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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出缺 政改三分之二人數點計

立法會議員出缺 政改三分之二人數點計

(更新:政制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天回答質詢,重申《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所指的「立法會全體議員」應是指全部認可議員,此基礎不受個別議員出缺影響。因此,《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所指「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正案,是指必須得到立法會最少47名議員支持通過。

問及會否就「全體議員」一詞尋求人大釋法,特區政府「不會就立法會主席對「全體議員」如何理解作猜測性評論。」)

佔領運動前後,一直有聲音指泛民主派議員總辭,或者至少再發動五區公投,用補選表示香港人對爭取普選的支持度。有人支持有人反對。無論如何,一個問題是,議員出決時,應如何計算「立法會全體議員人數」?如果在政改辯論以至表決期間,議員因故缺席,「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應如何計算?建制派能否以較少票數通過政改方案?明天立法會大會,張超雄議員就此提出口頭質詢。

四年前的決定

在2010年,五位立法會議員辭職,啟動變相公投,立法會議員數目由60減至55人。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決定法定人數維持「不少於全體議員二分之一」,即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為30人。

然而,曾鈺成沒有為全體議員下判斷,因為全體議員一詞,出現於《基本法》多項條文,他的解釋「可能被視為亦適用於其他帶有全體議員的條文,因而對這些條文的應用產生一些不能預見的影響。」(信報,2010年2月4日)

當時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及吳靄儀均認為裁決恰當,但只屬主席的臨時裁決。後來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仍未就「全體議員」的意見表達立場,一個原因是擔心決定會招致司法覆核。

到了同年4月,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公開表示,律政司在研究後,結論是「全體議員的解釋應該是全部認可議員……全體60名立法會議員的人數,即是不受任何出缺的影響」。而且,《基本法》其他條文表述全體議員的意涵是一致的。

即是說,立法會主席及律政司決定了「全體人數60人/法定人數至少30人」的規則。

到了今天......

然而,正如前段所述,立法會仍未就全體人數下最終決定。現時按全體70名立法會議員計算,政府要取得至少47位議員支持,政改才獲通過。27名泛民議員已表明否決沒有真普選的政改方案。政府未能手握三分之二票數。

如果在辯論政改期間,有立法會議員發動辭職公投,或者有議員因為參與佔領運動被抓而不能出席會議,全體人數以及三分之二人數會如何計算呢?會依循去屆決定,還是有新演繹?在未有定論前,吳靄儀多番呼籲泛民切勿佔中,避免日後失去否決權。

明天立法會大會,張超雄議員就此提出口頭質詢。他也問及政府會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立法會全體議員」一詞。

(圖片來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