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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控方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獲批 郭偉健安排自己審案

【羊村繪本案】控方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獲批 郭偉健安排自己審案

【獨媒報導】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還柙至今達半年,他們今(2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各人擬不認罪,控方申請審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因《國安法》條文適用於其他控罪,而終院亦表明本案控罪涉及危害國安。各被告均反對控方申請,辯方指法官的不偏不倚及獨立性很重要,司法機構在指派法官時不應受影響,《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反問:「指定法官是沒有升職?沒有加人工?」郭官最後裁定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根據檔期他安排自己為審訊法官,將於7月5日開審。

控方申請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適用於其他控罪

本案各被告表示將不認罪,控方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本案審訊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並提出本案是否適用《港區國安法》第44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控方就此提出3個問題,分別為:

一、《國安法》第44條是否只適用於《國安法》控罪?還是同樣適用於其他控罪?

二、如適用於其他罪行,一般煽動罪是否包括其中?

三、如一般煽動罪包括在內,第44條是否適用於本案?

控方指其立場是同意上述3個問題,因此認為本案應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他又指出,本案其中兩名被告,黎雯齡及伍巧怡去年11月曾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遭拒,伍其後亦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終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明確表示本案的煽動刊物罪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辯方反對:法官的不偏不倚及獨立性很重要

各被告均反對控方申請,代表次被告楊逸意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法官的不偏不倚及獨立性是很重要,司法機構在指派法官時不應受影響,而第44條是否適用需視乎每件案件的情況。彭續指,《國安法》中亦沒有定義甚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彭又舉例,若在球賽裏其中一方要求特定人士作為球證,會導致公眾覺得這並非公平賽事。

指定法官與其他法官無異:沒有加人工?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隨即指,《國安法》指定法官與其他法官無分別,又反問辯方:「沒有升職?沒有加人工?」他又指出,以往在裁判法院時都是由主任裁判官負責指派哪一裁判官負責少年庭案件。

案件將由郭官審理 今年7月開審

郭官最後裁定,本案應根據《國安法》第44條,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理由將稍後以書面頒下。但由於區域法院只有3名指定法官,考慮到各人時間表後,只有郭官自己在該時期有空檔,因此他將會成為本案的審訊法官。本案將於今年7月5日開審,為期5天,審訊將以中文進行,大部分事實控辯雙方均同意,主要爭拗法律議題,而這部分會用英文,另外會於4月21日審前覆核。各被告繼續還柙。

5名被告為: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工會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工會秘書伍巧怡(28歲)、工會司庫陳源森(25歲)及工會委員方梓皓(26歲),職業為言語治療師,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5人於去年7月22日被捕,黎雯齡及楊逸意翌日被落案起訴,保釋申請遭《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而伍巧怡、陳源森及方梓皓則於8月底被起訴,同被拒保釋。黎雯齡及伍巧怡同年11月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伍巧怡在12月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遭終院拒絕批出。

案件編號:DCCC8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