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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19年灣仔暴動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 5人囚36月2周至24月2周不等

涉2019年灣仔暴動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審 5人囚36月2周至24月2周不等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其中3人改為認罪,餘下21歲男生和31歲結他導師維持不認罪,經早前審訊被裁定罪成。5人今(25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高偉雄指暴動所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考慮暴動規模、各人的角色、等候上訴期間承受相當程度的壓力和焦慮、部份被告案發時相對年輕,以及扣減因違反《禁蒙面法》而服畢的刑罰等,最終判處監禁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不等。初選案獲裁無罪的李予信亦到庭旁聽,庭上提及他替其中一名被告、前議員助理撰寫求情信。

律政司上訴後發還重新處理裁決 3人改認罪 另2人被裁罪成

2021年12月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5人就「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和監禁。律政司不服暴動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直至2024年6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並發還案件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其中3人改為認罪,分別為:李安翹(案發時17歲,現23歲)、蘇雅賢(案發時20歲,現26歲)和謝兆雄(現28歲),一直還柙候判。另外兩名被告:浸大學生林顯誠(案發時15歲,現21歲)和結他導師陳樂燊(案發時25歲,現31歲)則維持不認罪。他們早前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獲批,並且先後在庭上親自作供。惟二人最終被裁定暴動罪成。

辯方求情指各被告等待重審期間積極學習或生活

判刑前,代表首被告林顯誠的大律師林國輝再作求情,他引述背景報告指,林顯誠自小學業非常好,品學兼優,從來沒有犯過事;即使他因蒙面罪而入更生中心期間也繼續讀書,在DSE中考獲優異成績,先升讀副學士,其後考入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課程,修讀會計,今年就讀三年級,尚餘一年才畢業。辯方又指,林原本被裁無罪,因律政司上訴之後才重審,加上林案發時年僅15歲,「是少不更事的小朋友」,冀法庭能酌情輕判。

代表第二被告李安翹的大律師馮振華指,沒有證據顯示李何時進入暴動範圍,以及何時真正參與暴動,法庭不能假設被告在現場逗留了很長時間、「踢足全場」。辯方又指,李案發時年僅17歲,在等待上訴期間,她一直努力工作,積極參與服務社會的活動,現在她已不再是少不更事、不知天高地厚的年青人。辯方又指,自從律政司提出上訴後,被告一直處於被動的角色,「被動的接受、被動的等待」,冀法庭判刑時能夠將被告的長期等待納入考量。

據第三被告蘇雅賢早前求情,她於2023年修畢特殊教育碩士課程,現職兒童發展中心主任,照顧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童。辯方指她因本案而失去擔任教師的機會,對她而言是沉重的教訓,所幸她仍有機會幫助患自閉症或智力發展障礙的兒童。

據第四被告謝兆雄早前求情,他因為原審罪成的蒙面罪服刑完畢之後,精神受到很大打擊,但並未有自暴自棄,反而繼續進修、加入義工服務,協助社會上其他情緒受困擾的人士。

據第五被告陳樂燊的求情內容,案發時他任職區議員助理,兼職結他導師,他獲前僱主、前東區區議員李予信撰寫求情信,當中讚揚他所提出的主意和提議。陳在上次出獄後,考獲一系列樹木管理證書,現職樹木風險評估員,顯示他沒有自暴自棄。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陳即使在等待聆訊期間也沒有意志消沉,並且積極參與音樂創作。李予信今亦有到庭旁聽。


前東區區議員李予信替第五被告陳樂燊撰寫求情信。

官指暴動所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

高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在《禁蒙面法》生效第二日,案發時有約500人聚集,歷時42分鐘。暴動主要範圍為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當時行車路完全被佔據,示威者拆除欄杆、掘磚、用鑽地機破壞路面、在店舖塗鴉字句等,所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期間,先後投擲了14個汽油彈,其中兩枚汽油彈擊中記者,所幸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

官考慮各人上訴期間承受相當程度的壓力和焦慮 酌情扣減

高官表示,考慮暴動的規模及各人角色,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2個月。高官認為本案上訴過程沒有不恰當的延誤,但是從被告原審脫罪直至今天再判刑,相隔3年半時間,期間各人已作出一定程度的更生,等候上訴期間承受相當程度的壓力和焦慮,亦為各人的更生帶來不穩定性,因此各人獲減刑3個月。

此外,高官指第一至第三被告案發時年齡為15至20歲,相對年輕,故此各人扣減兩個月。第二至第五被告在重審階段才認罪,高官考慮本案進程特殊,酌情給予四分一刑期扣減。

高官亦考慮各人曾因違反《禁蒙面法》而服畢的刑罰,作出相應扣減。其中林顯誠在更生中心羈留了約7個月後獲釋,故獲扣減7個月刑期。李安翹完成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蘇雅賢、謝兆雄和陳樂燊曾被囚10星期,4人均獲扣減10星期。

綜合各人的減刑因素,各人刑期如下:

第一被告林顯誠:判囚30個月
第二被告李安翹:判囚24個月2星期
第三被告蘇雅賢:判囚24個月2星期
第四被告謝兆雄:判囚26個月
第五被告陳樂燊:判囚36個月2星期

控罪指5名被告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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