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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不用出動解放軍

果然不用出動解放軍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談到被射盲的少女,居然把責任推到傷者身上,呼籲傷者報案,又指在場人士應評估遭警方警告後仍堅持留下的風險。這種詭辯方式實在是轉移視線之極致。

香港市民之所以如此憤怒,正因為警方使用大殺傷力武器,不必要地傷害示威者的身體,犯下嚴重罪行。布袋彈本來就不可以用來射頭,但從新聞片段中所見,少女爆眼一刻,布袋彈插實護目鏡,代表甚麼,毋用多說。有知情醫生形容,少女傷勢恐怖和嚴重,斥警方猶如謀殺。李家超不將涉嫌開槍警員停職查辦,還包庇下屬,砌詞狡辯,手段之卑劣,已及得上四大探長隻手遮天的六、七十年代。假如這種離譜做法變成風土病,那麼,警方隨便開槍射殺其口中犯了法的「暴徒」,都不會受法律制裁。

警方雙重標準之嚴重,在連番抗爭中,巿民有目共睹。譬如對白衣狂徒所作所為視若無睹,對示威者就追殺到天腳底,追入港鐵站仍要發放催淚彈和近距離開槍(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表示,有證據證明香港警方違反指引,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危害其生命安全);對於被射爆眼的少女,就諸多藉口說不一定是警方造成,但對於有同僚的腳受了傷,又唔同講法,並沒有採用同樣嚴格的審視證據要求,罔顧當中疑點,輕易就一口咬定是示威者擲汽油彈造成。

其實在過去兩個月的警民衝突中,警方連同CCTVB的報道,都經常強調警員受傷的數字,但究竟示威者有幾多人受傷,傷到甚麼程度,卻彷彿不用理會。當然,官方認定示威者是「暴徒」(或蟑螂),受傷乃咎由自取,乃無關痛癢的事,不值得公布。但如果是這樣,為何主流民意對這些「暴徒」又寄予無限同情,甚或大力支持呢?難道一般市民都不介意被「暴徒」破壞社會安寧?

因為,明眼人都看得出所謂暴徒的激烈行為,矛頭指向當權者。她/他們無人工(隨時連搭車食飯都無錢),無警察宿舍這些福利,無受過謂專業訓練,但比配備精良的警務人員更知分寸,更懂得節制,而且往往是迫不得已才採用較激烈手段。因衝擊而受損的,主要是立法會內部具政治意義的標記,以及警署外牆等官方設施,並沒有前線示威者乘機四處搶掠和破壞(遲些警方會否矯裝易服,蒙面出擊,做出不法勾當,再嫁禍示威者,可不得而知)。警方濫暴是因,示威者基於自衛而將對抗行動升級是果。警方和官媒卻一直把示威者抹黑為「暴徒」,行徑瘋狂,警方是迫於形勢才出手制止,但事實證明妖言無法惑眾。有識之士都洞悉警方所為,口口聲聲為市民,其實是為了維護壓迫人民的政權。相反,激進示威者就為了守護香港而屢次犯險。

中大民調顯示,示威者參與運動的兩大原因,「不滿警方」和「撤回修例」,認同前者最重要的比例已超越後者。今天更有最少12間醫院的醫護人員在醫院集會,抗議警方使用過度武力。連向來少就政治事件表態的醫護人員,都站在批判警方的一方,警方之不得人心,可謂跨地域、跨階層,已超過四、五十年前俗語話「好仔唔當差」的時代。每天例行開記招的警方代表,可知是甚麼原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