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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d 承包商富士康起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和編輯

今年6月13日 Macworld 引述 Mail on Sunday指由台灣鴻海集團持有的富士康於國內生產 ipod 的工廠削剝工人. BBC於14日亦有跟進. 第一財經日報於6月15日才發表專題: 富士康員工:機器罰你站12小時, 於6月22日又出了一篇: 富士康離職女工: 底薪很低福利很好.

富士康並不敢起訴 Mail on Sunday 和 BBC, 卻選擇了起訴國內的第一財經日報. 我致電第一財經日報, 接聽電話的證實了起訴的消息, 並說星期一會有公告.

若大家有留意財經新聞, 富士康(Foxconn)剛加入成為香港的恒生指數成份股.

這消息是從 donews 的討論組傳出來的, 內容包括起訴書, 以及記者的說明. 富士康透過深圳的子公司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於7月3日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分別向編輯和記者索償3000萬人民幣的賠償, 兩人的資產被法院凍結.

據台灣苦勞網記者說, 富士康於台灣的母公司鴻海集團, 以前(2004年)也曾透過法院打擊新聞自由的做法, 扣押記者的財產, 引發台灣記協的一系列聲援, 才放棄訴訟.

這次, 因為一系列的報導, 蘋果公司對富士康於國內的生產線展開一系列的調查, 雖未有明顯的違規, 但工資的計算方法混亂, 亦有頗嚴重的超時工作情況.

以下是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報導的說明, 從其描述可見, 這是一位很專業的記者, 做了充足採訪, 並向各方面求證, 若如此專業記者被財團打擊, 對國內的新聞自由會有很嚴重的後果.

另轉載起訴書

圖片來自 subcon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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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和6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分别刊登了本人写的有关台资工厂富士康公司的稿件:《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下称“文章一”)和《富士康离职女工:底薪很低福利很好》(下称“文章二”)。

文章一的采访,是通过接触了一位富士康员工所了解到的一些情况,而及时采写的。文章二则是记者前往昆山富士康当地进行采访,后经编辑刊发的。

巧合的是,在预先不知情的情况下,6月14日新浪等媒体转载了英国《星期日邮报》的文章《苹果中国代工厂探秘:女工日工作15小时月薪300》。该文章就是以富士康工厂为背景所撰写的。

因此,大量网站将6月15日本报的“文章一”与该文并在一起,作出了一个以“富士康劳工”为名字的专题。一些网站将本报的标题加上了“血汗工厂、黑幕”等字眼。这些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大量网友的关注。

作为记者,我写两篇文章的初衷,实际上是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对有关企业在雇佣人才方面的现状进行报道,特别是一些底层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待遇情况。也希望以此为基点,解读企业如何更为人性化地管理一线员工。

当时,本人在《西祠胡同》网站上看到有数十篇一些富士康员工对公司内部人才体制的抱怨。后来,又在浏览一个小型的科技网页的时候,看到了数个富士康员工的QQ
号码,并与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进行了30多页的聊天,我在《西祠胡同》看到的一些留言,向他一一求证,他也给予了很多建议。文章写完后,我还将该文章交给他确认,他也提了一些意见。在文章正式刊出前,我还直接向富士康确认其中的核心事实。我拨通了公司外联部的贺小姐。根据她的口述(有录音),我将很多关键的说法都一一记录下来,并且进一步修改了该文章。

6月11日刊登之后,该文被数十家网站大量转载,同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万名网友的留言中,有不少富士康员工和了解富士康的人士就本报报道发表了一致的观点,即文中所反应的情况在公司内部确实存在。

富士康公司随即于深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一些主流媒体记者公开了工厂现状。但其间,类似《21世纪经济报道》等被邀请的媒体也进行了追踪报道。其中不少报道与本报文章的观点相符合。

在这样的情况下,编辑决定继续跟踪该事件。我在周二(6
月20日)当天抵达昆山的富士康工厂,并且到富士康员工在外居住最多的村落(玉山镇)进行调查。在一个卖冷饮的摊位上,我遇见了一个刚刚从富士康离职的女孩和她的同伴,并对她进行了近50分钟的采访。6月21日下午,我上交了第二篇文章。同时,本报深圳记者凡国君也写了一篇有关深圳当地情况的文章。另外,编辑也配发了一篇评论,成为之后的见报专题。

6月30日当天,富士康的两位代表——富士康下子公司-赛博数码广场管理部副总(董事长特助)詹东海、赛博市场总部副总李广,约本报??编委和我在报社附近见面。他们表达了他们对本报几篇文章的立场。

当天两人态度和蔼、情绪自然。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我们的连续报道在网络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关注,使富士康很被动。希望我们报社不要在跟踪下去了,这样会让他们很为难。

他们也表示,很理解媒体的立场。在这次会面上,对方并没有就文章的真实性提出相关质疑。

其中有这样一个细节,当詹东海提到文章中所说的“关电脑罚钱”等其他事项,说这些管理事项自己都不知道的时候,李广立即说,文章说的内容确实与实际情况一致,“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我都看到了。”

总之,当天我们四人愉快地交换了意见。在这样的和谐气氛中,我们谈了2个多小时,并在中午吃饭前结束了对话。

之后,我们没有继续写有关富士康的报道。所有采访告一段落。

而后,富士康方面还邀请翁宝编委和我再次见面,但由于双方日程方面的原因,此次会面没有实现。

作为一名有良知的记者,众多的艰难故事促使我动笔。而在我的创作过程中,众多人的支持和真相,给了我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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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寶安區龍華街道辦油松第十工業區
電話:0755—28129588-74085

傳真,0755—28129588—74945
法定代表人:鍾依文
職務;董事長

被告,??,《第一財經日報》産經中心編委
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211號藝海大厦13樓
聯繫電話:(021)52132618

傳真;(021)52132590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發對原告名譽權梅成侵害的相關報道或言論;

2、判令被告在相應的報刊、媒體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商業信譽損失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

4、本案訴訟費及保全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獨資公司,屬“富士康科技集團”旗下的骨幹企業。2006年6月15日,《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該報記者王佑撰寫的題爲“富士康員工,機播罰你站12小時”的報道,該報道未經調查核實,僅憑道聽途謹就妄下結論,稱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須連續工作12個小時,不得說話”;“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體本來就有病”;“親眼見到三個女工因經常加班而在生產綫上暈倒”,“富±康員工下班忘記拔插頭將被罰款1000元”,
“幾個月下來,每個人已筋疲力盡,雙脚生滿水泡”,“因工作需要調換部門,職員的電腦糨拆開三次,檢查機型晦舛鋪碼是否匹配”,等等,該等報道與察實嚴重不符,沒有事實根據;該報道使用持田片與其下的注釋田文不符,純屬虛構事實,惡意中傷,企圖誤導讀者。同時,謹報道多處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
“殘酷”、“亂竄”等明顯帶有侮辱、貶損性語言,對原告員工的工怍環境妄加眨損性的評論,稱富壬康員工的生活“幹得比驢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裝得比孫子乖,看上去比誰都好,五年後比誰都老“。此後,《第一財經日報》還以系列報道的瑤式持續刊發了該等不實報道,使廣大讀者對原告及其經營的“富士康”(品牌産生了重大的誤解,造成原告社會評價嚴重降低,在業界造成極壞的影響,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和商業信譽,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被告翁寶作爲《第一財經日報》産經中心的編委,沒有對原告的真實情况進行調查核實,也沒有適當履行對此類評論性、批評性的新聞報道的特定審批程序,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即批准刊發該等不實報道,造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發生,其行爲存在嚴重過錯,依法已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其應對原告上述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爲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正義,現根據《民法通則>》第101、102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