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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評李怡先生筆下的「言論自由」

昨日拜讀李怡先生的文章《言論》,非常認同無權者、弱勢的一方更需要言論自由之見解。然而,我不盡同意當中「撐政府、維護公權力、支持執法的言論,與言論自由無關」,「你不能說總統的聲音、支持政府的聲音是言論自由,因為這種言論是施政權力的一部份」之論述,請讓我說明。

公權力的好壞取決於其運用,而非始於本質。在民主社會中,政府的公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服務的對象是人民。正如第16任美國總統林肯所言,「民有、民治、民享之政府當免於凋零」(註一)。由此可見,政府公權力本質上和人民是沒有內在矛盾的。只有在權力被不合理地運用時,矛盾才會出現,破壞政府和社會之間的正常關係。在此基礎上,新聞自由作為第四權,必須在「監督政府」和「提供公共討論平台(civic forum)」兩者上發揮功能:前者防止政府動輒過度運用公權力,提高其責任感(accountability)和透明度(transparency);後者改善政府施政,在政治遞嬗的路程中強化政府的能力(capabillity)和其合理性(legitimacy)(註二)。由於「監督政府」的職能要求傳媒的獨立性,因此言論自由是必需和絕對的。但在「提供公共討論平台」之上,正反雙方意見都必須得以尊重,廣泛討論,方能「是其是,非其非」,提升公民社會和政府質素。當然,在陰霾籠罩的香港,支持政府往往是助紂為虐,與自由社會之理念背道而馳;言論自由絕不能成為道德特洛伊木馬。但就一般論而言,我們不能輕易切斷某些立場與言論自由之關係。難道用理由支持奧巴馬政府的醫療改革就比反對聲音來得沒有發表之價值,沒有資格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嗎?因此我認為文章分析有偏頗之虞,將香港這塊彈丸之地的悲劇投射成對所有政府之普遍不信任,確立敵我關係,以立場(支持政府 vs 反對政府)代替理性(真 vs 假)來定斷言論自由之歸屬。概念混淆之處在於假設了公權力的光譜只有一個波長-政府必然強勢,公權力性本惡,支持政府就必定是權力的一員;這論述是和現實的部分扞格不入的。

文章又以「美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民權運動和反越戰運動最蓬勃的時期,社會沉默大多數未必支持這兩個運動」,而「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趨向一直是批評政府施政」,因此得出支持政府的言論談不上言論自由。 以色列法學家 Joseph Raz 在其論著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Essays in the 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 中指出,言論自由在本質上之所以重要絕非為了保障發言者的好處 (well-being),而是通過保護個人權益進而提供社會一個公共的自由環境。在考量言論自由精神的過程中,我們必須保障最大的公共自由環境,確保社會的最大公因數,否則言論自由的價值就毫無意義。文章以支持政府的一方沉默不發聲是由於其言論是施政權力的一部份,因此不能享有言論自由;分析不但邏輯上不成立,更否定了言論自由在社會中擔當的重要角色。歷史上人民普遍不行使言論自由支持政府是政治現象,與言論自由保護的價值無關。輕易以立場或內容為言論與言論自由脫勾是漠視言論自由之真箇。

政府控制的傳媒或言論談不上是言論自由,這是千真萬確。但對有獨立思想的個體,言論自由不但保障了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更是社會進步動力來源之一。香港的悲劇有兩面:一方面,在公權光天化日下侵害個人自由的社會,竟然會有一班人走出來以自由之名為政府助紂為虐,陷害忠良,搞到香港污煙漳氣。另一方面,目睹香港諸多畸形現象,有一部分人就誤以為任何支持政府的聲音都是站在高牆之上向雞蛋砸石頭,言論自由不應該與這些聲音狼狽為奸。然而,在任何社會,每一個有獨立思想的人只要為自己信念以道理發聲,都應該得到尊重。正如哲學家約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由論》中寫到,言論自由的精髓是一個都不能少。言論自由的真諦沒有所謂的政治正確;它所引導我們步向的,是社會進步的可能性,真理和公義。用我們的良心說話,言論自由俾能發光發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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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蓋茲堡演講》
註二:美國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和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在分析三權分立中三權之間的能力抑制和強化都曾提出類似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