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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 還柙至1.11判刑 官明言3成年被告必判監

5人暴動罪脫但蒙面罪成 還柙至1.11判刑 官明言3成年被告必判監

【獨媒報導】前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26人遭起訴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分拆成多案審訊。其中首批被告今(22日)於區域法院(取用西九龍法院)裁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一人在開審前承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餘下4人則被裁定罪成。高官指,案發日子為《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多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記者更被擊中,關鍵時刻有200至300人聚集,故本案屬嚴重的暴動,遂下令替5人索取多份報告,押後至明年1月11日判刑,所有被告須還柙候判。

官裁暴動下午5時許開始發生

在審訊中,辯方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發生,但爭議各被告是否曾參與該暴動。高官基於呈堂影片和控方證人口供,裁定當日由下午5時12分開始有多於3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而發生了暴動,直至下午5時56分,警方完成整個拘捕行動,該暴動才結束。

警司稱男生投擲汽油彈 官:證供距離與影片相差甚遠 不能穩妥接納

案發時年僅15歲的男生,被警司張志偉指稱曾向警方投擲一個汽油彈,及後當場被制服拘捕,背包被搜出紗布。不過高官指,張警司供稱男生投擲汽油彈時,雙方距離25至30米,惟呈堂影片所顯示的距離相差甚遠。此外,汽油彈著地直至警司截停男生一刻,時間相隔超過35秒;對於汽油彈著地和截停位置之間的距離,法庭缺乏其他證據以評估警司距離判斷的誤差是否合理或是否受地理環境因素影響,故不能穩妥地接納警司聲稱目睹男生投擲汽油彈的證供。

高官指,從男生的裝束可推論他並非無辜的途人,然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在暴動現場逗留了多長時間,也沒有證據顯示他與其他示威者有接觸或交談,被截停時沒有作出任何反抗。縱使針對男生的環境證供「相當強」,但是高官不能排除他看到警方驅散時「來勢洶洶」,於是跟隨示威者往銅鑼灣方向離去。高官指,不能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男生在軒尼詩道親身參與暴動,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非無辜途人 但沒證據故意逗留對峙

第二被告李安翹被捕前被指手持雨傘向警員方向跑,看似手部有動作,但遭警員打一下後便停下來,此後沒有反抗,高官認為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她有意圖襲擊警員。

外聘主控官、大律師林芷瑩依賴「共同犯罪」原則,只要被告身處在集結的人群中,無論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是被告或不一定是被告,被告也屬參與暴動,並指稱第二至第五被告拒絕依從警告離開,選擇逗留於現場。不過高官指,從4名被告的裝束和被捕位置,不相信他們是無辜的途人,但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知悉警方警告但故意留下來與之對峙。高官無法肯定他們親身參與暴動,也不能裁定為終院所指的「延伸共同犯罪計劃」,或指稱他們協助、教唆或慫使別人參與暴動,故裁定4人罪名不成立。

官:沒證據證明案發範圍受催淚彈影響

除第二被告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被告皆否認此罪,並指警方驅散時使用催淚彈,佩戴蒙面物品乃根據醫學狀況的合理辯解。不過高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案發位置範圍受到催淚煙的影響,即使有記者用水沖洗眼睛也不足以證明,最終裁定4名被告在沒有合法辯解下,身處暴動範圍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求情盼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代表首被告的大狀求情指,男生現年滿17歲,明年4月需應考準備已久的文憑試,他前年提堂後曾還柙一段時間,若果被判處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前後拘留期將超出相稱的刑期。大狀又指,男生天性有聽力問題,但在母親眼中是乖巧、獨立的孩子,自小成績優異,天資聰穎,未來有志以寫作為事業,盼升讀大學的英語學系。大狀冀法庭考慮他過往無案底,能夠判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

第三被告蘇雅賢和第四被告謝兆雄分別年滿23歲和24歲,各自就讀幼兒教育學士和機械工程學士課程。辯方大狀透露,謝成長於貧窮家庭,中學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後來輾轉下成功入讀中大,盼成為工程師,能賺錢照顧獨力撫養他成人的母親,他在學期間亦曾任職區議員助理,獲前葵青區議員何俊賢撰寫求情信。

現年滿19歲的次被告李安翹,其代表大狀指她被捕時沒有反抗,與中大二號橋暴動案被告情況不同,盼法庭考慮刑罰相稱性,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辯方又透露她中學時接觸到心理學,理想是成為一名社工。

至於第五被告陳樂燊,辯方大狀指他由被發現直至被警察拘捕,全程皆「坐喺度」,沒有任何實質行為,可謂「最低水平的犯案者」。

高官聽過求情後,下令替15歲男生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替17歲女生索取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餘下3名成年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謝兆雄以明年1月要交畢業論文為由申請保釋,惟高官明言不打算讓5名被告保釋候判,又表示對於3名成年被告不會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被告依次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除第二被告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