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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坐視網絡廿三條通過

不要坐視網絡廿三條通過

近日區選和小三 TSA 受到全城熱議,網上紛紛出現各種惡搞圖片,包括電視截圖、改圖等。殊不知俗稱網絡廿三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於12月9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

今次的修訂案,其一是新增傳播罪,即任何利用電子傳播的方式進行侵權行為,便能入罪,改變了以往版權法下要有實質的複製品方可入罪的規定,可見傳播罪明顯是針對影響力和散播力日益壯大的網絡世界。

豁免定義不清或致「搬龍門」

政府為釋除公眾對傳播罪有政治打壓之嫌的疑慮,設立了五個豁免,包括戲仿、諷刺、引言及時事評論、模仿和滑稽。但是每個人的笑點不同、每個豁免的定義都不清晰。例如,就鍾樹根串錯自己名字一事改圖算不算時事評論、法官不覺得諷刺是否就能入罪呢?若修訂案通過,恐怕會出現「龍門任你擺,飄移境界」的情況。網民在發佈作品前必先成為版權法專家進行自我審查,或因擔心有可能觸犯法例而不做二次創作。而且所謂的時事評論,惟有該事件是社會高度關注才可豁免,但沒有第一個人去發表文宣散播訊息,又如何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白色恐怖下,條例最終只會成為監視網民、限制創作及表達自由的惡法。

今次修訂亦給予了版權上的民事豁免,但細看便發現除此以外並沒有任何民事豁免,所以版權人仍可輕易更改條款及細則,以違反合約條款為由民事起訴網民。可見是次修訂根本就沒有保障市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是真正的魔鬼在細節裏。

另外,別忘記本來就有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存在。不誠實使用電腦即是存取、連接電腦來犯罪。在這條例下,可以分享但不可上載。只要你有意圖或打算去不誠實地使用電腦,也足以干犯這條罪。早前保安局坦言,哪條法例較易入罪便告哪條,例如用煽動罪是較難控告一些抗議、示威行動的領導者,現在便可用不誠實使用電腦來起訴。跟傳播罪不同,不誠實使用電腦是沒有豁免的,政府甚至可繞過版權人直接刑事起訴網民。因此,不能用傳播罪控告的,仍可以因「不誠實使用電腦」而入罪;能用傳播罪起訴的則會造成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控告犯版權法者、雙重刑罰的情況。

最後,司法網絡封鎖雖不在此次修訂內,但政府人士已表明通過此修訂條例後便會再下一城,處理司法網絡封鎖。司法網絡封鎖即是政府有權封鎖涉嫌載有侵權物品的網站。跟上面多條惡法加在一起,政府絕對有能力封殺一些中共政府不喜歡的網站。屆時香港將進入一個需要翻牆的世界。

今時今日,網絡和現實世界已經不可分割。網絡在表達意見、監察政府、號召群眾運動中擔當極重要的角色。但當這個修訂通過後,我們創作的改圖若沒有列明出處,翻唱舊曲新詞沒納在五個豁免之內,上載串流打機的短片等等,隨時都可以被控告觸犯網絡廿三條。因此這修訂跟我們每一個使用網絡、電子傳播的人都息息相關。而當司法網絡封鎖落實,網媒也恐怕難逃一劫,香港人的表達自由將嚴重受到威脅。

若政府有心保障香港人的表達權利,便應在版權法下加入開放式豁免「用戶衍生」或「公平使用」,以彌補豁免不足的漏洞。全球不少國家都有設有這些保障,因此跟國際版權條例並無牴觸。另外,亦不應容許於版權法下使用不誠實使用電腦和用合約條款控告二次創作,令創作受到無理限制。否則,絕不能讓此修訂條例通過,任由政府透過這些小動作逐步打壓我們的表達和創作自由,以保護版權之名打壓香港人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