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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派教會將自己與同性戀者深陷斷背山

特 稿

 

福音派教會將自己與
同性戀者深陷斷背山

 

陳士齊
浸會大學宗哲系高級講師

福音派教會已勝、政府已經「轉 」
  首先,就我個人的觀察,經過香港福音派基督教會數年下來持續的、聲張的、群眾的反對,香港的「雞」政府似乎已經「轉軚」,不敢回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多次促請,就反性傾向歧視啟動立法的程序。這對於同志群體不啻是一個打擊;但也有其好處──這情況明白顯示誰是強勢誰是弱勢社群──若同志群體是正如香港福音派教會所妖魔化形容的那樣霸道,政府怎不聽他們,反而向福音派基督徒屈服?!

  但身為福音派基督徒一員,我也想為他們辯白;其實他們當中的平信徒,並不是一開始就如此「見怪」同性戀者,及抗拒賦予他們平等人權的,但我也不是說他們是受脅持一起加入反對行列。實情應該是他們被一些意見非常強烈,但立場卻不持平、對弱者也缺乏體恤的意見領袖挑動了,尤其是挑動了他們心底那種恐懼的神經,於是便有更多人盲隨權威加入這類意見領袖的行列,以致反對同志的活動,在福音派基督教會中,好像雪球愈滾愈大,不可遏止。一眾心底本來模稜兩可的教會名人,也不得不歸隊,加入反對的行列。從這種現象看,我們實在可以深深感受到群體的壓力有多大,對個人勇氣及良知的考驗有多厲害!對我而言,至少壓力是大得我本來一直不想寫這篇文章的!

教會潛藏不少隱性同性戀
  若你問我基於甚麼經驗,來如此判斷基督教內的信眾,我只能告訴你──其實同性戀是年青人中一個極普遍的現象和經驗,是人在那身分不明確的年青階段,在那亟欲渴求愛的認同的游移孤單時刻,很可能採取的一種關係模式。這模式在眾多教會辦的「和尚寺」(男校)「尼姑庵」(女校)式的中學中尤其存在;在那些專揀出乖仔乖女的教會及學校團契中存在;在那些帶點娘娘氣質的乖乖基督徒少男中;在那些心靈浪漫含蓄的基督徒少女中;都揮之不去。我們本來根本不需問這究竟是先天還是後天(看電影《自梳》便自明,而若是李碧華《霸王別姬》中描繪的那種後天受罪而導致同性戀的人物,則更值得同情!),因為這是來得那麼自然,以致我這個名校團契的「台柱躉」,實在見過不少這類情況。其中好些今天還成了教會與社會的名人!為了愛心的緣故,我當然不會提任何人!他/她們中有些已離開同志行列,但也有好些還暗中繼續,另外還有新加入的……(雖然我本人未曾參與過,因為我是異性戀的,也對參與同性戀戀情感到打冷顫。)這是一樁對整個基督宗教來說,非常令人尷尬的真現實!

虛偽不濟的霸權表現
  從這底層現實看,整個香港福音派基督教會面對同性戀及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表現,便顯得甚為虛偽、霸權與不濟。首先,福音派信徒怎可能「見怪」同性戀?他們中間潛藏了這麼多,難道真的視而不見嗎?其次,他們怎可能對這些人及這現象如此缺乏同情、理解和包容──擺著(Given)在他們自己中間,有數目如此多的同志「同志」!而如果「十分一會」的弟兄姊妹,知道一般教會弟兄姊妹中有如此多「地下」同志,而不被張揚,教會也理應對一眾同志手下留情,不要加入壓迫、反對或批評他們的行列!

  但實情是,人是可以很虛偽的,有時更可以很醜陋地虛偽。為了保護自己,為了不被人察覺,為了不想面對自己那難堪的過去,更為了洗清那份曾成為同志的內咎,虛偽演變成了霸權。當然,還加上那些真正如假包換的異性戀者的霸權。對於這些人來說,同性性傾向令他們從心底裏厭惡,在骨髓中打冷顫。這是性傾向這一範疇的極化本質使然:你不是極度喜歡便是極度厭惡。但一眾異性戀信徒,當然不能明明白白說反對同性戀,純是因這行徑令我們心底厭惡。這樣子說話好像太不文明,且非常自我中心,很蠻不講理。所以既然聖經「批」「同性戀」,就順理成章將批評同性戀等同忠於聖經,等同維護家庭。殊不知維護家庭,只需講求維繫家庭中的愛。這份愛,與家庭的形式、家庭成員的身分性別無必然關係(教會不就是這樣一個大家庭嗎?),更不應演變成干涉別人的家庭形式。而若忠於聖經的話,豈不更應該忠於聖經中,耶穌基督所揭示的愛和包容,以致不隨便定罪的恩典精神嗎?

  因此,香港福音派教會之反同性戀及反反性傾向歧視(「雙反」),其實是一種虛偽霸權的不濟表現。它表現為一種不能容納異己,不能容納多元的一言堂論述,就好像不反同性戀,不反「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就不是好基督徒一樣。將基督徒賴以在俗世中讓人識別,以及見證上帝同在的方式,捆綁在反同性戀之上,完全忘掉了大公精神,更忘掉了基督教賴以吸引人的氣質──恩典的氣質,而非趕走未信者、招惹有識之士反感的霸權氣質。你儘管可以認為同性戀者是「病人」是「罪人」,但你總還得表現出「愛病人」「愛罪人」的態度,你儘可以為他們開治療「同性戀」的診所,但同時你更要盡快尋求立法反性傾向歧視,好讓他們在社會生活中不受歧視之餘,感受到你的恩慈、你的愛、你的接納,從而肯去聽你那指斥同性戀為病為罪的言論。

福音派教會實踐普世使命的不濟
  福音派教會反對同性戀霸權之不濟,是一種神學上的不濟,是一種教牧實踐上的不濟,更是對教會普世使命實踐的不濟。首先,這是一種對整個世局欠缺認識,延及對教會普世使命認識與實踐的不濟。福音派基督教會的領袖,實不應在如此一個無關宏旨、無關信仰大是大非的小問題上如此小題勁做,而容讓教會對時代的急切問題──如爭取普選,聲援國內維權人士,聲援天安門母親,關懷國內農民礦工,支援反世貿,反對美國霸權主義,阻慢全球暖化等等,採取一於少理的態度。

福音派教會對大公教會精神的摧殘
  其次,這樣子反同性戀,也是對基督教歷代傳統的大公教會精神的深度摧殘!它完全忘掉了大公精神,教會的首要精神(One, holy, Catholic & Apostolic Church),根據這精神,教會理應學習怎樣容納異己,尤其是循著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該思敦信經Chalcedon等信仰話語規範所劃定的疆界行事,不能隨便將承認上述三信經的信徒,從教會中排除(華福不也是只要求會員教會承認使徒信經就夠嗎?),也不應在教會中製造非友即敵的敵我矛盾 1 。但很可惜,福音派教會如今不但不包容接納同性戀者,連憑良心為他們說話的牧者也要趕出去:宣道會黃國堯牧師的遭遇,就是最近的例子(明報,2006/3/27)!可憐,教會幾時又再搞起這種燒女巫異端裁判(witch-hunt or inquisition)的行徑?主耶穌基督的福音,幾時容許你們如此對待同一認信的弟兄姊妹?反同性戀運動中的神學家,若警覺事態發展至這地步,理應加以勸阻,而非隨這股極端潮流繼續起哄!歷史是無情的,如果我們這些稱為神學家的,沒盡力維護教會的大公性,難道不會被將來的信徒批判嗎?而終末境更無情,我們若沒盡力維護教會的大公性,將來能見主面嗎?這種行為,是否表明福音派教會,就是德國神學家特爾(Troeltsch)所歸類的那種派別主義戰鬥氣息濃厚的教派(a sect with a warring factionalism)

福音派教會神學上的不濟──「聖經無謬誤」的緊箍咒
  但福音派教會在此事上的不濟,也是一種神學上的不濟,是一種將整個基督福音,捆綁在「聖經無謬誤」這樣一個難以捍衛的、福音派基督教的特殊概念上的不濟。「聖經無謬誤」這概念本身已經非常難以捍衛,而基於此概念,更令到聖經中僅有的幾段、勉強與同性戀有關的經文及例子,不能被恰當地放回它們各自寫成的社會時代處境中去理解,也不能讓聖經所見證的、耶穌基督的核心身分與精神──就是那位三位一體道成肉身降世為人,以崇愛犧牲自己生命的上帝的精神──來理解甚至「化解」這些經文,正如當日主耶穌不止一次拒絕舊約的字面意義,重新解讀舊約一樣。反而,通過一系列頭腦簡單的等同動作,比如將所多瑪城民眾強迫天使(=男?)被玩弄(=雞姦?),引伸為等同兩廂情願的同性愛戀行為(《斷背山》及《自梳》那種);將上帝降火懲罰這些民眾,引伸等同對同性戀/雞姦(而非強姦,或虐待客旅)的審判;這種「聖經無謬誤」製造了一種極為拙劣不濟的不公平解經:為甚麼福音派基督徒不依足聖經,姊妹的頭全蒙起來,禁吃豬肉,禁吃蝦蟹蜆蚧,只吃無酵餅,偏偏卻堅持只禁制同性戀?又為何不依足聖經,讚美大衛與約拿單的生死之情(愛情?同性戀情?),叫教會中的少男仿傚?

「聖經無謬誤」造成基督教律法化
  事實上,教會對聖經的解讀,若囿於「聖經無謬誤」的緊箍咒,必然會陷入將聖經變成一大堆自相矛盾或完全荒謬的律法(如姊妹要蒙頭,信徒不准吃咖哩魷魚,不准吃豬紅粥等),而這做法,只有將路德將恩典置於律法之上的福音精神(the gospel of grace over law)重新取消,而回到改教前天主教會所走的老路上去:反同性戀與否,變成在因信稱義以外,為信徒與非信徒、真信徒與假信徒、好信徒與壞信徒劃界的畫蛇添足式判準。這樣子的反同性戀,變成一種反道成肉身精神和反牧者精神(anti-incarnational & anti-pastoral)的行為,也不能正確區分罪與被罪者。我們若有基督道成肉身的精神,就不可能不先去真切關心同性戀者,不先去認識他們,了解他們的痛苦,就貿貿然跳進反同性戀立場,也不會因一兩件同性戀者的過激行為,就無限上綱,危言聳聽說這個社會上的邊緣群體,有能力靠一條還未定案的反性傾向歧視法反弱為強,反客為主來壓迫我們這些佔人口九成的異性戀者!這種思維,是一種霸權者典型的膝彈式思維反應(a knee-jerk reaction):對方任何的要求或行勳,都被視為爭取霸權的行動,而要被制止於萌芽狀態,實情是我們的霸權不許他們亂說亂動!更從沒嘗試理解對方的要求其實是從困苦中發出的!若真以道成肉身的精神面對同性戀,就應如雪爾敦在《跟隨他的腳蹤行》(Sheldon, In His Steps)中所描繪的,先問問:若主耶穌今天面對同性戀者,他會怎樣做??

不可胡亂叫平信徒參與反同性戀行動
  正因從真實教會及學校生活經驗,以及從神學思考及聖經詮釋考慮,我們發覺福音派教會之「雙反」,是一種理據薄弱(untenable)的霸權行動,所以我個人私下勸告自己的女兒,小心不要隨便參與反同性戀行動。恐怕她在這少女成長時期,說不準在團契及女校的生活中,情不自禁浪漫地愛上了一位姐姐,那時就極度難堪!而那些未曾思考過上述「雙反」立場種種難題,更遑論能答辯上述難題的所謂基督徒思想家,胡亂叫平信徒參與他們的反同性戀行動,實在要為全港許許多多信徒所面對福音派教會「雙反」謬誤的難堪,負上責任!

(1) 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更加荒謬
  正如我上面指出,基督徒若真從愛心出發,不論怎樣反同性戀,也不可能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我要指出,這個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促請香港政府立法的行動,其實與宗教對同性戀的立場,幾乎毫無關係;因而更不應如此突出將之放在宗教角度審判,並加以阻撓!因為整個聯合國的人權行動,是始於1990年代中,經過對案例的仔細研究,發覺必須將性傾向歧視,正式納入性歧視的範疇,才能維護國際人權公約的公平性。這是一個經過非常縝密的法理演繹推敲,才達至的一個國際性有關人權公約內容的重大結論,對所有(注意──是所有)簽約的國家或地區,都有法律上的約束性!那就是說,除非你準備賴皮,不做任何事,由此證明你自己不是文明的國家!不然的話,早晚總得為此而立法,使你的政府,在一切阻止歧視的法律行動中,也包括阻止因性傾向的厭惡、反感或不認同,而引發的歧視在內。

  當然,這些政府如果一向都認真執行反歧視行動的話,引入這一新加的歧視概念,是不會造成很大的執法困難的,也不會因此造成同性戀者獲得「額外」權利的局面。法例的執行,只在於確實同性戀或雙性戀者,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上,獲得異性戀者從來都享有的生活權利,不少,也不多!如此說來,福音派教會的領袖,怎可能將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形容為會造成同性戀者霸權,造成同性戀「殺到埋身」,造成同性戀者可以進行「逆向性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反過來歧視異性戀者的局面?

(2) 反對立法令基督教變成群眾力量的野蠻宗教
  福音派教會之反對立法,正闖入了龔立人教授提出的──《宗教製造矛盾還是和諧》的局面 2 。正如龔教授提出,「在參與(社會公共層面的政治)討論時,宗教應以理性進行討論,而不是教理。然而,理性討論不應排除宗教可以以宗教理由來討論,但條件是,其宗教理由需有助提升理性討論。」很不幸,福音派教會就反對立法所提出的宗教理由,只是寥寥可數的幾節聖經,及由「聖經無謬誤」先決立場引伸的,對其他類型論據的片面選取,如偏向爭辯同性戀並無先天成分,也不肯面對那些後天環境促成的同性戀倘無法逆轉時,社會應如何合情理地處理。如此,福音派教會以宗教理由來討論,卻並未「有助提升理性討論」!這樣只有令社會大眾覺得,這種宗教是群眾力量多於道德力量;它喚起的,竟然是「民主社會可能有的野蠻和不理性」,而非「人對公義(與)和平嚮往的心靈」。

(3) 福音派領袖有可能造成宗教仇恨煽動歧視與暴力罪行的危機
  在此福音派教會應留意戴耀廷教授討論辱回風波所寫的《宗教仇恨褻瀆 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 3 。在文中他提到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2)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國際人權要求各國立法禁止人們以宗教仇恨為由,煽動別人去歧視、敵視或向其他人施以暴力的行為。宗教仇恨涉及三方:第一方(甲方)是作出煽動行為或言論的人;第二方(乙方)是被煽動作出歧視、敵視或暴力的行為的人;第三方(丙方)是被人歧視、敵視或施以暴力的人。構成宗教仇恨未必需要有人被煽動,也不需要有人實質被歧視、敵視或施以暴力,只要有人作出的行為,客觀地看有很大可能令人因此而被煽動以宗教仇恨為由去歧視、敵視或向其他人施以暴力,那已構成了罪行。禁止宗教仇恨的法律,要保護的權利是丙方不受乙方的歧視、敵視或暴力的侵害,但針對禁制的是甲方向乙方煽動宗教仇恨的行為或言論。丙方不需要知道,也不一定要對甲方的行為有主觀的負面感受。」?在此福音派教會的領袖要留心,倘若他們過分向信眾宣傳反同性戀,而促成信眾有人向同性戀施以暴力行為,一如美國一些福音派信眾,因美國福音派教會領袖的煽動而射殺墮胎醫生,他們就可能干犯了「 宗教仇恨煽動歧視與暴力」的罪行!

(4) 福音派領袖未能看透立法的目的與益處
  一眾反同性戀的基督徒思想家,根本未能看透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目的,是要香港這號稱國際化的都市,能真正遵守早已簽訂且承諾要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也未看透這公約如今加入了反性傾向歧視的目標,只為避免所有具特殊性,但非刑事性性傾向 4 的人士,不受歧視,而非賦予他們特權!更完全不明白,若照福音派的傳福音邏輯,更應該支持反性傾向歧視立法,讓同性戀者感受到基督徒的愛和接納;也完全意料不到,同性戀也普遍但暗中存在於基督教社群中,故需要教會的接納,才能好好地加以處理,對其中的參與者進行分流與牧養──讓那些「真孿」的能夠自由地孿,不致被迫扮「假直」而產生虛假婚姻,反過來對一些直的弟兄姊妹造成戀愛婚姻上的干擾與災難;也讓那些異性戀婚姻失敗,但又苦無新對象的可憐信徒,敢於面對自己的失敗,而從頭開始,而非為了維持表面的婚姻,而暗中搞「基」來代替。

法例連草案也沒有,福音派基督徒究竟反對些甚麼?
  這四大理由,其實都應讓福音派基督教會,支持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而不用視之為洪水猛獸,也讓教會本身在牧養中,對同性戀更寬容。而除了上述四大理由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指向教會不能在現階段反對政府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那就是:法例連草案也沒有,福音派基督徒究竟反對些甚麼?怎能無限上綱上線說立法會造成逆向歧視呢?為何不能等法例草案出爐才反對,才抗議其帶逆向歧視的成分?這豈不反映教會在此事上的霸道嗎?但這其實是一種懦弱的霸道!若我們真如此理直氣壯,為何不干脆派代表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要求聯合國將「性傾向」從反性別歧視的範疇中重新剔除?!

將「雙反」小題勁作,以逃避面對艱巨的教會普世使命
  這本來是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但那些帶頭反對政府立法行動的基督徒思想家,卻偏偏視而不見。為甚麼呢?原因根本出在那些帶頭反對的思想領袖的心態中。要留心,這些人在將「雙反」描繪成基督教與世俗潮流宣戰,描繪成基督徒能否保有其「聖潔」身分,能否在世上作鹽作光作見證的舉動,將一個只影響小眾的社會性法律安排,硬說成是屬靈爭戰的分水嶺。他們似乎故意忘記了,同志中有很大量的基督徒與前基督徒,是教會不接納才讓他們離開教會的!反過來,若教會接納他們,很大可能會回到教會中!所以不是接納同性戀傷害教會,而是反同性戀傷害教會。若接納教會中為數不少的潛在同性戀者,教會不但更為大公,教會中信徒間的性、戀愛與婚姻關係也更為明確,更為乾淨俐落,不會有過多不見得光的,暗中進行的行徑出現。

  但這些領袖們看不到此點要害,反而恆常浸淫在他們想像的一種屬靈屬世二元戰爭的觀念中,將反同性戀變成他們與世俗戰爭的替代符號。說這是替代符號,因為他以此替代了真正的屬靈戰爭──基督徒處於廿一世紀歐美日政治經濟霸權的科技經濟社會中,如何面對貧富懸殊,如何面對驕奢淫逸的資本主義消費模式,如何喚醒教會中的中產信徒,去離開他們的安樂窩服侍窮人,如何抗拒歐美日集團為了資源掠奪與霸佔所進行的反恐戰爭論述與侵略戰爭,如何面對政治壓迫,如何學習與國內同胞站在一起反對官僚的迫害,如何學習與世界到處被世貿及跨國集團壓迫、剝削的人民站在一起?這一切上帝通過世上苦難與醉生夢死人群對我們的呼召,這些「基督徒」思想家一味視而不見,這就是福音書記載主耶穌批評法利賽人那種「駱駝倒吞進去、濛蟲倒濾出來」的情況。從這一點上看,這些所謂領袖之反同性戀,一如美國霸權之反恐,其實都是一種經不起上帝在主耶穌基督道成肉身啟示及救贖精神光照的霸權論述!而正如反恐行動,出在一個屬靈上完全虛偽和失敗的美國總統布殊身上、反同性戀行動的基督教領袖,也是以此來掩蓋其在一切真正需要付出代價的屬靈戰爭中的失敗與退縮!

  「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就不能進天國。」

  求主憐憫我們這些沒用的基督徒!

註:

1 所以天主教會雖也反同性戀,卻較細緻地區分反同性戀行為,而仍舊接納同性戀者參與彌撒,也不開除帶同性戀傾向的神職人員,更不會小題「勁」做地大張旗鼓搞反同性戀運動,並將之與教會的普世使命拉上關係。當然,新教宗的近期政策,卻令人憂慮。參Andrew Sullivan, "The Vatican's New Stereotype," in Time, Dec. 12, 2005, p.64.
2 龔立人 :〈宗教製造矛盾還是和諧〉 明報 2006-03-09論壇 B12
3 戴耀廷〈 宗教仇恨褻瀆 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明報 2006-02-28 論壇 A28
4 刑事性的性傾向,如XYY型基因,及另一些後天造成的、有性暴力傾向的人。但這些人也有平等權利──那就是:在他犯下性罪行前,我們不得在社會生活各方面歧視他。刑事性性傾向的人若犯下了性罪行,會關進精神病院,或按其人本身心理受創的程度而酌情減刑,這某程度會按是否先天或後天來處理。但非刑事性的性傾向,也可以按是否先天或後天來處理嗎?為何今天福音派的做法,總預設立場,無論如何都否認同性戀是先天的?這會對法律看待他們造成分別嗎?沒有!因為已定為非刑事性。要注意,同性戀可否被定為非刑事性,也如基督徒神學討論罪觀一樣:罪是指蓄意造成別人受傷害,或逃避個人應盡的責任而令別人受傷害,這也是干犯上帝誡命的實質性含義。一種性傾向,若無本質上觸犯此兩點(不如強暴別人的性傾向),便應定為非刑事性,得到公眾接納或容忍。從這原則看,要非刑事化性虐待,比非刑事化同性戀更難。從人權法理來講,若世上只有一個同性戀者,不論是先天或後天,我們也可以因他而訂立同性戀為社會必須接納的,非刑事性的性傾向,而其他非先天同性戀的人士,也可因而自由實踐同性戀,而不受歧視,一如《霸王別姬》中的主角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