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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啟文:反對「性傾向歧視法」=排斥弱勢群體?──回應明心

明心撰文批評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誰騎劫誰?〉,《時代論壇》二○○五年七月三日),他引用我的一段話:「平等人權等同要制訂反歧視法例嗎?這推論甚有漏洞,不然所有曾受歧視的人(如胖子、醜八怪、口吃、口臭者、有臭狐、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皆要立法保障,這事實上不可能,故此人權並不足以支持反歧視法例。」明心認為「以如此排斥的論調回應性傾向歧視,令作為基督徒的我感到羞愧。」我卻認為以這種論調回應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是相當誤導性的。

用理性的態度討論性傾向歧視法

明心的回應令我大惑不解,我以上一段話的目的是釐清性傾向歧視法的性質,很多人說:「受反歧視法保護是同志的人權。」若這說法成立,所有反對「性傾向歧視法」者就可標籤為反人權、歧視別人的人,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解(參《是非曲直》新版第四章中詳細的討論)。若明心明白我的論證後不同意,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指出我論證的漏洞,他沒有這樣做,反而只是用感性的方式暗示反對立法的人有違「褔音與仁愛」的精神,直斥我的說法是「排斥」性和使人「羞愧」的。

我最近開始習慣別人的人身攻擊,但我不認為以牙還牙是好的辦法。我不會說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必然在態度上是惡意排斥傳統教會、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和反對立法的信徒,更不會說他們會令我羞愧,我認為性傾向歧視法是複雜的問題,有些支持的人的確是出於良好動機,我只是認為他們的論據不大成立。我希望雙方陣營用理性、和平的態度,集中討論立法的正反論據,避免人格上的互相攻訐。

或許有些人認為我用「醜八怪、低IQ者」等字眼已證明我在排斥那些人,這實在是雞蛋裡挑骨頭,我只是用那些字眼生動地指出社會中還有其他被歧視的組別,我從來不會罵別人是「醜八怪」,但不幸的是有些人會因樣貌受歧視,我的問題是,若「受反歧視法保護是人權」,那因樣貌受歧視的人也有人權,所以我們也應成立「樣貌歧視法」,如此類推,直至無窮。我不認為這可行,若有人不同意,要提出一無所不包的「反歧視法」,我倒也不一定反對,但一定也要把「同性戀異見歧視法」放進去,保護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的「人權」。

姓氏歧視法

「性傾向歧視法是特殊保護」這概念,仍有很多人不明白,我嘗試用「姓氏歧視」的例子去解釋(因為一談到同性戀者,我們就很容易情緒激動,而且他們作為弱勢群體的形象已相當深刻了)。假設現在有數十個姓李的人到平機會投訴,說他們因為他們姓李而被歧視,假設這些投訴都是真實的,因為社會的確有些人因為曾在某些姓李的人手上吃大虧,所以仇視姓李的人。這裡真的有些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然而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我們合理的回應是甚麼呢?是否就應制訂一條「李氏歧視法」呢?

首先,我們要注意若這法例存在,那些被歧視的李氏人的確會多了一些保護,但法例所保護的是整個姓李的社群,那我們就不得不問這樣做是否公平?因為若用特別的法例保護那些本來就不需要特別保護的人,那他們只會如虎添翼,較沒有那種保護的人有額外的優勢。(若李氏歧視法存在,任何要解傭姓李的人都要加倍小心和投鼠忌器。)我們又假設整體而言,李氏族群的經濟條件等其實比一般人更好:他們的平均收入比全港人口的平均收入高40%(也不要提李氏中有不少億萬富豪),他們有60%是大學畢業生,而總人口中只有20%是大學畢業生。在這種情況下為李氏立歧視法對嗎?一般人豈不會質問,他們情況已比一般人好了,為何還要給他們特別保護?那豈不是強者愈強,弱者愈弱?這樣並不公平。

其他人也會追問,為何其他姓氏就沒有歧視法保護?難道姓黃、姓關的就不會被歧視嗎?單單為李氏立法豈不是對其他姓氏不公平?所以縱使其他姓氏受歧視的情況不嚴重,他們也會要求有同樣的法例,因此,似乎要立一條普遍的姓氏歧視法,令所有因著姓氏受歧視的人都受保護。然而爭議不會停在那裡,因其他原因受歧視的人又如何?我們要立多少條歧視法才算公正呢?有些人認為這不是問題,總之看情況一條一條制訂就好了,但問題不是這樣簡單,若歧視法的數目愈來愈多,不被歧視法保護的「非弱勢群體」到頭來反而可能成為「弱勢群體」,並受到逆向歧視。假設現在除了現時三條歧視法外,還制訂了種族歧視法、性傾向歧視法和李氏歧視法,又假設一間公司因著業務不佳被逼裁員,現在有六位工作表現相若的員工,一位是長期病患者,一位是同性戀者,一位是印巴藉人士,一位是姓李的,一位是正在懷孕的女士,這五位都受法例保護,但最後一位是姓黃的男士,他是身體健康的華裔異性戀者,這位「普通人」卻沒有歧視法保障。若六人中必定要裁減一個,你認為老闆會選哪一個開刀呢?

性傾向歧視法是特殊保護

以上比喻當然不是完全與性傾向歧視法對應,但類似的地方也不難看出。關注和解決不公平當然是應該的,但不是每個方法都是好的辦法,因為可能產生新的不公平和不良的副作用。我們要以法例為某群體提供特殊保護時,應要建基於清晰、嚴謹和公平的標準,和提供充足的理據。我希望提倡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多點探討這些問題。因為你要求政府為這個組別立法,其他組別(不同性傾向和性喜好)也會問政府為何又不替他們立法,若政府不能為所有組別立法,又不能對那些質詢的組別提供原則性和有根據的答案,那對他們公平嗎?不少支持性傾向歧視法的人的論述,仿似把射燈獨獨照在受無理解僱的同性戀者和無良僱主身上,而他們以外的社會多元利益組別(除了某幾個典型的弱勢社群外)則隱形在一片漆黑之中。性傾向歧視法應可在某些情況糾正一些權力不平衡,然而作為一條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法例,它會影響各方面的權力關係。

我作老師的時候有一年負責收中六生,有一些會考生拿不到學校訂的最低分數,但我看她相當可憐,於是建議破格收她,我當時認為規則是為人而設的,且認為扶助這位「弱勢學生」和「被教育制度歧視的受害者」是大原則,所以相當肯定我的建議是合情合理的。怎料到一位較資深的老師的一個問題就使我啞口無言:「關sir,我可以理解你的建議,但我們的名額有限,假設我們收了這幾位不夠分數的同學,然後名額滿了之後有一位夠分數或高分數的同學來報讀中六,那時我們不能為他提供學位,豈不是對他不公平嗎?」

事實上我上面的質疑也有一定理據的,參考西方的數據,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在西方其實高於一般人,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我不清楚香港的情況,但最少以下一些引句和「香港同性戀者大多在經濟上屬於低下層」的說法並不吻合:「活躍的同志社群大部分屬高收入社群,沒有家庭子女負擔,屬高消費一族,杜聰相信,要是香港舉辦一個精彩的嘉年華,引來海外同志參與,這群屬DINK(Double Income No Kid)一族的遊客,雙薪無孩,定必刺激香港旅遊經濟 。」(〈同志破障上街〉,《明報》,二○○三年二月廿七日。) 此外,「據黎頌強及其他同志社區領袖指出,在香港,基於性傾向的就業歧視情況不算嚴重」。(《尊重不同性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和基恩之家製作,民政事務處贊助,一九九九,頁28。)

結語

明心認為民主「應尊重多元及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而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的問題是「對民主及人權的理解不清晰」,首先,不得不指出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和不認同今年民陣處理七一遊行手法的人也是多元中的一元,也可能是社會中的少數,我希望明心言行一致,也尊重這些人,及提倡立法保護他們的權利。此外,我們正正因為同意「應尊重多元及保障少數人的權利」,才反對立法,因為現今社會同時存在贊成和反對同性戀的意見和組織,若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就代表政府偏向贊成一方,長遠的效果會打壓反對一方,這是社會良心的強制統一化,是把對同性戀的多元立場壓縮為一元:只可贊成,不可反對。最後,我們都同意保障少數人的權利,現在的分歧只是用怎樣的方法。反對立法者認為現今的法例已沒有針對同性戀者,已保障他們和其他少數人的權益,並沒有需要和充足的理據特別立法,若為同性戀者特別立法,這更會危害不認同同性戀者的權益。總而言之,似乎明心對民主和人權的理解是流於片面的,支持民主和人權理念的人,不必然支持性傾向歧視法。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8.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