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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没有捷径

昨天和一个律师在网上聊天,聊到了他代理的案子。他说,尘肺病工人在北京普遍得不到护理费。
我说这不合理也不合法,工伤保险条例法三十二条明确给出了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怎么可以不给。
他说,北京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来对尘肺病患者不会作出需要生活护理的确认,所以赔偿时就没有这笔款。
他跟赔偿部门都协商过了,都知道这个不合理,就是没办法解决。虽然对于一起工伤赔偿代理案件,他已经算尽心尽力了,大部分的赔偿项目已经争取到,护理费相比之下,只是一个小数目,但是他还是决意挑战一下这个现实。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会先向主管部门投诉,如果依然解决不了,就提起诉讼。

我有时感到很悲哀的是,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推进制度的进步,总是要采取对抗的方式,比如,民把官告上法庭,以司法手段纠正,才能有所改良。个案司法维权,相较其他的对抗,竟然成了最温和的一种选择了。身体维权者的出现,更是除了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之外,还有深深的耻辱与伤痛。而体制本身,缺少自我改正的动力。
在一个官民良性互动的社会里,诉讼只是最后的选项。在香港,很少见到去改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需要上法庭去告的。正义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顺利到达。尘肺病待遇里无护理费的问题在香港如果出现,苦主和律师,可以发一封公开信,官方收到信息后,很有可能会自动审查纠正他们操作不当的地方。也可以去找区议员,去找工会,他们会跟相关部门沟通解决。这种解决好处是不以个案特事特办的方式,而是通过修正政策。于是很有可能,新的操作方式会普及到所有人。
所以,郝劲松和他的密集式公益诉讼理论在香港是没有市场的。人们不需要这种漫长的司法维权方式,有更好的途径传递民意,表达诉求。
但我们这里没有捷径。很悲哀,但面对现实,我们只有拿起诉讼的剑。

最后,我的那个律师朋友说,虽然进行的是只一个案子,为的只是一个当事人,也很有可能失败,但总会作用的。
我想起了夏霖律师在介入邓玉娇案过程中曾写下一句话,“此时此日,结果或许无法尽如人意;然而我们深信,凡诉讼,行水滴石穿之功,终有水落石出之日。”
没有捷径,但我们要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