望能夠合法地生活在我們自己的家裡」,這亦是香港許多已婚人士的共同心願,但房委會基於性傾向的理由否定了他們的心願。雖然他對判決表示感激,但是「這也讓我痛苦地想起吳翰林已經不能見證這一切」。李指案件歷時4年,衷心希望房委會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亦終於可以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婚姻平權協會發表聲明,指政府不應以零碎的方式處理處理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問題,反之應主動與持份者合作,制定一個全面的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