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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公屋及遺產平權案 房委會及政府不服並申請上訴終院 法庭下周一頒決定

同志公屋及遺產平權案 房委會及政府不服並申請上訴終院 法庭下周一頒決定

【獨媒報導】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同性伴侶,先後有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決定,獲原訟庭判勝訴,裁定他們可享相關權利。另外,該男同志亦入稟挑戰現行的遺產條例,被判勝訴,裁定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享有遺產繼承權。房委會及政府不服決定,分別提出上訴,但遭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並維持原判。雙方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下周一(26日)就上述3案頒下書面決定。就公屋及居屋的兩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和區慶祥審理。至於遺產條例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及區慶祥審理。

房委會指海外結婚同性伴侶不符「夫妻關係」拒申請人租公屋及加名

在公屋及居屋的司法覆核,申請人分別為 Nick Infinger,以及吳翰林與李亦豪。Nick Infinger 於2018年與其同性伴侶在加拿大註冊結婚,二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以「一般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屋卻遭拒,因房委會指二人的關係並不符合一般定義下的「夫妻關係」,故沒有資格申請公屋。

至於另一申請方吳翰林與李亦豪,吳為原本的申請人,但在等候聆訊期間因抑鬱症自殺身亡,其丈夫李亦豪接手案件。二人於2017年在英國註冊結婚,吳申請將李加入其公屋住戶成員名單,惟因為房委會的配偶政策而遭拒。此外,二人未能以同性伴侶身份共同申請居屋,之後吳以個人名義購置一個居屋單位,由於李不獲承認為「配偶」,所以不能登記為該單位的合法佔用人。

申請方指條例不合理限制權利、造成差別待遇

上述申請方挑戰房委會的公屋及居屋的配偶政策,指它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且不合理地限制同性伴侶的權利。高院原訟庭裁定兩案勝訴,指相關配偶政策基於伴侶性取向而造成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房委會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考慮後,駁回上訴。他們裁定原審判決正確,並提到同性及異性伴侶理應享有同等地位。上訴庭裁定房委會敗訴,須支付訟費。

申請人另指遺產條例不保障同性伴侶

至於遺產條例案件,吳及李認為本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對「丈夫」、「妻子」及「有效婚姻」等定義,均不包括同性伴侶,因此同性配偶不受條款保障。

原訟庭裁定勝訴,認為遺產條例目的是要保障死者有道德責任供養的人,但不只限於異性伴侶,並指條例對同性及異性伴侶有差別待遇,做法屬違憲。政府及後提出上訴,遭上訴庭駁回。

案件編號:CACV81/2020、CACV558/2020、CACV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