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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酷刑?淺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人權雜誌秋季號2015)

何謂酷刑?淺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人權雜誌秋季號2015)

淺談酷刑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人權》雜誌秋季號2015:網上閱讀按此

免受酷刑是每個人的絕對權利,酷刑無論在任何情況也絕不可容忍。《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保障「人人免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後者第四(二)條訂明即使在緊急狀態,締約國也不能限制上述權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禁止酷刑公約》)更訂明締約國應有禁止公職人員向任何人施以酷刑的責任,並由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監察締約國落實公約的情況。自《禁止酷刑公約》於一九八七年生效後,禁止酷刑成為國際習慣法,並適用於所有國家。[1]

何謂酷刑?
酷刑就是「任何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並旨在「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對某人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施以處罰」、「恐嚇或威脅某人或第三者」或「基於任何歧視」。(第一條)

公約所規管的酷刑乃「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但不包括「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的「疼痛或痛苦」。(第一條)

不過,禁止酷刑委員會指出政府有責任禁止私人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罰或待遇(不人道之處遇)。當政府或公職人員「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施行酷刑或不人道之處遇」,應「盡力按照公約阻止、調查、檢控及懲罰施暴者」,否則就會縱容施暴者,變相鼓勵和默許私人酷刑。[2]

此外,公約亦保障到外國尋求庇護免受迫害的人。若「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第三條)

酷刑有別於不人道之處遇嗎?
酷刑與不人道之處遇有程度之分,取決於其「所造成的痛楚及痛苦的嚴重程度」。[3]前者較重,但兩者皆不可分割。[4]

全面禁止酷刑
公約訂明在「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第二(二)條)在二○一一年美國九一一恐怖襲擊後,禁止酷刑委員會重申「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必須遵守公約第二條禁止酷刑、第十五條禁止酷刑逼供及第十六條禁止不人道之處遇的條文」。[5]

酷刑為刑事罪行
締約國應將酷刑訂為刑事罪行,並「適用於施行酷刑的企圖及任何人合謀或參與酷刑的行為」。(第四(一)條)即使施暴者只是執行上級官員或政府命令,亦不能免責。(第二(三)條)

若在訴訟程序中,有人遭酷刑逼供,一經確定,該證供不得成為證據,但可用作控告施暴者嚴刑逼供的證據。(第十五條)

追究酷刑責任
一旦出現酷刑,締約國應「迅速公正調查」,並「採取步驟確保申訴人和證人不因提出申訴或提供證據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嚇」,(第十三條)若屬實則按罪行嚴重程度作適當懲罰。(第四(二)條)

補償受害人
酷刑受害人有權獲得補償,並獲「公平和充分賠償的強制執行權利,其中包括盡量使其完全復原」。如果該人死於酷刑,「其受養人應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四條)

預防酷刑
要預防酷刑,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第二(一)條)並應「經常有系統地審查對在其管轄的領土內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禁的人進行審訊的規則、指示、方法和慣例及對他們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第十二條)

締約國可參考一九九九年《伊斯坦堡議定書: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有效調查和文件紀錄手冊》。[6]締約國應保障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權利,包括「設立被拘留人士的官方名冊;告訴被拘留人士他們的權利;被拘留人士有權迅速獲得獨立法律協助、醫療協助並能與其親人聯絡」等。[7]

此外,締約國應培訓公職人員的人權意識,包括「在可能參與拘留、審訊或處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監禁的人的民事或軍事執法人員、醫務人員、公職人員及其他人員的訓練中,充分列入關於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資料」。(第十條)

保障弱勢社群
禁止酷刑委員會認為締約國應加以保護有可能遭受酷刑的少數或邊緣社群,譬如「種族、宗教、政見或其他見解、性別、性傾向、跨性別身分、殘疾、政治犯、涉嫌恐怖襲擊而被拘留的人、尋求政治庇護人士及難民」等。[8]委員會尤其關注基於性別的酷刑或不人道之處遇,譬如「女性身分加上諸如種族、國籍、宗教、性傾向、年齡或移民身分」等,令其有可能「被剝奪自由、接受尤其關於生育決定的治療、社區或家庭暴力」;「男性有可能遭性侵犯、性暴力或性虐待」及「任何人都有可能因為實際上或被視為不符合社會期望的性別角色而遭受酷刑或不人道之處遇」。[9]

註釋
[1] UN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General Comment No.2: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2 by States parties. 24 January 2008. Para 1.
[2] Ibid. Para 18.
[3] Ibid. Para 10.
[4] Ibid. Para 3.
[5] Ibid. Para 6.
[6] Ibid. Para 14.
[7] Ibid. Para 13.
[8] Ibid. Para 21.
[9] Ibid. Para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