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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案遊行 3青年藏鐳射筆等罪成 判更生中心及囚6至9個月

人權法案遊行 3青年藏鐳射筆等罪成 判更生中心及囚6至9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9月8日中環「人權法案遊行」後,示威者轉往港島多區堵路。警方進入銅鑼灣維園驅散期間,分別拘捕3名青年,搜獲鐳射筆和噴漆等。他們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成,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雖然辯方求情強調,案發至今已逾兩年,被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惟裁判官劉綺雲認為,這些經歷是「所有犯案者可預期的後果」,不構成求情因素,最後分別判處更生中心、9個月及6個月監禁。

被告吳兆綸(18歲)、胡穎謙(24歲)和梁經龍(21歲)各自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吳和梁涉及一支鐳射筆,胡則涉及兩支。胡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涉及一支噴漆。

首被告與母親相依為命 望酌情判短期監禁

雖然報告顯示首被告合適入更生中心服刑,但其代表大狀求情建議法庭考慮判短期監禁。辯方解釋,被告的父親於2014年過身,被告從此與母親相依為命,即使是短期拘押,亦會對他們的心靈造成創傷,故希望法庭格外開恩。辯方續指,案發至今已逾2年,盼法庭考慮被告在事發前後都是循規蹈矩的年青人,即使受本案影響,仍成功完成文憑試。

至於次被告,辯方強調本案無基礎指被告打算針對甚麽類別的人士,亦無證據指他被捕前曾經參與非法活動。辯方又指,被告矢志從事測量,如今被定罪,案底已令其專業道路變得困難,這已是重大懲罰。辯方希望法庭信納本案只是單一事件,不反映被告性格,並強調他已明白應合法和平地表達訴求。

辯方力陳犯案只受社會氣氛影響

辯方為第3被告求情時則指,被告已反思自己的行徑,「雖然悔意遲來,但總好過沒有悔意」。辯方又指,本案沒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鐳射筆或參與非法集結,力陳他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才會持有涉案物品。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庭上證供顯示有警員案發時被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射,即使沒有證據指被告針對警方,原因只是他們已被截停,不減案情嚴重性;次被告持有的黑色噴漆,亦無法被擦去,可造成的財物損失不輕。

官:被告年輕因素「無足輕重」

劉官又指,雖然本案事發已兩年,但不屬延誤檢控的情況,認為被告有精神壓力是「所有犯案者可預期的後果」,希望繼續努力進修也屬一般守法市民的目標,兩者均不構成有力求情因素。

針對首被告,劉官引用上訴庭案例指,當涉及保護公眾利益,被告年輕的因素可變得「無足輕重」;考慮更生可協助犯人改過自身,法庭按建議將被告判入更生中心。至於次被告及第3被告,劉官指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分別判處9個月及6個月監禁。

辯方審訊期間曾就警員證物交接過程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警員未有記錄即場退還的物品包括髮夾和生理鹽水、依賴電腦記錄去分辨證物導致混淆物主、事件編號「RM349」與控罪書上的「RM347」不符,惟劉官接納處理證物警員的作供,認為辯方的質疑不成立,沒有理由懷疑證物編號的準確性,縱使各警員處理證物上有不理想的地方及有改善空間,但並非本案重點。

案件編號:ESCC19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