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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記者拒捕罪成 求情稱事後出現心理創傷、經過公廁閃回當日畫面

網媒記者拒捕罪成 求情稱事後出現心理創傷、經過公廁閃回當日畫面

【獨媒報導】去年5月10日「九龍大遊行」晚上,網媒《娛賓》女記者在洗衣街女廁內拍攝期間被施放胡椒噴霧,其後被指掙扎拒捕,因而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她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明顯地抗拒女警的截查,故裁定罪成。惟嚴官亦表示,警長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導致被告身體自我保護或情緒不穩引起自我傷害,不認為抗拒警員的不恰當武力是構成控罪。嚴官考慮到被告事後情緒徵狀復發,需要接受治療,判處被告監禁4周,緩刑兩年,其後卻發現條例不能判處緩刑,主動提出覆核,押後至7月17日判刑。

控罪指,何家欣於2020年5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公廁之女廁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廸、警員18258鄭相平及警員24262李廸燊。

嚴官指,若果女警18366劉曦晨不想被記者拍攝,她大可以帶同兩名女性被捕人士離開即可,不需要與被告有任何對話,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的安排有犯錯,沒有什麼需要迴避,認為她是正當執行職務。嚴官又指,劉曦晨的態度非常謹慎,與被告保持距離,盡量避免身體接觸。

嚴官亦不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因他事發時驚慌哭泣,對事件的記憶不可靠,加上當時公廁外的人理應聽到爭吵聲和被告叫「救命」,不排除辯方證人事後知道被告記者的身份而對她產生同情,有意無意隱瞞事實,故意扭曲記憶。

嚴官指,被告大叫「黑警」顯示她知悉公廁內的警員身份,被告清楚知道為何她會被警方截停,引起公廁外起哄後便想離開,於是前後兩次推及撥開女警18366,抗拒她的調查。

辯方審訊期間引述醫療報告指,被告事後因胡椒噴霧而出現休克、面部疼痛、氣促及發燒,皮膚亦出現紅斑及觸痛,報告指被告出現急性壓力反應。嚴官指,醫療報告傷勢脗合警員證人的證供,警方當時只是想將被告制服在地上,並不是想傷害她,若果她想傷害自己,警方便要保護她,不排除因此而誤判被告是頑強抵抗的男子。

對於數名警員證人供稱被告撐起身體,頑強抵抗,及頭撼地下,嚴官指可能是由於警長第一次的不恰當使用胡椒噴霧,而引起被告的自我保護,以及被告情緒不穩定下的自我傷害。嚴官指,被告抗拒警方不恰當的武力,不構成抗拒制服她的3名男警員。

可是嚴官指,在施放胡椒噴霧前,被告明顯地抗拒女警劉曦晨的調查,縱使控罪當中涉及共4名警員,控方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抗拒其中一名女警,故裁定罪成。

代表被告的姚本成大律師求情指,被告自2016年起有情緒問題須於精神科醫生求診,2018年曾因為情緒穩定而不再需要覆診,可是事發後出現不少情緒病徵狀,終在本年4月在社工的陪同下再次求診。醫療報告指,被告事後有心理創傷、疏遠社交、極度焦慮、經過公廁時突然記起事發過程、憂鬱、上庭前感到擔心等,盼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嚴官指,被告的行為導致女警無法執行職務,及引起公廁外起哄,需要其他警員處理,在當時的社會情況來說,有很高的潛在風險,形容本案情況是嚴重。嚴官遂指,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星期監禁,但考慮到被告案發行為受情緒問題影響,醫療報告提供了解釋,事後亦需要繼續接受治療,使她日後「不會再做出一啲令佢後悔的決定」,故決定允許緩刑2年。

散庭後不久,嚴官表示發現自己出錯,因相關條例不能判處緩刑,遂向雙方律師致歉,並提出「自我覆核」。嚴官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押後至7月17日判刑,期間准被告保釋。

案件編號:KCCC28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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