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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男生原審暴動罪脫 今重審供稱到銅鑼灣買禮物 控方引感化官報告指說法不符

20歲男生原審暴動罪脫 今重審供稱到銅鑼灣買禮物 控方引感化官報告指說法不符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2人則維持不認罪,今(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案發時15歲、現年20歲的男生供稱,當日前往銅鑼灣是為了趁減價活動而買禮物給母親,其後在警方推進期間被拘捕。控方則引述原審時的感化官報告,指被告曾告訴感化官,因為在 Instagram 見到有人號召到銅鑼灣參與示威,所以獨自前往銅鑼灣,與今天的庭上證供不符。控方又質疑,被告身穿黑色衣褲、戴手袖和手套,背包攜有白色布條,是汽油彈的原材料,並指被告投擲過汽油彈及參與過暴動。被告一概否認。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新處理裁決 3人改認罪

3名被告早上承認控罪,分別為:李安翹(現22歲)、蘇雅賢(現26歲)和謝兆雄(現28歲)。暫委法官高偉雄押後至6月25日判刑,期間3人需還柙。另外兩名被告:20歲男生(案發時15歲)和陳樂燊則維持不認罪。

2021年12月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5人就「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和監禁。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直至2024年6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下二人則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獲批。

男生稱當日到銅鑼灣買手袋送給母親

案發時15歲、現年20歲的男生供稱,他現時就讀浸大工商管理系三年級。他供稱母親在10月生日,而他在2019年9月底在社交媒體 Facebook 看到 Bally 手袋品牌在銅鑼灣 SOGO 有促銷活動,使原本數千元的手袋減價至400至500元,因此打算在母親生日之後購買手袋送給母親。

男生供稱,案發當日即10月6日,他從天水圍住所出發,連同3名朋友乘 Uber 前往銅鑼灣。原本打算在駱克道近 SOGO 下車,惟司機稱前方有封路,但未有詳細說明情況。男生稱並不知道封路原因,只目睹街道上有很多人聚集,很多商店都關門,包括 SOGO。他稱其後與朋友失散,手機亦收不到訊號,於是打算留在現場尋找朋友,之後才回家。

男生供稱,當他到達軒尼詩道的時候,目睹有很多人聚集。他往灣仔方向步行期間,在鵝頸橋遇到一名女子,該女子提醒他現場危險,並把一些裝備交給他。其後人群開始後退時,他便跟著其他人急步後退,幾十秒後便被警察捉住了背包,其後被捕。他堅稱沒有參與過暴動。

控方質疑男生「山長水遠」地從天水圍前往銅鑼灣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盤問時質疑,被告為何在母親生日之後才買禮物。被告僅稱因9月底才見到 Bally 減價促銷的廣告。控方質疑,被告沒有驗證過百貨公司是否有促銷活動,而「山長水遠」地從天水圍前往銅鑼灣,又問被告有否查看天水圍住所附近有沒有相同品牌的店舖。被告稱不知道,又指根據網上廣告只有 SOGO 的商店才有折扣。

控方指,2019年8至10月期間,被告理應從新聞得知全港多處有大規模的示威和社會活動。被告確認有從新聞見到,但他很少看新聞。

被告曾向感化官稱因 Instagram 號召而前往銅鑼 控方質疑庭上「講大話」

控方提到,被告在原審時蒙面罪成之後,向感化官聲稱因見到有人在 Instagram 號召而前往銅鑼灣。被告稱沒有印象這樣說過,並堅持他不是因為響應 Instagram 帖文的呼籲而到銅鑼灣。控方指出被告向感化官「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在盤問下,被告供稱沒有打算參與示威,惟控方質疑,被告出發之前未曾上網查看,也未曾詢問3名朋友是否有非法事件,「你唔驚被捲入非法事件嗎?」被告稱不知道有非法事件,也沒有查問過。控方指,當時軒尼詩道已沒有車輛行駛,被告有否意識到有非法活動發生?被告亦表示,感覺到不是正常的狀態。被問到有否聽到有人叫喊侮辱警察的口號,被告稱只是聽到「好嘈」,但不清楚是什麼。

控方又質疑,被告當時已見到馬路上有「人鏈」傳送物資,為何仍要繼續向灣仔方向前進。被告則稱因找不到離開的方法。

被告稱擔心安全而穿上手袖和手套 控方質疑與黑衣人裝束一樣

對於被告供稱有陌生女子把裝備交給他,控方質疑被告見到身穿黑衫黑褲的人不會感到害怕?被告表示:「我感覺佢係出於善意」,因此不感到害怕。

控方向被告展示他被捕時的照片,可見被告當時頭部以白色繃帶包紮。在盤問下,被告稱當日出門的時候,身穿黑色T恤、灰黑色褲,背包攜有另一件T恤、縮骨遮、黑色口罩和泳鏡。他解釋,攜帶另一件T恤是因為平時的習慣,若果打籃球或出汗時可以更換;攜帶黑色口罩是因為擔心乘車時咳嗽會影響到別人;攜帶泳鏡是因為平時游泳時都會帶這個背包,而泳鏡一直放在背包內,未有拿出來。至於縮骨遮,被告稱平時出門時都會攜帶。

至於他被捕後,被警方搜出的手套、護目鏡、手袖和黑色長傘等,則是陌生女子交給他的。控方問被告為何把手袖和手套穿上?被告稱擔心因為現場環境而受傷。

控方質疑,當被告身穿黑色衣褲,以及戴上手袖時,裝束方面「完完全全就變咗一個黑衣人」,並且與馬路上的黑衣人打扮很相似。控方又質疑,被告出門時已經攜帶了一把縮骨遮,為何仍要從陌生女子接過黑色長傘,並且拿在手上?被告稱為了「保護自己」,又指印象中黑衣人均是穿著長褲,而他則穿短褲。

控方指,被告穿黑衣黑褲、手持長傘,豈不是與他所聲稱使他擔憂安全的人一樣?被告僅稱裝束是「類似」而非完全一樣。

被告稱意識到有危險 故跟隨其他人急步走 控方指警察不會構成危險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稱沒有留意有人塗鴉「Chinazi」、「共狗」等字句,見不到有人投擲汽油彈,也見不到有人組成「傘陣」,只見到「一排好密、黑色衫嘅人」。

被告又稱見不到警察防線和藍色警告旗,只見到警車的藍色燈光。被問到有否聽到警察發出警告,被告則稱聽到擴音器的聲音,但不清楚內容。

被告剛才供稱,在警方推進期間,他跟隨其他人急步離開,控方問他為何要急步走。被告則稱,因為見到周圍的人正在跑,意識到有危險,於是「本能地」一起跑。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警察唔會對你造成任何危險?」,被告同意。

被告稱為「保護自己」而拿長傘 否認組成「傘陣」

對於被告稱打算在現場尋找朋友,控方指出,被告在這段期間並不需要拿著黑色長傘。惟被告稱「我覺得有需要保護自己」,因他認為該長傘有機會保護到自己。控方指出,被告其實曾經加入組成「傘陣」,他手上的長傘正正是用來組成「傘陣」。被告否認。

控方另展示被告身上搜獲的物品影片,可見警方在他的背包搜出兩支飲料和白色布條。控方指上述是製作汽油彈的材料,被告其實有向警方投擲過汽油彈。被告否認。

對於被告稱因為「大汗」而帶備另一件T恤,控方質疑被告打算去的 SOGO 百貨公司有冷氣,不會出汗到需要更換衣物。被告則解釋,買禮物之後可能會與朋友打籃球。此時暫委法官高偉雄指,被告買給母親的禮物算是貴重,問他是否會拿著禮物去打籃球?被告則稱沒有想過這問題。

背包被搜出兩件衣物 控方質疑為了掩藏身份

控方續播放影片,顯示警方從被告背包搜出第二件波衫。被告僅回應:「可能帶多咗一件。」控方指,被告因為看了片段而修改口供。被告不同意,又稱:「唔記得帶咗幾多件。」

控方指,被告攜帶兩件衣物,是為了改變衣裝、掩藏身份,因被告有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指,被告作供時沒有提及背包裡有白色布條和生理鹽水,目的是為了掩藏他參與暴動、以及與汽油彈相關的罪責。被告不同意。

片段亦顯示警方在被告的褲袋內搜出一副泳鏡,控方質疑泳鏡一直藏在褲袋內,與被告供稱放在背包的說法不符。

控方呈上感化官報告 指與被告證供不符

控方打算呈上被告原審時的感化官報告,顯示被告曾告訴感化官,因為有些人在 Instagram 號召別人到銅鑼灣參與示威,所以被告獨自前往銅鑼灣。

辯方一度表達關注,惟高官指原審時被告的代表律師曾經確認報告內容,沒有指出哪一段不正確,況且控方的說法不是指感化報告內容是真確,而是想指出被告前言不對後語。控方亦強調呈上感化官報告的目的是處理被告證供的可信性問題。

控方質疑,被告跟感化官說的說法,與今日所稱連同朋友到銅鑼灣買禮物的說法不同。被告則稱沒有印象自己跟感化官說過什麼。控方指被告的證供並非實情。被告不同意。

被告否認投擲過汽油彈及參與暴動

控方指,實情是被告了解到當日有非法集會、示威遊行,而他為了響應號召而出發到銅鑼灣,並帶同泳鏡、生理鹽水、黃色縮骨遮和2個口罩。控方又指,被告穿著黑衣、黑褲,是為了準備參與暴動;被告又把泳鏡放在褲袋,是為了隨時可以拿出來使用。被告一概否認。

控方又指,被告背包攜有白色布條,是汽油彈的原材料,因為被告投擲過汽油彈、參與過暴動,所以才會在被告的身上出現。控方續指,被告戴上手袖和手套,是為了作出掘磚、拆鐵欄等破壞財物的行為。被告一概否認。

男生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屆時第五被告陳樂燊將作供。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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