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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以來首度有被告獲撤暴動罪 另一被告遭加控兩罪轉區院

「反送中」以來首度有被告獲撤暴動罪  另一被告遭加控兩罪轉區院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24日爭取「五大訴求」及反對智能燈柱的觀塘區遊行,演變為遊走九龍多區的示威,事後共有3人被控於牛頭角警署對出參與暴動。案件今早再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其中2人獲控方撤回暴動控罪,是「反送中」浪潮以來首例,被告當庭釋放並獲批出訟費。餘下一人則繼續面對暴動罪,及遭加控無牌管有通訊器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控方主動撤回控罪 反指被告「自招嫌疑」而反對批出訟費

第一宗案件,24歲報稱無業的吳仲謙和33歲地盤工人劉振鑫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24日於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由首次提堂至今經歷了半年,期間控方兩度以徵詢法律意見為由而押後案件,兩名被告須遵守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宵禁令和不准離港。至今日提堂,控方終向法庭申請,撤回次被告劉振鑫的暴動控罪,但表示「強烈反對」辯方的訟費申請。

控方呈上多張圖片,指劉振鑫案發時身穿全副裝備,包括戴頭盔、防毒面具、護目鏡,及手持雨傘、手套及鐵索帶。下午4時半,大批示威者聚集於牛頭角警署外,有人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及掟水樽。劉被拍得「同暴力示威者一齊」,拒絕聽從警方的警告離開。5分鐘後,警方展開驅散行動,向觀塘方向推進,控方指劉與眾人一同逃跑,當時身穿黑色長袖衫褲及戴上護甲,屬自招嫌疑。

辯方批評,控方今日主動提出撤控,足以顯示「這個控罪完全沒有成功招致嫌疑的機會」,控方卻反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訟費申請,「完全是自相矛盾。」而控方亦沒有改控性質較輕的非法集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可見劉當日只是參與合法的遊行,與控方指稱被告「同暴力示威者一齊」的說法不符。

辯方續指,一般情況是被告在審訊中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才被視為「自招嫌疑」;然而今日控方自動選擇撤回控罪,「自招嫌疑的說法,就不知從何談起。」

辯方又提及半年前的社會環境,警方會隨時解散獲批「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隨時使用他們認為合適的武力去驅散遊行參與者。當警方展開清場時,「唔逃跑,會被控方話拒絕離開;去到逃跑,又會被控方話自招嫌疑。」

辯方最後批評,控方急於將被告帶上法庭提堂,作「草率的決定」,質疑為何不是檢視所有證據才作出提告與否的決定。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聽取雙方陳詞後,最終接納辯方陳詞,批出劉的訟費申請。

另一被告遭加控兩罪 將轉介至區院

不過,同案另一被告吳仲謙,則維持被控一項暴動罪,並遭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新增控罪指吳仲謙於去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東行線近牛頭角警署外,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對講機;及同日同地管有行山杖、鉗和士巴拿。

吳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準備所需文件,以申請與另一宗涉同一事件的2人案件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案件押後至3月17日再訊,期間吳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時僅穿恤衫皮鞋 售貨員獲撤控兼得訟費

第二宗案件涉及一人,34歲售貨員張文偉被控於去年8月24日在偉業街附近參與暴動。控方亦申請撤回有關控罪,但反對批出訟費。

控方指,張案發時身處示威人群當中,有人向警方掟水樽和石塊,張則多次叫囂和指罵警方,行為招致嫌疑。

辯方則指,張被捕的位置距離合法遊行的路線只有「幾步之遙」,加上他身上沒有任何頭盔、防具或口罩,僅身穿恤衫和皮鞋。

徐官最終接納辯方陳詞,批出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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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戴黑色口罩的張文偉獲撤回暴動罪並批出訟費。

案件編號:KTCC1597、1606/2019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