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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上訴終院爭取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強調與異性婚姻相等 法例違平等權利

岑子杰上訴終院爭取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強調與異性婚姻相等 法例違平等權利

(獨媒報導)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惟不獲港府承認。他5年前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違憲,最終敗訴,再上訴亦遭高院駁回。岑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今(28日)進行聆訊。代表岑的御用大律師指,《婚姻條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但無提供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其關係,有違《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下的「平等權利」。而實際上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相等、並無差異,均有其親密性及長久性,現時法例或令社會誤會同性婚姻較次等。律政司則指,《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案件明續審。

岑子杰明生日 親友稱「生日快樂」

明天36歲生日的岑子杰現正因初選案還柙,他由懲教人員陪同下到庭,有親友向他稱「生日快樂」。岑由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資深大律師馬嘉駿及大律師伍俊瑋代表。

左二:代表岑子杰的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左一:代表岑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左三:代表岑的大律師黃宇逸
左二:代表岑子杰的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左一:代表岑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左三:代表岑的大律師黃宇逸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

上訴方指同性婚姻遭排除制度外 違《人權法案》平等權利

岑子杰一方指本案共有3個爭議點,第一為: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以及《基本法》第25條下「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

第二為:香港法律包括《婚姻條例》(第181 章)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也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如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 14條下的私生活權利及或 《人權法案》第22條和《基本法》第25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利?

第三為: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 《人權法案》第22條和《基本法》第25條下的平等權利?

代表岑子杰的御用大律師Karon Monaghan指,現時有關法律是違反上述提及的《人權法案》及《基本法》條例。

上訴方:現行法例或會讓社會認為同性婚姻較次等

上訴方指,現時並無其他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包括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因此他們未能享有核心權利(core rights)。而實際上同性婚姻應該同樣獲得認可,因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沒有差異,其關係相等,均有其親密性及長久性,現時法例或令社會誤會同性婚姻較次等。因此同性伴侶應獲得替代途徑以在法律上承認其關係。

官認為《人權法案》條文詮釋不由香港決定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人權法案》第14條的制定,是根據《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17條,故條文詮釋不由香港決定。上訴方指,這不代表香港不可以有其看法。

官問法庭是否有角色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例

張舉能亦問到,法庭是否有角色要求立法機關制定符合婚姻義務的法例?上訴方指法庭可指政府是違反《人權法案》。張逐問以上訴方的說法,政府在何時起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但上訴方未有正面回答。

律政司:《基本法》只保障異性婚姻並屬「特別法優先」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指,《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婚姻,而《人權法案》第19(2)條亦列明婚姻是「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故同性婚姻權利一向不受保障。但基於「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同性伴侶不能透過《基本法》或《人權法案》其他概括條文獲得同性婚姻的權利。

律政司:上訴方要求的核心權利概念空泛

律政司亦指,同性伴侶的私生活沒有被干擾,因此政府無義務介入保護其權利。律政司另表示,上訴方提及同性伴侶希望享有核心權利(core rights),但其概念過於空泛(vague)、主觀及難以界定。由於律政司需要就核心權利再陳詞,因此押後至明天續審。

岑子杰2018年提司法覆核 高院駁回指「野心太大」

2011年起與現任丈夫交往的岑子杰,因未能在香港結婚,故於2013年與丈夫往美國紐約註冊。惟二人婚姻不被港府承認,無法享有異性戀伴侶的權益,包括稅務及遺產繼承。岑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遂於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高院2020年裁定岑敗訴,重申本港法律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同性和異性婚姻完全同等,是「野心太大」,應就個別政策和法例對性取向的差別待遇作挑戰,法庭再就個別情況作出裁定。

岑再申請上訴,去年8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指如果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給予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承認,他們將能夠規避《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之中,保障異性婚姻的優先權,顯然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上訴庭又指,需要仔細平衡申請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若只考慮前者,會造成在法律及原則上的不合理。

案件編號:FACV 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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