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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岸然:民主黨拒公開名單正確

(編按:岸伯少有地讚民主黨(雖則都係怒插公民袋),值得一看)

信報財經新聞      
2006-06-09

  民主黨最終決定拒絕公開黨員名單,先依公司法封存名單一百天,然後尋求司法覆核,再尋求立法會修例,希望可將公司股東名冊要公開的規定,修改為不適用於政治組織,從而得到豁免。民主黨最新的態度是就算修例不成,司法覆核亦失敗,也堅持不公開黨員名單,最壞的可能,是法庭會據公司法下令解散民主黨,民主黨就會變成以非法社團運作。

  若民主黨最終要效法共產黨一樣,以秘密而又人人皆知的形態存在,也不是壞事。共產黨可以這樣,為何民間的政黨反而要一切公開?大家都在神秘地革命,豈不更為浪漫?

  回到事件的起初,就不知道是應該讚民主黨近期少有地高明,還是批評公民黨出奇地欠缺智慧。大狀們頭腦忽然簡單起來,盲目守法地公開了名單。自由黨照跟,以為錯不了,連作為共產黨分支的民建聯也依從,亦蠢得可以。不過,筆者深信民建聯另有不公開的名單,他們的守法只是表面。

  香港有政黨存在已經十多二十年,但立一條「政黨法」的建議,從來只是說說就算,政府早就表態不會研究有關政黨的立法。民建聯前主席曾鈺成早前亦寫文,認為「政黨法」會不利香港政黨的發展,亦是先有目的,然後立論之作。香港不能就政黨立法的理由,非常簡單直接,就是不知如何處理在港的最大政黨:共產黨也。

政黨立法「未解決」

  就政黨的存在而言,香港並非全無法律,《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政黨,指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活動,亦禁止特區的政治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就字面理解,香港要立一條「政黨法」根本就是《基本法》規定之下的憲政責任,是「未解決」的問題,但特區政府與民建聯皆表示不必為政黨而立法,這可說是怪事。

  話說回頭,民主黨反對公開黨員名單的理由,是這樣做破壞了結社自由,亦侵犯了黨員的私隱。這些觀點在人權的角度而言,就算不是言之成理,亦是有可爭議之處,這亦為何筆者批評公民黨頭腦簡單,草率地公開黨員名單,是欠缺智慧的表現。最少,公民黨的大狀與民主黨的大狀,先溝通一下無妨吧!

  合法的事情不等於合理,更不等同在另一方面,不會構成違反人權的問題。《公司法》的性質,顧名思義,不是為政治組織的運作而設,是為商業運作而設。與社團條例下成立組織的不同之處,是公司有法人的身份,要核數及依公司管治的原則,亦是民主的原則運作。志願團體及非牟利團體成立到有一定規模之時,若不須要由社團轉到公司,就是有需要具備「法人」的身份,令到個人的責任與法人亦即是政黨分開,亦令到政黨的財政會計得以健全,並具一定的透明度。

  簡而言之,政黨的存在必須依賴一定的法律基礎及規限,若非依賴一條政黨法,就須檢視現有法律之中有關的法例是否合適,是否有必要作出修改,作出豁免,如此而已。

黨員身份非必須公開

  外國的政黨法例,並無固定的或必然的格式;多就組織的架構,接受捐款或政府撥款的條件情況,黨產的處理等等作出限制,再者就是登記成立,解散等等的技術程序處理。

  黨員是否一定要公開身份?並無必然性。其實很難想像活躍黨員、領導人物的身份可以保密。若只是友好性質,贊助性質,而又放棄了在會議內的投票權;另立保密名冊,不予公開,則是任何法例皆管不了,亦不應管的事情。

  具體問題,還是應該具體地視乎香港的情況為出發,加以討論研究。香港人經二十年的發展,對政黨政治是接受,但對加入政治組織還是十分抗拒。這自然是錯誤的觀念,但錯誤的觀念從來不是一天可以糾正過來。以現在的情況,黨員可不可以保密?哪一種情況對政黨的發展更為有利?答案其實不言而喻,明顯不過。這不是一個二元簡化對或錯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