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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罪行非擋箭牌 警方搜證必須公平合法

偵查罪行非擋箭牌 警方搜證必須公平合法

文:腸﹑Tyrion
編︰按針﹑四仔

警方被揭任意向醫護人員搜證,侵犯病人私隱。其後,警方及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分別狡辯,為警員搜證方法作出辯解,還嘗試用斷章取義的方式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中的轄免。對它們如此大放厥辭,已有不少人作出回應[1]。然而,法夢希望再次從法律方面解釋私隱條例對警方的規限,以及警方向醫院收集病人資料的正確方法。
 
(A) 收集資料的目的及方式受保護 豁免並不適用
 
私隱條例附表一的《保障資料原則》列出六項原則,規管個人資料使用。而第一原則與收集個人資料有關。
 
於《譚秀蘭與個人資料私隠專員》一案中[2],時任行政上訴委員會主席﹑已故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指出「保障資料第一原則的目的,是防止有人爲不合法的目的, 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式,肆意收集他人的個人資料。」原則訂明(一)收集的目的必須是爲合法,而且是直接與將會使用該資 料的資料使用人的職能或活動有關[3]﹑(二)資料的收集 對該目的是必須或直接與該目的有關[4]﹑(三)收集的資料,就該目的而言,必須是足夠但不超乎適度[5]﹑(四)收集資料的方式必須是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6]及(五)如果向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必須確保資料當事人知道的事宜,例如收集到的資料的用途等[7]。
 
的確,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罪行的防止或偵測可構成豁免的基礎。然而,該條只能用以豁免其他原則[8],例如容許警方毋需接受疑犯的查閱資料要求,而非上述有關規管個人資料收集的第一原則。因此,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所謂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防止或偵測罪案,從而肆意收集個人資料,絕無法律依據。於任何情況下,警方收集資料的方式必須是合法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合法及公平的。
 
(B) 警方收集資料必須合法及公平

至於怎樣才算是合法及公平,梁紹中主席於《譚秀蘭》案中有更詳細的解釋。
 
於該案中,上訴人譚秀蘭的丈夫鄧先生當時為一名警長,鄧先生涉嫌違反警務人員紀律,受警務處內部調查。上訴人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警方於調查鄧先生期間,未經上訴人同意,向醫院索取上訴人在醫院的醫療費用資料。私隱專員認為警方的做法符合第一原則。於是,上訴人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有關決定,並上訴成功。
 
梁紹中主席在其裁決理由書中引用警隊程序手冊,指出警方內部程序就此其實早有嚴格規定:「如警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向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索取病人的個人資料,警方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書「除注明所需的資料 外,又須聲明所取的資料是爲了防止偵查罪案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 (1)條的規定而作出,而醫院可以根據條例第58 (2) (a),(b)和(c)條披露資料,且此舉符合公從利益…如案件主管認爲須將申請書以機密形式處理而不通知當事人,則應在函件內向醫管局清楚說明這點…」[9]
 
另外,梁紹中主席進一步指出,「如果警方的信沒有清楚註明索取資料的目的和法理依據,引致院方以爲是一項必須遵守的警察命令,因此無需有關資料當事人同意,便可將資料交給警方,那麼,這個收集方式便大有問題了。」[10]於該案中,警方用書面方式向醫院索取上訴人資料,本身並無違反程序。然而,上訴委員會認爲,因為警方的信帶有警告性,有可能令院方相信必須要與警方合作,提供有關資料給警方,而無須上訴人同意。如果院方有被如此誤導,警方收集有關資料的方式便屬不公平,違反第一原則的規定。[11]
 
由此可見,警方於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一套嚴謹﹑合法﹑公平的方式,並符合資料保障原則。至於警員漫無目的地向醫院人員詢問傷者資料,無容置疑地違反原則。私隱專員可就此發出執行通知,而不遵守執行通知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12]。另外,任何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亦可向警方申索,以彌補損失。[13]
 
(C)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對法例的無知」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指責醫學界﹑衛生服務界及法律界人士「不負責任」,「顯示了 … 對法例的無知」。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更聲稱「在保障個人私隱與追緝刑事犯罪者之間應有輕重先後之分」,暗示為了執法目的,疑犯理應放棄保障私隱。恕法夢直言,究竟誰才是真正不負責任及無知,已是一目了然。該會更認為疑犯不敢往醫院求醫,不會對公眾健康構成危險,以此人身攻擊提出關注者「本末倒置、黑白不分」,發聲只是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和「政治立場」。言必及政治,相信讀到這裡,大家都應該對協會發出該聲明的背後原因有一定的理解了。
 
正如法夢之前指出,病人個人資料的保密,屬《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的基本人權:
 
「法律有否充分保護個人資料 - 尤其是病歷資料 - 對一個人能否真正享有其私生活權至關重要。因此,『個人健康資料保密』是尊重人權的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原則。這不單是要尊重病人的私隱,更是為了保持公眾對醫療專業和整體衛生服務的信心。
 
缺乏這種保護,需要治療的人可能會完全不敢尋求治療,或至少在接受治療時,不敢洩露真正的個人資料,從而影響治療的成效,並危及到他們自身的健康。」[14]
 
以警察員佐級協會公然帶領會員大喊「屌你老母」的往跡,期望它們正確理解人權法精神,未免高估了它們的程度。但其「嚴正聲明」強調警察「根據法律」、「合乎程序」、「執行職務」、「努力執法」,處處顯示不過是與「屌你老母」無異的空洞口號,其實根本完全曲解香港法例 - 尤其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要求。

(D) 結語

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搜證的權力絕非不受限制,而私隱條例豁免亦不容許警方肆意收集個人資料。警方如果要索取病人的個人資料,必須書面提出申請,註明索取資料的目的和法理依據,並須清晰告訴醫院並非必須要與警方合作,否則屬非法及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第一原則。
 
法夢沒有警察的氣燄,不敢奢求它們會向社會致歉,更無法動輒犧牲市民權益,以消極怠工的方式抗議[15]。我們只希望執法人員下次嘗試「執法」及振振有辭地為自己辯解前,先用心了解法律原則及條文,並虛心聽取專業人士意見,免於一而再﹑再而三弄出笑話,自取其辱。
 
[1] 例如︰Alfred Wong Yam Hong,《Sorry,我真係嬲左》,(https://www.facebook.com/alfredlgj/posts/10157524238701579)
[2] 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2005年第64號。
[3] 《保障資料原則》,第1(1)(a)段。
[4] 同上,第1(1)(b)段。
[5] 同上,第1(1)(c)段。
[6] 同上,第1(2)段。
[7] 同上,第1(3)段。
[8]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1)及(2)段。
[9] 《譚秀蘭》案,第20段。
[10] 同上,第19段。
[11] 同上,第22段。
[12]《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0A(3)段。
[13]《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6段。
[14] 腸,《hi 醫管局,我係私隱閪》,第4段。
[15] 蘋果日報,《QE急症室警崗突關門 告示「有事打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