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12.1紅磡 兩女暴動罪脫 男子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官:女警證供與片段不符

12.1紅磡 兩女暴動罪脫 男子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官:女警證供與片段不符

【獨媒報導】前年12月1日有市民舉行「毋忘初心大遊行」,及後有示威者在紅磡堵路,並破壞吉野家等多間商店。警方拘捕兩女一男,部分人被指協助把風,他們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兩名女被告今(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當庭釋放;而男子則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柙至明年1月13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兩名女被告在離開犯人欄前與罪成男被告相擁,並在庭外痛哭。法官裁決時指,女警的證供與片段不符,難以安穩接納,且現場環境嘈雜,亦難以肯定兩名女被告在現場叫喊來協助黑衣人逃離。

官:男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且持磚頭,時間緊貼破壞店舖

法官姚勳智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19年12月1日晚上約8時在紅磡區,包括德康街、船景街及德安街一帶,有多名示威者在聚集,並以障礙物及磚頭等堵路,後來部份示威者更衝入德康街「吉野家」内肆意破壞及搗亂。警方到場驅散及作出拘捕,在德安街追截及拘捕第二被告鍾梓軒,當時第二被告更把磚頭掉到地上,閉路電視亦拍攝到他在較早前在示威者當中。控方另指第一被告何靖莎及第三被告陳詩玲分別在該「吉野家」店鋪外,當警察到場時曾分別大叫「警察,快走」,協助他們逃避追截,而在第三被告身上更檢獲一枝鐳射筆。

姚官裁定第二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時間緊貼附近被破壞的店鋪,示威者剛開始逃離現場時,警員已迅速在場附近成功追截到第二被告,他當時更手持磚頭及把它掉在地上。從所有環境及警員清晰的證供而言,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第二被告曾參與暴動,故裁定暴動罪成。

官:女警供詞與片段不符,難以接納

至於第一及第三被告,經細心比對各片段及截圖,女警供稱在她到場時竟能再看見有 20 名黑衣人逃往船景街方向,這與片段不符,難以安穩地被接納。況且,現場環境相當嘈雜,且有其他人士在場,也難以肯定就是第一及第三被告在現場叫喊來協助黑衣人逃離。另加上第一及第三被告在場也沒逃跑過或曾作出其他舉動,雖則她們曾在場逗留及應觀察到店鋪被破壞的情況,其衣着及攜帶的物品包括索帶、護目鏡及鐳射筆等,確實使人懷疑她們或曾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但這顯然並非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因此控方未能證實第一及第三被告曾干犯此罪,故兩人的暴動罪均不成立。

官:無證據證明被告用鐳射筆傷人

最後,就第三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雖然第三被告當時攜有此鐳射筆實為可疑,但控方並無證據證明她曾作出使用及或意圖用以傷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3名被告依次為任職美容市場策劃的女被告何靖莎(23歲)、銀行文員鍾梓軒(25歲)以及女兼職社工陳詩玲(25歲)。他們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涉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第三被告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在德康街及船景街一帶攜有一支雷射筆。

案件編號:DCCC171、1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