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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遊行後迫刪大頭照 林卓廷罪脫 官:林態度平和 化身雙方「隔熱點」

涉遊行後迫刪大頭照 林卓廷罪脫 官:林態度平和 化身雙方「隔熱點」

【獨媒報導】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民主黨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林卓廷及另外兩人被指要求一男子刪除示威者大頭照及相關影片。許及林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同案網媒記者及社工則被控非法集結等。許智峯前年宣布流亡後一直缺席聆訊。三人否認控罪,林卓廷及社工今(20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大樓)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兼獲批出訟費。網媒記者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另妨礙司法公正罪脫,還柙至下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游德康裁決時信納林卓廷當天是調停角色,認為他態度平和、舉止冷靜,化身事主及在場人士的「隔熱點」,感受不到他的行為有脅逼事主的意圖。

林卓廷聞裁決後落淚,散庭後祝旁聽人士新年快樂;罪脫的社工亦以紙巾拭淚。

官信納林卓廷希望為事主解圍:化身雙方隔熱點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信納林卓廷當天是調停的角色,希望為事主X解圍,幫助他離開。游官表示,案發時林卓廷與許智峯以議員身份到場,當天林卓廷標籤自己為「和理非」,但之後有在場人士呼:「和理非走開」,顯示林卓廷與他們並非一伙。

游官引述事主X被包圍前的片段,當時有另一女子遭現場人士包圍。游官形容林卓廷猶如「四處撲火」,周旋在雙方之間,保障被包圍者的安全,希望交由警方處理。

官:感受不到林卓廷的行為有脅逼事主的意圖

至於本案的事主X,游官再考慮新聞片段,指林卓廷態度平和、舉止冷靜,向在場人士表達善意,用包圍者理解的字眼表達自己,化身雙方的「隔熱點」,實在感受不到他的行為有脅逼事主的意圖。

游官亦提及,無相關證供顯示事主X的電話有當天或七一的相關相片或影片,不能證明相關證據可能與將來的司法程序有關,故裁定林卓廷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或擔心內容會成為證據 亦可能憂侵犯私隱 疑點利益歸被告

至於第三被告曾焌熙,控方早前稱被告是「明知」事主電話內相片的內容,故強迫他刪除。但游官重申,X沒有交代相片和影片的內容詳情,法庭未能肯定事主是否真的拍到示威過程或示威者的外觀、是否涉及刑事罪行,亦未能肯定是否和將來的司法程序有連繫。游官認為,被告曾焌熙或許誠然擔心內容會成為證據,但這並不是他的唯一意圖。被告亦有可能憂慮拍攝示威者會他們侵犯私隱,但未必想到與可能辨識的司法程序有關。游官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時任網媒記者另一非法集結罪成

曾焌熙另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游官表示,在耳聞目睹被告作供後,信納他當天到場進行直播,因兩名議員到場時,被告一直以手機向著事主拍攝。

然而,游官認為被告在不同時段有不同意向。游官考慮被告說「啲相係咪值錢過你條命」時未有進行直播,不信納他稱相關言論是希望為事主解困,因其眼神、語調及神態和辯解不相稱。游官最終裁定被告當時已不是以記者的意圖留在現場,而是加入集結,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被告鍾凱研
鍾凱研

官指任社工被告一直尊重事主

就任職社工的第四被告鍾凱研,游官認為被告一直尊重事主X,到場後向X表明社工身份,解釋她有保密協議,期間態度平和,目的希望為事主解困。當天過程甚至有包圍者一度襲擊事主,但被告以雙手圍著X,嘗試保護他,過程中自己亦汗流浹背、眼鏡丟失。

游官特別指出,被告當天並不是唯一接觸事主電話的人,當天在X向警員求救時,還有一名穿白衣不知名人士觸碰電話,不斷點擊屏幕,而此時被告雙手放胸前,絲毫沒有觸碰電話。游官認為,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刪除照片,即使被告曾經刪除,亦無理由不向在場人士交代,合理懷疑是該名穿白衣男子刪除有關內容,最終裁定社工兩項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訟費獲批:若控方詳細審視證據 一開始根本不會檢控

宣判後,代表林卓廷和社工鍾凱研的辯方律師為二人申請訟費,提到被告無自招懷疑,沒有加強控方案情。辯方指,被告鍾凱研當時平和、冷靜,明顯希望幫事主解困,認為若控方有如法庭般詳細審視證據,一開始根本不會有此檢控。游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認為二人罪脫非基於技術原因,二人意圖非常明顯,「有可能唔應該提出檢控」。

時任網媒記者求情指事件失控後有盡一切能力保護事主

代表被告曾焌熙的律師求情指,被告當天僅說兩句關鍵說話,他說畢後便重新報導,望法庭能考慮他沒有預謀,受當時環境影響才犯案;而當事件失控時,被告有盡一切能力保護事主。

3名被告分別為:林卓廷(43歲,前立法會議員)、曾焌熙(30歲,裝修工人)及鍾凱研(39歲,社工)。

林卓廷及曾焌熙各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曾焌熙另被控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社工鍾凱研則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許智峯原為被告之一,他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惟許於2020年12月宣布流亡後,一直缺席聆訊,遭法官頒下拘捕令。

案件編號:DCCC 9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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