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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聯合國報告指煽動罪過寬 立法局曾通過收窄定義惟無生效

【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聯合國報告指煽動罪過寬 立法局曾通過收窄定義惟無生效

(獨媒報導)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今(30日)在區域法院繼續結案陳詞。辯方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近日報告,批評煽動罪詮釋過於廣闊,針對正當行使言論自由的記者和公眾,惟《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質疑:「如果他們不合法,拘捕他們有何問題?」辯方又指,回歸前當局曾提議將「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加入條文,以收窄「煽動」的定義,被中方反對。修例雖獲立法會三讀通過,但最終不知為何沒有生效,望法庭參照曾通過的修訂,詮釋條文時加入保障言論自由和人權的元素。案件9月7日裁決。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辯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黃廷光、黃宇逸、關文渭及吳敏生。

辯方引聯合國稱煽動罪過寬 控方:批評毫無根據、應考慮語境

代表伍巧怡的大律師黃宇逸,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27日)就香港人權狀況發表的報告初稿,指煽動罪詮釋過於廣闊、任意使用,認為港府應廢除煽動罪,並停止以此針對正當行使言論自由的記者和公眾。黃指,他並非要求法庭廢除煽動罪,但重申望就定義廣闊、可引起寒蟬效應的控罪作出補救詮釋(remedial interpretation),即被告必須具「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或混亂的意圖」,方能入罪。他並引案例指,「騷亂」意指「外在明顯地擾亂公眾安寧,即干擾公眾一般使用公眾地方的習慣」。

法官郭偉健質疑報告對法庭無幫助,又指報告內容可爭議,如稱被捕人士均是行使合法的言論自由,但「如果他們不合法,拘捕他們有何問題?」

黃宇逸回應,人權是國際標準,審視涉人權的案件時須予以考慮。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制訂,終審法院曾指,人權事務委員會是詮釋《國際公約》的權威,故按國際標準詮釋法例時,委員會的評論具有說服力。

伍淑娟則引用港府反對聯合國批評的聲明,指對委員會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感失望,又指審視煽動罪時,應充分考慮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

辯方:回歸前曾修例縮窄「煽動」定義 惟終未生效

黃宇逸又引1996年立法局修訂《刑事罪行條例》的會議紀錄,指保安司曾建議煽動罪須證「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他指,時任保安司黎慶寧曾於立法局解釋,《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分裂」等概念受《基本法》第23條涵蓋,公眾對此存有疑慮,一直要求在回歸前為相關概念訂立清晰定義,並過渡到回歸後。

惟中英聯合小組的中方代表卻認為,沿用現行法例和由特區政府立法有分別,現階段不應就條例作重大修訂,應留待特區政府日後就23條立法再處理。保安局指,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但為了回應社會關注,仍把修訂提上立法局,最終獲三讀通過及刊憲,但回歸後沒有生效。

黃宇逸指,無法得知為何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又或是否因為遺漏,而令刊憲法例未有加上生效日期。但從紀錄可見,中方代表並非反對在煽動罪引入「引致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意圖,只是認為應留待港府自行立法。最近全國人大《528決定》指部分涉國安的法律處於「休眠」狀態,黃指,不否認在23條立法前可使用煽動罪,只是認為法庭可參照曾通過的修訂,在解讀煽動罪時,加入保障言論自由和人權的元素。

辯方:「女皇陛下」非指「中央」 僅指港府

代表第四被告陳源森的大律師吳敏生其後陳詞。他指,煽動罪針對「女皇陛下」的部分不應涵蓋「中央」。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回歸後的條文若涉中央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及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女皇陛下」可解讀為「中央」,否則只可解作「特區政府」。

吳敏生認為條例應只解作特區政府,因為《基本法》列明中央只負責國防和外交,而煽動罪涵蓋的本地治安由港府自行負責。郭偉健質疑,香港是中國一部分,只有一個「國家安全」,中央對涉國安的煽動罪豈會沒有角色?

吳解釋,中港關係有如家長與子女,本地治安由港府負責,只有當本港無法處理時中央才會插手,但仍要按《基本法》行事。他又強調,即使黎智英案指煽動罪可涉國安,但乃在《基本法》生效25年後,不能以此追溯當年立法原意。

辯方:「事實」界線模糊 不應構成抗辯理由

就法庭應否以「講真話(truth)」作抗辯理由,代表第五被告方梓皓的大律師關文渭,則呼應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的立場,認為不能以「講真話」作抗辯。他指,若必須證明所說的全為真實才能發表,是對言論自由的嚴重阻礙。而且「事實」與「意見」的界線模糊,難以證明所說的完全「真實」,此「真實」也可隨時改變。

他舉例,以往人們以為地球是平的,但現在知道地球是圓的;50年代《大公報》轉發北京《人民日報》對港英政府批評,被視作發放假消息並罪成,但在今天語境卻不會認為是「假」,可見加入「講真話」為抗辯理由的風險。加上本案控方亦非以證明繪本內容為錯誤的基礎進行,故裁決時不應考慮這點。

官指調查報導指出政府錯誤 可構成抗辯理由

吳敏生則持另一想法。他認為,現時被告若說真話,但言論被視為具煽動性仍可入罪,正顯示本控罪違憲。故法庭應將「講真話」視作法定抗辯理由,以保障被告的言論自由。

他舉例,假若有人苛刻地批評(bad-mouth)政府,但真誠相信所說為真,是否抗辯理由?郭偉健指不是,反指政府會因此而受冒犯。吳續指,若調查記者報導高官貪污,也會冒犯政府,又是否會入罪?郭則指,這情況屬指出和矯正政府錯誤,並說:「作出改變不就是調查報導的意義嗎?」他又指,「即使以粗言穢語指出錯誤,仍可是抗辯理由」。

辯方:難單憑言論推翻政府 須證煽動暴力

吳又與其他辯方律師一樣,認為控方須證被告具意圖煽動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才可入罪。郭偉健提出,今時今日訊息流通極快,不需煽動暴力、或單憑言語也可推翻政府,吳不同意,認為難以單憑網上言論便推翻政府,必需煽動實際行為、造成公眾混亂才對政府有影響,重申煽動罪必須考慮相關意圖。

辯方:控方所提對自由保障不成立

對於控方早前指,煽動罪受廣泛關注,會在公眾監察(public scrutiny)下加倍小心,提供足夠保障。關文渭反駁,「有什麼刑事案件不需受到公眾監察?這原則適用於所有案件」,又指諷刺地,涉國安的本案反而在《國安法》41條下,可引來閉門審訊。

控方又指,本案控罪由律政司司長同意下才會提控,故可獲保障。惟關文渭指,回歸後律政司的檢控決定獨立而不受干擾,而律政司司長就是律政司一部分,故不會為被告帶來額外的保障。

辯方:工會目的非政治宣傳 無法證被告明知而發布煽動刊物

對控方指工會成立作宣傳政治立場的平台,吳敏生指,語言治療師總工會由一班年輕、本意良好的專業人士組成,在香港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時,望以專業知識貢獻社會,為無話語權的弱勢和兒童服務。他們清楚將自己與「暴徒」區分,僅於疫情爆發時參與醫護罷工,促使政府封關。

吳續指,涉案3本繪本於此背景下出版,而據被告訪問,其目的是協助家長教育小朋友,將真相傳給下一代,訓練兒童批判思考。法庭無法裁定眾人必然明知繪本具煽動性仍串謀發布,亦無法證繪本唯一解讀就是具煽動意圖。他望法庭在民主社會下,考慮控罪對被告甚至整個社會的影響。

關文渭亦指,工會成立的目的並不只是發布繪本。他最後表示,就本案的串謀指控,第一及第二被告均有在第三至五被告缺席下作出部分行為,這雖可證明5人或有串謀,但並不能證明第三至五被告有確實參與串謀。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9月7日裁決。

5名被告為: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工會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工會秘書伍巧怡(28歲)、工會司庫陳源森(25歲)及工會委員方梓皓(26歲),職業為言語治療師,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3)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4)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5)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854/2021

審訊第一日:
首宗煽動刊物案開審 控方指羊村繪本宣揚分離主義、製造仇恨、荼毒思想

審訊第二日:
【羊村繪本案】表證成立押718結案陳詞-辯方批拖延對被告不公

結案陳詞第一日:
【羊村繪本案】控方稱煽動罪可引發叛亂和內戰 限制言論自由屬必要

結案陳詞第二日:
【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繪本無煽動性 控罪字眼模糊致寒蟬效應、懲罰異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