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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罩下,難以改革醫委會

前線科技人員李妙梨小姐:

多謝 貴組織再次透過 閣下來文,延續醫委會改革的討論。這已經是 貴組織的第三封致本會及本人的公開信。承蒙 貴組織錯愛,十分重視本會意見,再三來信真令人受寵若驚。希望藉此交流令真理愈辯愈明。

一直以來,本會只是本著社會公義,維護弱者權益的精神,推動社會變革,就算因此而備受批評,聲譽消耗殆盡,本會都一往無前。本會多年與政府權貴抗衡,但只要是有著相同理念,便是同道中人。 閣下的「政治任務」之說,實在言重了,也是想多了。

閣下作為科技人員,竟然對醫療申訴制度如此關注,認識甚深,實是令人欽佩。本人十非同意 閣下所言,今次政府的改革方案只屬小修小補,未有觸及現時醫委會受代表業界利益的醫生,透過選舉方式當上醫委會委員,藉此抗衡社會對醫生專業的問責。

曾有醫委會選任醫生參選人的政綱列明,一旦當選必定堅持抗拒增加非業界委員人數(見下圖)(與這位醫生現在的說法不一),亦有醫生列明不同意將延續醫學進修和醫生續牌掛勾(見下圖)。萬幸這些醫生今年未有當上醫委會委員,但他們所屬的醫生團體卻有其他參選人成功當選,並佔據絕大部份議席,未知會否將這些與公眾及病人利益相違的政綱在醫委會內提出。這就證明醫生可以藉選舉進入醫委會,然後推行與公眾及病人利益相違、但保護醫生利益的措施。 貴組織一直爭取民主關心社會抗拒權貴,又豈能認同這些濫權行為?

說到醫委會的醫生人數是否足夠應付新增的工作,其實並非數學題而是法律題。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偵委會的法定人數是三名,主席及副主席必須是醫委員委員(當中最少一人須為醫生、最少一名須為業外委員、過半數的委員須為註冊醫生。換言之,一個偵委會只需一名醫生委員便可,因為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是業外委員,而另一名可以是醫生審判顧問。法例沒有規定偵委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必須全為醫生,有能力的業外委員(例如處理醫療疏忽訴訟的律師),在醫生協助下,當可做好主席或副主席一職。所以,就是加開偵委會,都只是需要多一名醫生委員便可。

另外,法例沒有列明醫委會五個法定委員會的成員不可互相重叠。雖然醫委會的法律顧問曾按法庭判決書,建議五個委員會不作重叠,但如有需要,可以作出修訂。在蔡堅辭任偵委會主席一職後,即時便由張德康補上擔任主席。可見醫委會根本有足夠醫生,加開多一個偵委會。如再有需要,只要容許偵委會的醫生委員職務由審裁顧問擔任便可,並將偵委會內的委員數目減至一個。其實處理醫生失德投訴,主要從醫療標準衡量,是否委員其實不太重要(如 閣下分享的英國醫委會紀律行動,就是由醫委會委員以外的其他審裁顧問負責)。如此可減少醫生委員的工作人手需要,更可令紀律聆訊盡量獨立於醫委會以外。所以在不增加醫生委員以避免醫委會向醫生傾斜之下,仍然可以處理新增的偵委會工作。

本會當然希望醫委會可以變得更問責、更透明、更有效率。本會早於十五年前已經提出要成立一個獨立於醫委會以外的醫療投訴處理機制。可惜多年爭取,因醫生業界反對而未能成事。本會知道杏林覺醒的黃任匡醫生近來爭取獨立投訴機制,可否請 貴組織邀請黃醫生先與醫學界各組織擬定共識,如能獲得醫學界承諾一致支持,相信政府必定從善如流,設立有關制度。如醫學界一如以往般反對,正好顯示當觸碰了醫生業界利益之時,醫學會之流便利用社會的政治氣氛,鼓動別人反對,從而躲在以人群築成的保護罩之中,繼續鞏固自身利益。 貴組織甘願當醫學會的保護罩嗎?

本會重申不能接受有如糖衣毒藥的「6+6」方案,而說這方案為各方所接受,本會亦難以認同,至少多個病人組織已表明不接受任何同時增加醫生委員的方案。現時突破僵局的做法,是游說堅持的政客接受「4-2+2」方案,這方案既如「6+6」方案一樣能維持選任(其中七名是醫學會28名會董以小圈子選舉產生)與委任(其中三名是病人組織以民主方式選舉產生)一比一,又能防止增加醫學會及醫生工會對醫委會的操控。 貴組織一直爭取民主,會支持嗎?

 敬祝

君安!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
彭鴻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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