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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控方指黎智英持續串謀、無逾時檢控 官周五頒判決

【蘋果案】控方指黎智英持續串謀、無逾時檢控 官周五頒判決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踏入審訊第2天。黎智英一方昨爭議控方加控煽動罪屬逾時檢控,法庭無權處理,辯方今補充指,煽動罪設6個月的檢控時限是平衡公眾利益,以盡快制止煽動刊物發布,強調控方應及時檢控。控方則指,串謀屬持續的罪行,被告在案發兩年間持續發布逾160篇煽動刊物,可視為同一犯罪計劃,檢控期限應由串謀結束當天、而非被告首次犯法起計;而控方向法庭表示有意加控已屬「開始」檢控,故控方檢控並無逾時。法官聽畢陳詞後,押至本周五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料控方同日將不會讀出開案陳詞。

身穿淺藍色恤衫、灰色西裝褸的黎智英,今步入法庭時向旁聽席微笑揮手和點頭,其妻子和兩名子女也有到庭,女兒向黎飛吻,黎亦微笑回以飛吻。有旁聽人士高呼「撐住!頂住!」,司法機構職員及保安人員立即阻止稱:「保持安靜!」

辯方昨爭議,控方前年加控黎智英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時,已超出煽動罪6個月的檢控時限,法庭無司法管轄權審理;亦認為就《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列明煽動罪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當中「開始(begun)」一詞是立法時特意選用,只有在控方把被告帶上法庭加控才算「開始」進行檢控,而控方於2021年12月13日去信通知法庭有意加控,並不算「開始」檢控,控方仍然超出檢控時限。

辯方:檢控時限為確保盡快制止煽動作為、平衡公眾利益 無對控方不公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重申,控方單單去信法庭「提出告發(laying any information)」並不算是「開始」檢控,解釋煽動條例立法時確保需保障基本權利,因此設有嚴格的6個月檢控時限,亦列明須律政司司長的同意才能提出檢控。

彭亦認為,檢控時限無對控方造成不公,指當有人發布煽動刊物,為了公眾利益,應盡快檢控來制止刊物發布,並讓公眾知悉哪些刊物不應發布;而若控方認為煽動罪不足以反映刑責,望以串謀罪檢控,亦可於6個月的時限內進行。彭強調,控方應及時檢控,不能什麼也不做,等到數年後才因時限已過、無法以煽動罪檢控,而改用串謀罪檢控;又指檢控時限雖或令一些人逃過法網,但相關「不公」是條文所固有,立法者制定時已平衡公眾利益。

彭耀鴻 Marc Corlett
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中)、大律師 Marc Corlett(右)

代表3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採納彭的陳詞,同意3間公司被帶上法庭加控才算「開始」檢控,並補充3間公司於2022年2月10日才被正式加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比黎智英遲兩個月。

控方:被告持續串謀、分開檢控屬「荒謬」

就辯方主張檢控時限應由被告首次完成犯罪、即2019年4月1日發布首篇煽動刊物起計算,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串謀是持續的罪行(continuing offence),而本案串謀協議歷時多於兩年,被告並非僅在案發首天發布一篇煽動刊物,而是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蘋果日報》結束營運期間,持續發布逾160篇煽動刊物,因此檢控時限應由串謀最後一天、即6月24日起計算。而本案所涉行為性質相似、互相關聯,故可被視為同一個犯罪計劃(criminal enterprise)。

周又指,即使只是發布一篇煽動刊物,但若能持續被公眾瀏覽,串謀時期亦應由刊物首次出現至其下架為止;並認為辯方稱應分開檢控每項串謀行為的說法荒謬,直言會令案件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ed),無法反映整體罪行的嚴重性。

控方:法庭收到提控已屬「開始」檢控、若須親帶上庭令控罪難實行

而對辯方爭議將黎智英帶上法庭加控才算「開始」進行檢控,周天行則認為法庭收到有關控罪的告發(laying information),即控方於12月13日去信法庭指有意加控,已算是「開始」檢控,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中的「開始」,與《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提出告發」,用字不同但意思一樣。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無規定時效的罪行須於6個月內「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惟法官李運騰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正規定了煽動罪的檢控時限,因此第26條不適用;又指制訂第11(1)條時,第26條已存在,若兩項條文效果一樣,為何還有需要制訂第11(1)條?又指控方詮釋會令第11(1)條變得多餘。周天行同意兩條法例字眼不一,但認為只是字眼上的改變,實際意思是一樣;並指若須將被告帶上法庭才算「開始」檢控,會令控罪難以實行(impracticable),因被告或潛逃和無法聯絡。

周天行 陳穎琛
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左)、高級檢控官 陳穎琛(右)

周五頒判決 料不會同日讀出開案陳詞

彭耀鴻回應時重申,《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比《裁判官條例》第26條較遲制訂,若「開始」檢控等同「提出告發」,則會令《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變得毫無用處,故兩者必然有分別。彭亦重申檢控時限應由被告首次犯罪起計。

雙方陳詞完畢,法官杜麗冰表示需時考慮,將於周五(22日)頒下裁決,並認為不會在當天讀出開案陳詞。法官李運騰亦補充,控方開案陳詞或受裁決結果影響,不方便於當天開始讀出。

黎智英於中午1時由俗稱「鐵甲威龍」的囚車送走,警方電單車及私家車護送囚車離開,現場亦有反恐特勤隊警員持槍戒備。


黎智英的囚車駛離法院,多名警員戒備。

反恐特勤隊警員

記者採訪一度遭司法機構職員阻止 後新聞主任澄清屬誤會

今早西九龍法院外警力較昨日稍微減少,但仍有至少60名警員在場戒備,每輛進入法院的汽車同樣須接受檢查,有部分車主及乘客須下車及打開車尾箱。

進入法院的汽車接受檢查

另外,記者欲於法院大樓地下採訪排隊市民時,遭掛上司法機構證件的職員阻止,指今早獲指示該處不得進行採訪。記者追問下,職員稱會邀請「新聞官」向記者解釋,其後3名警民關係科警員到場,向記者指相關安排是法院的「house rule(場地規則)」、是管理的政策,要「尊重返」,又指警方本身無權入法院執法,但被司法機構職員邀請入內。

司法機構新聞主任到場了解後,向記者澄清法院並無相關「house rule」,純粹誤會,又指職員是擔心擾亂秩序,故溝通上「多咗啲」、「誤會咗」,記者可與人聊天採訪,只是不得進行拍攝。

審訊不設陪審團,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黎的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及 Marc Corlett。3間蘋果日報公司清盤人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陳穎琛等代表。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則坐在律政司團隊後排。

李桂華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 李桂華

審訊第一日
黎智英爭議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逾時檢控、涉新聞自由應寬鬆詮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