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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禁蒙面法》遊行 5人暴動罪不成立 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反《禁蒙面法》遊行 5人暴動罪不成立 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獨媒報導】前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26人遭起訴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分拆成多案審訊。其中首批被告今(22日)於區域法院(取用西九龍法院)裁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一人在開審前承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餘下4人今亦被裁定罪成。現休庭30分鐘,以讓控辯雙方閱讀書面裁決理由,各被告仍准保釋,但須逗留在法院範圍內。

是次審訊中,辯方不爭議案發現場有暴動發生,但爭議被告是否曾參與該暴動。

案發時年僅15歲的男生,被警司指稱曾向警方投擲一個汽油彈,及後當場被制服拘捕,背包被搜出紗布。

至於另外4名被告,則未有直接證據顯示他們的實際行為,外聘主控官、大律師林芷瑩依賴「共同犯罪」原則,指稱他們拒絕依從警告離開,選擇逗留於現場,亦屬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15歲男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魯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各人另被控一項「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涉及防毒面具和掛耳式口罩。除第二被告李安翹承認「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之外,其餘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15歲男生
暴動罪:罪脫
蒙面罪:罪成

17歲女生
暴動罪:罪脫
蒙面罪:承認

21歲女子
暴動罪:罪脫
蒙面罪:罪成

23歲學生
暴動罪:罪脫
蒙面罪:罪成

26歲音樂導師
暴動罪:罪脫
蒙面罪: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