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讀書組筆記:Tom Bingham – The Rule of Law – Human Rights I

Tom Bingham – The Rule of Law – Chapter VII

地點:序言書室
教授:王慧麟
Chapter VII: Human Rights

國際公約與本地立法:

布蘭戴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1856 – 1941)認為英國普通法的程序邏輯完備,已經可以保障到人權。英國普通法就是法治(rule of law),因此沒有所謂人權(Human Rights)的觀念,而只有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他們抗拒美式人權,所以人權的概念在普通法(包括香港)來說是很遲出現的。對於接受過任何社會科學訓練的人都認為,普通法經已足夠。

對於價值是否會隨著時代改變的問題,戴斯認為普通法有自我調節機制,可以適應。例如:在遞補機制問題上,只要持續纏繞和喧嚷,政府便不得不受理和讓步,這是社會制約、是法治元素,因此無需高舉人權。

這種看法何時才得到覺醒?二戰後聯合國成立,美國總統羅斯福夫人認為要有一個聯合國人權宣言,因為她認為二戰前的國際聯盟[1],大家都不尊重人權,因此這次如果大家要加入聯合國,便要簽署人權宣言,不接受人權宣言便不要加入聯合國了。

人權宣言內容大部分抄襲美國、並跟歐洲商討而得出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奠下許多人權的法律保障,由美國1789年司法條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和權利法案(人權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到二戰之後,人權才成為國際法的一部分。

重要的原則是簽署人權宣言之後可否直接用於法院?普通法的法制是不可以的,而需要經過本地立法,我們不是聽到國際公約需要本地立法。

香港有哪些國際公約是沒有本地立法呢?「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只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可以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而沒有本地立法的結果是,不能拿上法庭訴訟。

廢除刑事罪行酷刑條例:

香港還有什麼國際公約簽署是有本地立法呢?廢除刑事罪行酷刑條例[3],為了南亞裔人士申請政治庇護用酷刑的聲稱是,便引用這條例,為要堵塞漏動。這條例來自「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4]。

國家裁量餘地原則:

Tom Bingham認為寫人權這一課十分困難,因為英國一直都沒有人權立法,直到1998年(香港於1991年立法)。英國早已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不過遲遲沒有本地立法,這樣,在本地立法之前的英國有否人權保障?英國於1972年因加入歐洲共同體而必須簽署歐洲人權公約(ECHR)。

英國在加入歐洲人權公約(ECHR)上爭拗很久,最終於1972年公投加入歐洲共同體。在ECHR時期,其中極具爭議的案例是:八十年代一名英國情報局(GCHQ)的MI5特工於澳洲出版特工揭秘著作,當時的英國泰晤士報(The Sunday Times)於評論文章轉載部分內容,英國政府及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理由是:國防機密敏感資料。

泰晤士報極度憤慨而一直上訴,但因資料涉及國防機密而一直敗數;The Sunday Times最終上訴至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歐洲人權法院(是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終審法院),歐洲人權法院最終根據國家裁量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宣判泰晤士報敗訴,理由是:因資料牽涉國家機密而不能干預主權國的決定,overwhelm英國司法主權。因此,加入歐洲共同體=放棄國家主權及司法主權,一直是歐盟各國激烈爭辯的重點。

香港有人權案例,但當局為了壓制人權都引用國家裁量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香港不在歐洲人權公約低下,就算是,也有這個原則。而這個原則不是因為這個案例才出現,而是一直都存在。

歐洲人權法院在斯特拉斯堡,因而未必清楚土耳其或德國等歐洲國家所作的決定,因此不會干預。另一案例:在統一前德國,一班納粹主義(極右)要和左派於同一時間上街示威,德國政府立即發出禁制令,避免示威爆發成嚴重衝突,如:煽動、嚴重對立、種族騷亂等,以保障社會安全,其中一方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理由是:示威權利。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有一句是:(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因此禁制是可以做的,歐洲人權法院不會干預,最終由德國政府決定。這便是(margin of appreciation)。這方面香港的大律師很少提出,因為這關乎到違反人權和禁制人權的事。

國際公約或地區性公約要成為法律,可以拿上法院上訴,便需要本地立法。而英國自1972年公投加入歐洲人權公約(ECHR)而來,在普通法的框架下遲遲不做本地立法。直至工黨於1997年將之成為大選政綱,於選舉獲勝上台後才於1998年成功立法。而英國於立法後的人權案例都引用香港的人權案例。因此,Bingham在這裡介紹這個對英國人來說十分新鮮的概念。英國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將歐洲人權公約大部分抄下。而美國在1992年始確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5]還未本地立法。因此,中共在人權及公民權的立法上,以英美立法進度作辯護理由,振振有詞。

「合適住房」與「不合適住房」:

英美在本地立法之前,不算違反國際公約,因為國際公約不需立法enforce的,而可透過其他法律體現這公約原則。香港也是這樣辯護的,為什麼不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本地立法?因為權利原則體現在不同的本地法之中。但這不是事實,例如:在“right to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和“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上有何謂「合適住房」,而香港則有定義何謂「不合適住房」而沒有定義何謂「合適住房」,在這個定義中,劏房並不是「不合適住房」──住了不會死的。香港選擇不定義何謂「合適住房」是避免與聯合國爭拗,所以香港在這個問題上,遲遲不作本地立法。

[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9%9A%9B%E8%81%AF%E7%9B%9F

[2] 《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ttp://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

[3] 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FILE/CAP_427_c_b5.pdf

[4]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1%AF%E5%90%88%E5%9C%8B%E7%A6%81%E6%AD%...

[5] 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sec/library/9495rp02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