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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ghing Gor 之修法與釋法(每周左左你)

雙非孕婦肯定是香港今年上半年的熱門,首個龍年出生的BB是「雙非BB」,可說是給了一個預視。新年之前,不少建制派政黨如自由黨、新民黨均大力提倡「人大釋法」,政府則推出四項行政措施限制雙非孕婦入境,被評為治標不治本。新年之後,泛民主派的新民主同盟提出修改基本法,數日後民主黨也提出修法。

相比與釋法,修法自然是較為合理的做法。人大釋法的本質,其實等同修改基本法,所謂的立法原意根本無從說起,如果「立法原意」的地位是比條文高的話,條文不過是一紙空文吧了。另一方面,修法本身自然也有一定的危險性,假如社會隨大多數意見或一時的民粹情緒任意修法,很可能會出現「大多數的暴政」,剝奪少數人的權利的情況。

完美世界下,法律應是一份大家共識的社會契約,然放在現實世界自然並不如此。最簡單的挑戰來自哲學家 Thomas Hobbes,「誰曾拿過一份契約問你是否同意?」剛落畫的電影《Laughing Gor 之潛罪犯》,飾演地下反抗組織領袖的吳鎮宇向飾演罪犯的黃宗澤解釋,他否決黃報讀公開大學法律課程的要求,「法律係乜野?法律就係當權者及資本家訂定法律,要群眾遵守。」吳又說,「歷史上所有的革命,也是由犯法開始。」

這我們可以了解到為何建制派、政府或內地的法律學者對修改基本法的抗拒。基本法的草擬過程,由中方主導,港人無從過問,條文也是九十年代中英力量對碰,八九六四之後以及中方訂下香港維持資本主義,以資本家協助治港的社會形勢之下的產物。基本法的神聖性基本上是無從說起,荒謬的修文隨處可見,如第五條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誰能說清楚什麼是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最低工資立法、公平競爭法立法,是否也統統違反了基本法第五條?第四十條訂明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明顯是回歸前的政治妥協。第一百條規定香港要「量入為出、避免赤字」,完全違反政府財政預算的常識。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兩次競選立法會的政綱,也有提及要修改基本法,打破基本法對港人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限制。

當然,最終結局必然不會是修法,修法無疑是潘多拉的盒子,修法大門一開,基本法的千瘡百孔也就無所遁形,結果也無人可料,可以是右翼抬頭法治瓦解,也可以港人意識的醒覺。修改基本法也就這麼一把「雙面刃」。

文:黃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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