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案衍生的一個影響,是立法會議員到底如何「合法履職」,特別是審議《財政預算案》時,到底《基本法》賦予議員什麼權力,超出權力的話是否構成「非法手段」?在初選案上訴階段,上訴方力陳議員可以在審議《預算案》時,提出與財政無關的事宜,迫使特首和政府政治「問責」。三名指定法官在初選案判詞指出,該問題涉及重大憲制問題,觸及立法會議員在「行政主導」系統下的功能,需要透切和詳細的分析,不過訴訟兩方的陳詞均「流於表面」,未能協助法庭,因此上訴庭不會就該「極其重要」的憲制問題下定論。
話雖如此,上訴庭卻就初選案被告的行為有定論,指立法會議員仍不能藉聲稱與《預算案》無關的題外話,而違反憲制秩序和憲制責任。判詞指,迫使行政長官辭職一直是初選計謀的步驟之一,最終目的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甚至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藉審核預算案達到該目的,明顯有違立法會議貝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

上訴庭今日宣讀初選案上訴結果,囚車在開庭前進入法院。
憲法、基本法、宣誓規範議員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