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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敗訴 岑子杰再提上訴 稱差別待遇對同志不公

爭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敗訴 岑子杰再提上訴 稱差別待遇對同志不公

【獨媒報導】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惟不獲港府承認。他早前提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違憲,遭裁定敗訴,他再提上訴,今(21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岑子杰一方重申,性取向是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同性與異性婚姻本質相同,港府只承認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而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是差別待遇,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政府一方則重申,本港法律只允許異性婚姻;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為保障現行異性戀婚姻和家庭制度。法庭將在6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上訴方為岑子杰,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和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本案採用遙距聆訊,上訴方和答辯方律師均透過視像通訊參與聆訊,正因初選47人案還柙的岑子杰則沒有出席。

官曾裁敗訴 稱覆核要求「野心太大」

2011年起與現任丈夫交往的岑子杰,因未能在香港結婚,故於2013年與丈夫往美國紐約註冊。惟二人婚姻不被港府承認,無法享有異性戀伴侶的權益,包括稅務及遺產繼承。

岑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遂於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高院前年裁定岑敗訴,重申本港法律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同性和異性婚姻完全同等,是野心太大(too ambitious),應就個別政策和法例對性取向的差別待遇作挑戰,法庭再就個別情況作出裁定。

岑子杰:同性婚姻受平等原則保障

代表岑子杰的資深大律師潘熙今重申,《基本法》第25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均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不因性別等而受歧視。而這項權利應獨立考慮,故即使《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婚姻,同性婚姻的權利仍應受平等原則保障。

他續指,本港不容許同性婚姻,又未能為同性戀情侶提供其他合法認可如民事結合,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對任何人私生活的保護,亦違反上述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

岑子杰:性取向無法改變 不承認海外同婚是差別待遇

潘熙強調,性取向是無法改變的個人特質,而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相同、處境相似,本港承認在海外註冊的異性戀伴侶,而不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是差別待遇,意味同性戀關係比異性戀關係較沒有價值、較不重要,違反人人平等的原則。

他並指,未有證據顯示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會影響現時異性戀情侶結婚的權利和福利。

律政司:現行法律只保障異性婚姻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指,《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婚姻,《婚姻條例》亦列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同性婚姻權利一向不受保障。

他又指,並非所有海外註冊婚姻均獲本港承認,亦要視乎本港法律規定。而不承認同性婚姻,是為保障既有的異性戀婚姻和家庭制度,若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會破壞原有婚姻制度的立法原意。

潘熙回應指,並不認為有需要保障律政司所指「獨特的婚姻傳統」,「你可以維持你的婚姻制度,但不能阻止其他人以其他方式結合」。

案件編號:CACV5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