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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變革,要有制度也要有信任

尊敬的前線科技人員:

貴組織已是第四次來文,討論醫委會改革一事。近日每個深夜都與你們隔空以文會友,深感慶幸能交上你們如此認真討論時事的筆友。

(一) 特首委任制度有實質與名義之分

是的,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但各個公共醫療機構,除衛生署屬政府部門外,其他的都是法定獨立機構,不隸屬於政府任何部門。如果說公營機構的財政由政府掌控便容易受控,那司法人員的薪金同樣由政府支付,是否可以說政府要操控所有法官便易如反掌?果是如此的話,所有參與魚蛋革命的被捕示威者、甚至雨傘革命留守到最後一刻而被捕的人,都應該已經全部被法官判刑坐牢了。

至於公共醫療機構的管理層,除衛生署屬公務員職系外,其他的都和司法機構一樣,自行聘請管理層及員工,並非由政府委派的,聘用時亦無須先獲得政府同意,又豈能可以說是由政府操控。偵訊過程,秘書只負責文件準備工作,而律政署的律師是負責協助秘書處按照醫委會制訂的醫生專業守則作出檢控。檢控過程中,辯方律師會與律政署律師對抗,以保被投訴醫生的法律權益。

不過最終檢控能否成功,則視乎由即醫委會委員及審裁顧問所組成的紀律聆訊會議決定。協助紀律聆訊過程的法律顧問,是外聘的大律師,只負責提供法律意見及協助撰寫聆訊會議成員的裁決。秘書、律政署律師、法律顧問根本無法控制裁決。未知上述解釋是否已經可以清楚指出,個別醫生團體說政府可以藉財政、行政等操控公共醫療機構及醫委會,實在荒謬絕倫。相信 貴組織的時事觸角敏銳,不會被這些謬論騙倒罷?

是的,「演藝、 文化及出版界」及「資訊科技界」過去的功能組別選舉前曾出現種票行為。究其原因,是沒有列明合資格的參選團體的運作年期。此漏洞容易做成在選舉前紛紛成立疑似團體機構種票,以取得投票資格。自本年一月食衛局向立法會提交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後,二月份食衛局曾邀請本港十多個歷史悠久及具規模的病人組織會面,席間開始探討新增的四個醫委會業外委員席位是否可以由病人組織提名的代表出任。可見當時食衛局已經有意於醫委會內設立病人組織代表的委員,而並非由某議員邀功是他為病人組織成功爭取席位。

自本年三月中,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期間,食衛局一直與具代表性的病人組織開會,諮詢他們意見如何產生三名醫委會的代表。病人組織於是建議可以透過選舉方法選出三名代表。及後的討論,便一直環繞如何界定合資格的病人組織、提名方法、選舉方法、及行政運作問題。最終,病人組織的意見是,可參選的病人組織必須是現有的三個名單:包括經常與醫管局合作的、接受社會署資助的、及與復康會社區復康網絡(一個專責支援病人組織的志願機構)有緊密連繫的病人組織之中,如該組織為法定註冊團體、活躍地運作一段時間,如一年甚至兩年、並有證據證明以爭取病人福祉關心醫療政策及服務為宗旨,才能有資格參與選舉。由於第一次的選舉是今年底,一些運作已久但沒有註冊的病人組織希望參與第一次的選舉,可由食衛局長酌情考慮。不過三年後第二次的選舉,由於有興趣參選的組織應該已經完成註冊,到時便可刪除食衛局長酌情考慮的安排。

提名時,每個組織可提名一人參選;投票時,每個組織最多可投予三名參選人,最高票數的三人當選。整個選舉由負責現時醫生委員選舉的醫委會秘書處負責。 貴組織提及的種票漏洞,在病人組織構思整個選舉規程時已有考慮,才加入了運作年期及要有證據證明爭取病人福祉的資格要求,避免種票情況。另外,病人組織現正商討如何安排參選人在提名後,向各病人組織介紹自己的政綱,甚或進行選舉論壇。如此,疑似種票的團體沒有任何相關背景,要游說別人投票幾近不可能。這些安排,都列載於立法會有關法案委員會的文件之中, 貴組織也應閱讀了罷。也想請教有何高見可以進一步防止種票情況?

假如在雖不致潑水不入但也甚為緊密的防火牆之下,仍可以有病毒藉4+2-2 方案入侵醫委員,那麼6+6方案仍然是沿用上述方法選舉病人組織代表的,不就是仍然會讓病毒入委醫委嗎?究竟4+2-2 方案還是6+6方案會帶來更多病毒? 貴為科技人員,這條最簡單的數學題,你們一定懂的。

(二)病人更關注醫生水平

多謝 貴組織接納「放寛有限度註冊的年期由一年至三年」,畢竟近日有醫生代表又再質疑應否放寛。須知道所謂放寛至三年,其實是每三年再審議一次有限度註冊的申請(即有專科是否有人手需要,申請人的資歷是否合適等),但每年仍需填報有否干犯刑事罪行,醫委會仍然隨時可以就投訴採取紀律行動。這些安排都與現時本地註冊醫生一樣。不過若沒有放寛,便要每年審查一次註冊申請。情況有如一名司機已經取得駕駛執照,但每年要重新再接受駕駛考試一樣。既然已有駕駛資格,又何須每年再考一次?

貴組織提及引入內地醫護人員的提議,正好反映醫委會及護士管理局等專業規管機構緊守醫護專業的水平。是的,梁振英仍未取得689票當選行政長官前,曾提及會引入廣東護士,但自當選四年以來,護士管理局也未曾直接向任何一個廣東護士批出本港護士執照。此事又證明689特首「天下無敵的說,無能為力的做。」另外,前朝曾蔭權之下,食衛局長周一嶽引入內地生的建議最終未有成事,幸得醫委會把關拒絕內地及其他地方不符水平的醫生進入公立醫院工作。且慢,不是說689特首想藉委任操控醫委會降低來港執業門檻從而引入內地醫生嗎?卻原來是前朝已有計劃?究竟是現任特首想操控,還是前任持首操控前任食衛局長再操控現任特首再再操控醫委會?原來想象空間真是無窮無盡的。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醫管局聘請這些海外醫生,聘用條件都與本地醫生看齊,並非廉價勞工。如此又怎能縮減成本?既然出價一樣,何解醫管局會聘用一些質素差劣的醫生提供服務?傻的嗎?或者海外醫生質責與本地醫生相若,令本地醫生感到工作及晉升機會受到影響,因而不希望引入海外醫生。就此,食衛局長已經清楚明確表示,聘請海外醫生的資源是額外的,並不影響醫管局聘請本地醫生。另外,直至2020年公立醫院仍欠330名醫生,醫管局總裁又已經承諾先行聘請本港醫生,個別專科有需要時才會聘請海外醫生。不知道可否息除 貴組織的醫生朋友的疑慮?

(三)委任與選任醫生委員的分別

是的,今次持反對意見中最大聲的,是公立醫院醫生,而他們反對的原因可能很多,例如:上述擔心引入海外醫生影響工作晉升機會;不滿工作煩重壓力過大;反對政府及特首的管治;亦有可能是受其他大佬醫生以半真半假似是而非的理據鼓動,在台下極力反對修訂條例。不過看看是誰站台上領軍反對?不就是一批醫學會之中的私家醫生老大嗎?難道他們真的沒有利益衝突?舉例說:過去醫學會因經濟低迷期間要求減少醫科生名額,後來以香港有足夠醫生為由反對增加醫科生名額,再後來指海外醫生沒有考試不合資格不應引入到公立醫院等等。種種行徑,不就減少公立醫院的醫生供應,令公立醫療服務人手緊絀,逼使稍有能力的病人轉而求診私家醫生。想想如果公立醫院改善了服務,誰的利益會受損?又是一條數學題,作為科技人員,你們又應該懂得的。

是的, 貴組織可能認為所列出的公營醫生腐化,但也有公營醫生是業界模範,現任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張德康便是其中之一。張醫生多次指出反對修訂條例的醫生團體的不是,就只是因為他「建制」嗎?是的,可能建制內外醫生的考量點不同,在醫委會內應有較平衡的佈局。所以增加選任醫生令私家醫生較公立醫生為多,便是不應有的安排。過去多位委任的醫生,如麥烈菲菲教授、梁秉中教授、鄧惠瓊教授、鍾尚志教授、霍泰輝教授、終其一生矢志貢獻醫學。如非如他們的仁心仁術地位超然,又豈會獲委任? 貴組織所想象出來的政治利益,如果有真實例子,請指教。

對「4+2-2」方案與「6+6」方案的比較,及前文《怎樣改革醫療問責制》,已各有文章回應,在此不作多言。現只想更正一點,「4+2-2」的委任委員數目沒有過半:8名公營機構及8名業外委員(但當中有三名是病人組織民主選舉產生)對2名由醫學專科學院選出(現正商討會否轉為所有院士選出)及14名醫生選舉委員(當中7名由醫學會28名會董以超小圈子「民主方式」選舉產生)。這方案仍然可以維持委任與選任一比一(雖然委任中有民主成份,選任中有不民主的選舉,可見這個比例無甚意思)。當然這個方案仍較本會理想方案有距離,但也向著理想方向走去。本會仍然認為此方案,既可回應病人組織擔心醫生操控醫委會,又可安撫業界對無甚意思的一比一的要求,應該優於「6+6」方案。如 貴組織也同意的話,可否游說各醫生朋友,一同支持。如 貴組織仍認同,也希望在今次爭議過後,一同努力爭取全面改革醫委會。

相信制度但也要有信任

雨傘運動後,人和組織,有走激進路線的,有轉為逃避世情的,有隨意指罵,也有如 貴組織一樣,和平說理深入探討問題的。其實還是真心欣賞 貴組織的熱心。公民社會如有更多如此組織,便可令香港社會更成熟更美好。文章末了,只想說一句,現在的特首不濟、弄權,是的;個別官員無能、無心,也是的;施政沒有考慮周詳,也都是的;但也有真心誠意為香港打拼的政府人員,也有惠及民生的施政,更有推動建立更為公義的機構制度。如只是不問情由地事事懷疑批評指責,再好的政策措施也會被打沉,更只恐怕受既得利益者煽動打沉了公義而損害他們利益的政策措施。原來對政府的不信任之中,也應有一絲的信任,社會才有機會變革得更好,否則只會逆水行舟。有感而發,離題了。

筆友們,文中有時言辭辛辣了,請見諒!希望這份隔空情誼可以在爭議過後可再延續。

共勉之!

彭鴻昌

(在連續第三個拂曉時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