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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可靠的「標準合約」-外判保安員、清潔工的悲歌

最不可靠的「標準合約」-外判保安員、清潔工的悲歌

自千禧年代起,特區政府牽頭實施外判制度,一切工作,包括物業管理、清潔服務等工作無一倖免。外判制的原意,旨於發揮專門化的效果,提升服務質素及整體成本效益。然而,十多年來,有關外判制的問題不絕於耳,先不論外判商是否專業,在「價低者得」的原則以下,提升服務質素更是天方夜譚。那麼,一群在政府物業(公共屋邨、康體設施、辦公大樓等)工作的外判工人,又有否因外判制度而得益呢?

按政府規例,任何政府外判合約的保安員及清潔工,劃一會簽署一份名為「標準僱傭合約」(下稱「標準合約」)的聘書,其與一般外判合約不同之處,主要圍繞工時規定、休息日待遇及工作地區調配的安排。政府外判工的工時為八小時,月薪制工人享有休息日有薪,而除緊急事故安排外,外判公司不可隨意調配工人的工作區域。機緣巧合下,曾經數度與一群外判保安員、清潔工爭取勞工權益後,方知這「標準合約」千瘡百孔,對工人欠缺基本保障。

「不成文」的合約規定

數年前,民政署意圖「復辟」十二小時工作制,把原有的三班制工作縮減至兩班制,令一眾保安員人心惶惶,擔心飯碗不保。事實上,八小時工作制並非「標準合約」的明文規定,各政府部門可恣意修改工時,若果工人默默接受,恐怕有更多人將會失去現時工作機會。根據2013年統計,單在房署轄下工作的保安員就有約二萬人,佔從業員總數近一成,可見假若真的「開倒車」,將牽連極廣。

而於2013年末,荃灣區各個街市共數十名清潔工因為合約完結的問題,與外判公司追討賠償,事件涉及了「標準合約」的另一條款,就是有關工作區域的安排。肇事外判公司距離合約期滿不足一個月的情況下,才告知工人公司約滿之消息,如不跟隨公司到新崗位工作,就要簽下「自願離職」協議,放棄一切追究權利。工人後來尋求清潔服務業職工會協助,最後,在集體行動及談判後,公司只同意發還部分離職補償金。及後發現,早在2011年,灣仔街市的清潔工因同樣情形向該公司提出訴訟,結果裁定公司要按合約支付遣散費。遣散費是指如公司因改組、倒閉或無法承接合約的問題下與員工解除合約,則服務年期滿兩年以上者可按年資獲得離職補償,部分會與強積金累算權益抵銷。而此後,政府為免同類事情重演,竟然改動了相關條款,變相使工人更難在外判商續約失敗時,追討離職補償。

「被離職」的一群

類似事件接踵而來,2014年6至7月期間,於藍田區幾個公共屋邨的外判保安員遇上相似情況,公司更以各種技倆使未簽署「自願離職」協議的工人就範,例如訛稱安排訓練、法律追究及拒絕於保安證上蓋印要脅他們。在香港,從事保安工作需要有「保安人員許可證」(俗稱「藍卡」),每次入職及離職時均需公司蓋印。惟「行規」喜以此為把柄,如工人與公司有勞資糾紛,往往會以蓋印為手段,使工人放棄追討。後來在警察牌照課的核實下,發現蓋印與轉職並無直接關係,蓋章純屬程序需要。一眾工友不甘受屈,決定以集體行動向公司追討離職補償,他們曾召開了記者會、簽名行動甚或集體抗議,可惜公司多番回避,直至新公司接管後,仍不願作任何賠償,經追查下,竟發現公司與香港某大建制工會的關係千絲萬縷,事件最後以調解方式解決,工友只能獲取不足六成的遣散費。

顯而易見,離職後調配條款的規定,亦即標準合約中的「註4」項引起極大爭議,究竟合約完結後是否等同於公司需要遣散員工,如非,公司需要作出甚麼安排才是符合現時僱傭條例的協議?舉例說,某保安員原職沙田區,而公司在數年後續約失敗,公司調配工人到港島區工作,工人拒絕,是否經已構成遣散?這些常見的情形,最後會因為法律程序的繁複而令工人卻步,選擇接受一部分金額的和解,而合約條款本身亦非法律的一部分,令外判商容易以各種方法逃避責任。

前路漫漫

然而,透過有效的集體行動,對外判商無疑會構成一定壓力,或會對其日後承接政府外判工作有所影響,但假如繼續容許弊病叢生的合約條款存在,長此下去,對工人始終非常不利,故編者除希望從業員對自身權益有所關注以外,亦能有更多基層團體在相關問題上作政策倡議及爭取,保障廣大基層工人的應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