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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界認真的「二次創作」

建築界認真的「二次創作」

立法會審議「網絡23條」的會議,最後流會收場,要等待下星期的會議繼續討論。既然現在我們有多一點時間繼續討論,筆者希望藉此探討一下,建築師在從事日常的設計工作的時候,是否有機會會觸犯這一條條例。

建築設計作為創作的其中一種,絕對有機會受到網絡 23 條的影響。專業界別的議員,雖然誤以為「cap 圖」是指建築圖則,但是亦提醒了我們,建築設計是有版權的。一般而言,建築設計的版權歸原創者擁有。因此,不少建築師事務所的僱傭合約,甚至大學裏頭的建築學系,都需要包括將版權轉移的條款或者同意書。

關於版權侵害的民事訴訟,在建築界不是新鮮的事情。建築設計都是關於幾何圖形。純粹的幾何圖形不外乎就是圓形、三角形、四邊形等等的圖案。於 2007 年,國際知名的兩間建築師事務所 — Foster & Partners 和 OMA,就因為他們各自提出了一個四方形的城市規劃設計,而引起了爭議。至於另外一個案例,就是一名耶魯大學建築系的畢業生,在美國法院控告知名建築師事務所 SOM 的合夥人 David Child,指對方在世貿大廈重建方案的設計中,涉嫌抄襲自己在建築係裏頭創作的摩天大廈。後來,有文章指出,原告人的聲稱是十分多餘的行為。如果大家仔細地發掘,就會發現這個摩天大廈的設計,和法國小鎮 Cap Ferrat 的一座古老燈塔的設計十分相似。


圖左為 SOM 的世貿大廈重建方案。圖右則為法國小鎮 Cap Ferrat 的一座古老燈塔。中間的兩個設計亦有相似之處。



著名建築師貝聿銘為羅浮宮創作的金字塔,是否埃及金字塔的「二次創作」?
(圖片來源:Wikipedia)

這是因為建築師從事設計,並非無中生有,而是根據前人的經驗來創作。當然,當中牽涉到很多的技巧和造詣。建築師要將前人的創作,取長補短,再加入自己的元素,才能夠設計出好的建築。於是,建築設計的領域,往往充滿着版權的陷阱。話雖如此,在民事訴訟的範圍之中,在一輪交涉之後,建築師往往都能互相諒解了事。

然而,在「網絡 23 條」之下,認真的「二次創作」並沒有獲得豁免。可以想像得到,建築師有機會因而暴露於法例的含糊地帶之中。筆者希望在此提出以下幾個建築師工作上有機會遇到的處境題,希望可以探討一下,在「網絡 23 條」之下,這些行為是否已經觸犯為法例。

1/ 設計師事務所替客戶進行室內設計,在得到客戶的同意下,將設計圖放在事務所的社交媒體之上。單位的平面圖是根據樓盤發展商的建築圖則來繪畫的。設計師在圖則之上加入自己的創作,這樣是否屬於認真的「二次創作」呢?

2/ 建築師事務所完成了一個項目,委托攝影師進行拍攝,放到事務所的社交媒體資訊。然而,後來有人發現該項目的設計和另一個建築師的創作相似。在這樣的情況下,建築師是否已經觸犯法例?攝影師所進行的「三次創作」,由是否觸犯法例呢?

3/ 建築師為項目製作效果圖,往往會加入一些人像、花草樹木,和汽車等元素,令效果圖更生動。建築師往往都是在另一些相片或圖像之中,剪下這些元素,再貼到效果圖之上。如果建築師將這些效果圖,上載到網絡之上,又是否已經觸犯法例呢?

4/ 建築師參與網上建築設計比賽,所提交的設計恰巧和另一個設計有點相似的元素或幾何線條。這樣又是否屬於認真的「二次創作」呢?

建築師和設計師們的專業,都似乎和「網絡 23 條」息息相關。草案的涵蓋範圍極度廣闊,建築師隨時都會誤墮法網。希望專業界別的議員,可以敦促一下政府,澄清以上幾點是否在法例的涵蓋範圍之中,考慮一下對業界的影響,然後才決定投票的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