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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安琪﹕警員殉職墮樓 示威者難辭其咎

【明報專訊】一名運雞苗貨車司機因不滿政府賠償問題,上周於中環爬上天橋頂聲稱要跳橋「以死控訴」,一名警署警長趕到現場附近,嘗試爬上天橋頂其間失足墮地死亡。到底雞苗司機是否要為警長的死負責,引起極大爭議,本版今日特刊出兩篇立場相反的文章,供讀者參考。

日前示威者走上天橋示威,警長執勤時意外殉職,港人除為此深表惋惜外,亦有部分人為悲劇責任誰屬而引起爭論。

有人認為是一樁意外,無人要為此負責;亦有人認為責任在於示威者,因在天橋示威帶有危險性;同時亦有人認為事件應歸咎政府,認為政府如有回應示威者訴求、施政得宜的話,示威自然不會發生。

當然,如果要問責的話,大概最終只會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世事完美的話,苦難就不會存在。

行使合法權利者 不代表能完全置身事外

因此筆者認為無止境探究原因,雖然有助了解示威背景、社會環境,但無助於決定此次悲劇責任誰屬的問題。

有意見提出此次事件與平常的意外事件雷同,對警長殉職深別遺憾,但認為示威者乃合法地行使示威自由權利,因此亦毋須負上責任。筆者對此意見實在不敢苟同。即使同樣是合法行使權利,但行使情不同,結論亦會大相逕庭。以行山為例,行山者遇到危險求救,拯救人員因而殉職,的確,很少人會說行山者需負上責任。但同是行山,如行山者在懸掛黑色暴雨時仍堅持冒險行山,又或在沒有做足任何安全措施徒手攀山,拯救人員為拯救他時殉職,他們又是否仍然是零責任呢?

當然,這次示威無論在程度上還是情上,與上述例子不盡相同。但筆者想帶出的是,進行非法行為而危害他人生命的人固然對受害者責無旁貸,行使合法權利者亦不代表能完全置身事外。因此筆者認為,在決定該等人士(行使合法權利者)是否需要為他們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時,應考慮:

(一)該等人士自願進行危險/高風險活動;

(二)該自願進行的危險/高風險活動為必要行為;

(三)該等人士已合理地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做足安全措施。

如果(一)的答案是否定的話,大概也很難要他們負責。如果示威者是在被人威迫下不自願地走上天橋,真正需要負責的大概是幕後黑手。如果(一)的答案是肯定(即自願),接就應考慮(二)該行為是否必要(如馬頭圍大火果斷爬出窗外逃生的受災者,雖然自願,雖然危險,但乃必要行為),如答案是肯定,就應考慮(三)是否已做足安全措施(在筆者剛提及的火災情,當然不會對有關人士要求作出什麼安全措施;但如同樣是爬出窗外,但情是技術人員維修大廈外牆,若該人員沒有依照指示如繫上安全帶,則他亦該負上責任)。

因此,如經考慮後,如(一)是肯定而(二)或(三)其中一項是否定的話,則有關人士應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就這次事件,(一)示威者明顯是自願(沒有證據顯示相反的結論),走上天橋亦明顯為高風險行為;至於(二)是否必要,示威者本人可能認為是必要,但客觀環境大概持相反意見,因為示威渠道多不勝數,有需要可請教部分堪稱當中表表者的議員。最後,很明顯,(三)示威者沒有作出任何安全措施。

營造出危險環境示威者有責

總括而言,雖然警長墮下死亡,悲劇的發生乃是沒人想發生的意外,但對警長的不幸殉職,當時營造出該危險環境的示威者實在是難辭其咎。

作者是香港大學政治及法律系四年級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