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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阻止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嗎?──摘譯徐嘉慎與政府辯

大家也許記得,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保護海港協會主席陸恭蕙在明報撰文〈拆天星 政府已履行所有法律要求?〉﹝轉載於此﹞,借天星運動之火再一次曝露政府在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上如何霸王硬上弓。從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王月華的快速反應﹝翌日在明報發表〈拆天星 政府已履行所有法律要求〉﹞可見,法律還是政府最害怕的,致令它必須即時撲滅這星星之火。

王月華的回應採取了政府擅長的公關策略,引述一大堆條文及技術詞彙──《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城市規劃條例》,以及《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編號S/H24/6,令公眾看得頭暈眼花﹝文章刻意寫得沉悶也是策略來的﹞,製造起碼不分高下的形勢。政府官員明白,華文報刊的論壇版不習慣連篇累牘地刊登法律條文上的爭辯﹝學理上的討論反而會有,如許寶強及雷鼎鳴的隔空大戰﹞,結果兩日內一來一往,火頭未起已窒息。也許因為陸的文章本身難讀,就算放上了inmedia,再經ahchoii的推介,讀者似乎並沒有十分留意﹝只有六百多次點擊,回應也很少﹞。

卻原來,陸恭蕙這篇文章是先以英文寫成,並於一月四日在南華早報發表。與明報的「一招了」不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於一月九日署名回應後,保護維港協會顧問徐嘉慎殺出來,與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官員示範了何謂「道理愈辯愈明」。這篇報道希望透過翻譯徐嘉慎與政府官員的辯論,讓讀者把握住政府最理虧的地方──即政府在二零零四年終審法院判定填海需要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後,並沒有重新按新原則就中環第三期填海諮詢公眾及讓城規會再次審議,卻以官府的權威做一份報告﹝替公眾界定何謂凌駕性公眾需要﹞,代表公眾證明中環填海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

請看以下摘譯:

●南華早報一月八日讀者來信 港大副教授﹝城市規劃﹞伍美琴

〈決定土地用途需要更正當的程序〉
.....房屋規劃及地政局長孫明揚表示,政府已經諮詢公眾。這句話可能沒錯,但卻有商榷餘地。
政府在中環第三期填海的首階段規劃,並沒有公眾參與,人們只能夠在分區計劃大綱圖於一九九八年刊憲時提出反對意見。政府收到七十份反對意見書,之後修訂了填海計劃,部分反對意見獲接納,但依然沒有公眾的份。修訂的計劃二零零零年二月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並於三月刊憲。政府亦在區議會和立法會舉行了諮詢會。
政府做妥了程序,但出問題的正是程序本身。
很多國際級城市都會透過參與式規劃程序﹝participatory planning process﹞催生有質素的城市規劃,偏偏我們這個城市的領導人仍然接受不了這種做法。中環第三期填海計劃中,公眾從來沒有機會正式地評估/審核那個地方的價值、展望將來的發展及提出具創意的規劃意見──在其他國際級城市,提供這些參與機會早已成常規......

●南華早報一月十二日讀者來信 徐嘉慎

〈毋可置疑〉
......一九九七年,香港社會頂住了政府的反對,通過了〈保護海港條例〉,列明「海港須作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資產和天然財產而受到保護和保存」,防止過份填海。
然而,法例和社會輿論的反對都擋不住政府繼續落實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政府基於對法例的錯誤理解,令公眾及城規會以為符合「公眾利益」就足以成為填海理由。在立法會裏,政府則以龐大的賣地收入來說服議員支持將大幅新填土地變賣作商業發展。政府之後展開了廣乏的公眾諮詢──但全部都存在根本的缺陷,因為公眾在誤導下根本不了解〈保護海港條例〉,亦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法律權利來挑戰填海規劃。
就解釋〈保護海港條例〉存在的爭議最終被帶上法庭。終審法院判政府敗訴,規定填海只有在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情況下才能實行。很明顯,將填海土地變賣賺錢不能再成為填海的理由。
在判決後,政府若果是按照邏輯及公平原則運作,就應該體面地就中環第三期填海規劃重新諮詢公眾,並且發還給城規會按正確的法律解釋重審。政府一直拒絕這樣做。
因此,正如陸恭蕙所言,公眾以及城規會從未有機會正確地審議政府變賣土地作商業發展的填海大計.....因此,說政府沒有就中環第三期填海計劃正確地諮詢公眾,是毋可置疑的結論。

●南華早報一月十六日讀者來信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助理秘書長(規劃及地政) 林瑞萍女士

〈第三期填海計劃已擺脫了爭議〉
我們強烈地反對徐嘉慎指「政府沒有就中環第三期填海計劃正確地諮詢公眾」。實情是,第三期填海已通過所有必要的諮詢和所有法定程序。
包括第三期填海計劃的〈中區(擴展部分)分區計劃大綱圖〉在經過一系列法定的城規及公眾諮詢程序後,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我們的公眾諮詢曾在立法會、中西區區議會及專業團體間進行,覆蓋面相當廣泛。每項相關議題都經過充份討論,包括填海的程度及土地用途。
終審法院在二零零四年一月裁定填海要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後,我們立即重新檢討第三期填海計劃。我們之後出版了一份公開報告,解釋第三期填海如何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

●南華早報一月十八日讀者來信 徐嘉慎

〈第三期計劃違反邏輯〉
林瑞萍的回應......違反邏輯。林女士代表房屋及規劃地政局,承認﹝有關中區第三期填海計劃的﹞公眾諮詢是於終審法院裁定政府錯誤解釋〈保護海港條例〉的兩年前,即是在二零零二年進行的。她亦沒有否認政府在二零零二的諮詢中向公眾及城規會提供錯誤訊息,令公眾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法律權利來挑戰填海規劃﹝或者換句話講,整個諮詢及規劃過程存在根本缺陷﹞。
如今政府沒有理由將二零零二年那個存在根本缺憾的公眾諮詢視為正確的公眾諮詢,那是違反邏輯的。
事實擺在眼前。法庭判決指出,二零零二年的諮詢出錯了,但政府拒絕展開新一輪的諮詢去彌補錯誤。因此公眾﹝在終審法院裁決後﹞沒有得到公平的機會去反對第三期填海。
如果政府還要辯駁,我請它先清楚回答以下的問題:它在什麼時候有按照終審法院的裁決展開公眾諮詢,讓公眾有一個公平的機會反對第三期填海計劃?
如果政府不能回應這個簡單的問題,我要求政府向香港市民、陸恭蕙和我道歉。

陸恭蕙在二月一日再發一炮,同日亦有讀者要求政府向徐嘉慎及保衛碼頭人士道歉。但如是者又過了一個月,好辯的政府失蹤了,沒有回覆徐家慎那個簡單的問題:它在什麼時候有按照終審法院的裁決展開公眾諮詢,讓公眾有一個公平的機會反對第三期填海計劃?

為何政府不敢直接回應質問?很簡單,心虛。它不敢說:係呀,我們認為沒需要再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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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政府主動出招時,官員都以統一口徑解釋中區第三期填海計劃如何滿足終審法院對於「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新規定:

孫明揚在一月九日的南華早報文章中表示:「終審法院在二零零四年裁定填海需要以「凌駕性公眾需要」為根據。政府立即重新檢討第三期填海計劃,結論是計劃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報告在二零零四年四月出版,是公眾可以查閱的公開文件。」

林瑞萍表示:「終審法院在二零零四年一月裁定填海要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後,我們立即重新檢討第三期填海計劃。我們之後出版了一份公開報告,解釋第三期填海如何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

這份政府官員如此重視、關乎第三期填海計劃生死的報告,有個很長的名字──〈引用終審法院訂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大家未看到都估計得到,報告的主要部分離不開以超技術的語言,解釋填海是為了起中環灣仔繞道、P2道路網、機場鐵路掉頭隧道伸延段、冷卻用水抽水站等等等等﹝參看報告第二章﹞。這部分的是非可以有千百個正反的技術理由判斷,我們這裏要質疑的是程序問題:政府為什麼可以單憑一份閉門造車寫就的報告,就判定第三期填海工程符合終審法院的「凌駕性公眾需要」,繼續全面落實工程?

這裏,我迫不得已要冒充律師,請大家看一看終審法院二零零四年一月裁決中,有關「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測試這部分:

(a) 終審法院頒布以"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為準則的單一測試......本身的要求非常嚴格[第49段]。日後,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應遵照終審法院判詞中所訂的測試,以便適當地詮釋《保護海港條例》[第61及71段]。
(b) 在解釋"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的定義方面,終審法院說明這種需要就是社會需要,包括經濟、環境和社會需要......終審法院補充說,有凌駕性的需要必須是當前迫切的需要[第46段]。
(d) 假如有其他"合理的"﹝而非可行的﹞方法達到有關需要,便不會存在"有凌駕性的需要"。在考慮何為替代填海的合理方法時,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每一種方法對"經濟、環境及社會"的影響,以及所涉及的成本、時間及延誤[第48段]。
(e) 決策者必須信納有"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具備"有凌駕性的需要"進行填海,方可推翻不准在海港內填海的推定[第50及51段]......
﹝按:上引的全部是政府的翻譯,可信度成疑,有心機的請參照英語原文。﹞

請大家又看一看政府報告的1.4.6段及2.11.1段。

「在終審法院頒布判詞後,當局表示會引用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在以下各章中所得出的結論是,為了滿足凌駕性的公眾需要,即建造必要的交通基建項目,現時的填海範圍是需要的。」﹝1.4.6段﹞

「總括而言,我們已把終審法院所訂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及其包含的原則應用於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中的每一個擬議填海部分上。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滿足規劃時段內的社會、經濟和環境需要,其中有些需要更是比較迫切的,因此符合測試準則。」﹝2.11.1段﹞

驟眼看,政府就第三期填海區寫的報告好像是按照終審法院的裁決去做。但請大家留意,終審法院這項裁決是為了限制未來可能出現的填海工程,而不是單單為了中區第三期填海計劃。假設政府日後再計劃填海,它不單止要按裁決自圓其說地「證明」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這點任何一個政府都能做到﹞,而且它也要按目前的法定程序將這項原則廣告公眾及城規會,並按此進行諮詢及授權城規會審議﹝雖然目前的諮詢過程有諸多缺陷,不贅﹞。因此,終審法院提出「凌駕性公眾需要」這個測試準則時,其實已包含了公眾及城規會應有份參與決定某填海計劃是否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但在中區第三期填海計劃上,你、我、甚至城規會都沒權質疑政府對「凌駕性公眾需要」的判斷﹝報告只供大眾參閱﹞,政府只是在字面上履行對終審法院的裁決,避免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時輸官司,卻沒有落實終審法院裁決的原則。

回到常識,道理其實很簡單,現在的法例要求所有填海工程都要有「凌駕性公眾需要」。這裏說的「公眾」包括你和我,如果我們對民主還有一點點嚮往,就斷不會以為政府可以代我們回答什麼是「凌駕性公眾需要」。當然,與一個只管經濟不理民主發展的特區政府講道理,實在有點可笑,那我們就回到它最怕的法律吧。寫了這麼多,無非就是想令大家相信,還是應該尋求司法覆核的可能.......

背景資料
政府中環、灣仔填海計劃網頁
政府〈引用終審法院訂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檢討中區填海第三期工程〉
保護海港條例
保護維港協會
wikipedia中環、灣仔填海計劃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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