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嫌在17年前擔任話劇導師助理期間,非禮年僅11歲的女童,以及約2年後與同一女童發生性行為。施否認「猥褻侵犯」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今(16日)於區域法院續審。事主繼續以視像形式作供,她稱2012年被告觀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之後,決定重新聯絡前女友及與她復合,遂向事主提出分手。直至2023年11月,事主從社交媒體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因而勾起她與被告之間發生的往事,包括非禮事件及二人曾發生性行為。事主向支援性暴力受害者的組織「風雨蘭」求助,最後決定報案。事主稱:「我覺得作為一個區議員,唔應該有違背道德嘅事」,因以他的身份有很多機會走入社區和學校,「我怕有其他嘅受害者,我覺得佢係一個危險嘅人,我怕會有危險,唔想有其他人受害。」
辯方盤問時,向事主展示數張她及現任男友的社交媒體帖文,顯示事主曾參與反國教聯署及「讚好」反修例的帖文。辯方指出,事主報案的真正原因是她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事主則不同意。
被告施駿興(37歲)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他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代表。控罪指,被告於2008年11月的某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11歲女童X;以及於2011年3月14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某單位,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
事主透露首次性行為之後 每月均有一至三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事主 X 繼續以視像形式作供。她昨日供稱於2011年3月14日,年僅13歲的她在被告的住所內首次與他發生性行為。她今透露該次之後,每個月均會有一至三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X 表示,直至2012年3至4月左右,她感到被告對她的態度有變,例如製造藉口不在週末見面,以及有不耐煩的情況,使她感到很奇怪。某次她在被告的電腦中發現一張被告與另一名女子的合照,「攬住咁樣影」,因而感到憤怒,然而她未有立即質問被告。
事主稱被告看完電影《那些年》後與前女友復合 遂提出分手
同年4月的時候,X 開口質問被告相中女子是誰,被告回答該女子是他的前女友,然後「佢堅決同我分開」。X 又引述被告辯解,被告稱觀看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之後,該電影勾起不少他與前度女友的過往,他表示正如電影所說般「不想後悔」,因此重新聯絡前女友及與她復合。X 表示當時感到傷心及愕然。
X 表示,約在2017年的時候,在街上偶遇被告,二人曾短暫交談,之後被告曾要求與 X 進行 FaceTime 會面,但 X 予以拒絕。X 表示感覺到被告想與她「再續前緣」。
事主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後求助及報案 「唔想有其他人受害」
X 表示,在2023年11月的時候,在被告表妹的社交媒體中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因而勾起她與被告之間發生的往事,包括高山劇場非禮事件及二人發生性行為的事。X 稱她開始組織這些事件及搜尋記錄,其後向支援性暴力受害者的組織「風雨蘭」求助,最後決定報案。
被問到被告參選區議員與 X 報案有何關係,X 表示:「我覺得作為一個區議員,唔應該有違背道德嘅事」,因以他的身份有很多機會走入社區和學校,「我怕有其他嘅受害者,我覺得佢係一個危險嘅人,我怕會有危險,唔想有其他人受害。」
法官陳廣池問到,若然被告沒有參選區議員,是否便不會求助和報案?X 解釋:「其實呢件事我一直都冇忘記過⋯⋯只係因為過往嘅時間我仲未準備好去面對呢件事」,然而現階段的她在生活各方面都趨向穩定,有足夠的成熟程度去處理這件事。
辯方盤問下 事主稱沒有留意被告的政治立場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林穎茜開始盤問被告。辯方問 X 是否知道被告的表妹在2019年因為政治立場而與被告關係轉差。X 表示不記得。辯方指,被告表妹在帖文中並非替被告宣傳;X 不同意。
X 承認在被告表妹的帖文中得知被告參選後,便前往被告的 Facebook 帳戶查看其動態,惟她並未留意被告的政治立場,或者他與什麼人士合照。辯方問 X 有否從帖文見到被告獲得人大代表、政協、立法會議員、中資團體和同鄉會的支持。X 則表示沒有留意,又稱:「其實都係好快碌過,冇認真去睇。」辯方又問 X 有否見到被告擔任元朗青年聯會執行委員及離島區防火委員會委員。X 表示看不到。
辯方指出,X 觀看被告的 Facebook 時,可以從中得知被告是一名親中人士。X 不同意。
辯方指事主報案的真正原因是她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
辯方指,X 直至2024年4月17日才報案,距事發日子相隔足足15年,然而這15年間被告一直有工作,包括舞台的燈光設計,有機會接觸到小朋友。辯方問 X 與被告分手後,有否擔心過被告會在工作中接觸到小朋友。X 回答:「冇諗過,我冇呢個意識。」辯方問 X 何時開始有意識;X 則表示:「去到出到嚟社會做嘢,心智開始成熟。」
辯方接著向 X 展示數張她及現任男友的社交媒體帖文,顯示 X 曾參與「反國教」聯署及「讚好」反修例的帖文。辯方指出,X 報案的真正原因是她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因為 X 聲稱想避免再有人受害是不相關。X 不同意。辯方另指,X 報案亦都可以向被告報復。X 亦不同意。
事主稱直至被告參選才報警 因有迫切性:若當選將獲更多權力
辯方質疑,X 投身社會工作數年間變得成熟,但一直都沒有報警,直到被告參選 X 才決定報警?X 回應指:「因為有個迫切性喺度。」辯方追問有什麼迫切性;X 指若果被告當選區議員,「呢個社會就會賦予佢更多嘅權力,佢可以用佢嘅職務去做更多嘅事,呢個就係個迫切性。」
辯方指,若 X 在被告仍在參選期間、未當選之前,便去報警揭發事件,能夠降低他當選的機會,然而 X 卻在2024年4月才報警。X 同意,因為報警之前需時搜尋資料。辯方追問,有沒有想過先去報警,之後才搜尋資料交給警方。X 表示沒有想過,因她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所以打算先向「風雨蘭」求助。
X 另外提到,向「風雨蘭」求助時心情亦有失落,「因為要面對返十幾年前嘅呢件事,我內心都好忐忑。」辯方追問為何 X 會說「失落」,因 X 昨日供稱她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X 則形容是「半推半就」。
辯方則指,當時 X 與被告兩情相悅,她在這段關係中唯一不滿意的只是認為被告「出軌」,即使 X 心情忐忑,也只是因為要面對「出軌」一事。X 不同意。辯方又指出,被告並沒有「出軌」,惟 X 不同意。
事主作供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907/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