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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西灣河開槍警罪成 工程經理囚2月半 官:警女兒尚在求學 應享寧靜生活權利

「起底」西灣河開槍警罪成 工程經理囚2月半 官:警女兒尚在求學 應享寧靜生活權利

【獨媒報導】50歲裝修公司工程經理涉嫌在 Twitter 上轉載了西灣河事件開槍警員與女兒的合照等,並配上警員的中文全名、「槍殺人」、「黑警死全家」及「手無寸鐵」等標籤。他否認「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等兩罪,今(3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2個月半。裁判官施祖堯拒絕接納被告稱丟棄舊電腦時未有登出帳戶,懷疑電腦被人拾去遭盜用帳戶的說法,認為不合情理。裁判官指開槍警員的女兒尚在求學中,應享有與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而開槍警員本身在西灣河事件中已承受很大壓力,認為被告的轉載更是延續警員蒙受的指明傷害。

報稱為項目經理的梁煇(50歲)否認兩罪,包括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以及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


被告 梁煇

官拒接納被告稱遭盜用帳戶發文 指不合情理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均為誠實可靠。

被告梁煇曾供稱,他於2020年丟棄舊電腦時未有登出 Twitter 帳戶,懷疑電腦被人拾去,或遭黑客盜用而發布涉案帖文,否認帖文是出自其手。

施官拒絕接納梁的供詞,不解被告丟棄舊電腦時有意識要刪除裡面的工作文件和影片等等,但另一方面卻稱沒有登出 Twitter 帳戶,而令到撿拾電腦的人盜用帳戶,認為並不合情理。施官認為若被告真的有意識令資料不被外洩,有很多既簡單又直接的方法處理,例如格式化電腦或損毀電腦後才丟棄等等。

裁判官進一步考慮被告稱他自2020年起每日均會在 Twitter 上發布一則與遊戲有關的帖文,顯示他是一名頻繁使用Twitter 的用戶。施官指若被告供稱帳戶被盜用屬實,他理應在使用 Twitter 時會收到他稱不屬於自己帖文的通知(notifications),早已經會引起懷疑。施官認為被告的供詞不合情理亦前後不一,拒絕接納。

官指合照標題上「我老豆係殺人犯」已向讀者表明為開槍警女兒

就首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該罪針對被告在 Twitter 上轉載一張開槍警員與女兒的合照,照片上有標題「我哋老豆係殺人犯」,而警員的女兒亦被「改圖」成手持刀。

施官考慮該帖文標籤(hashtag)了警員的中文姓名,認為已向讀者表明開槍警員的身份;而合照上「我哋老豆係殺人犯」的標題,同樣已向讀者表明相中兩名女子是警員的女兒。施官認為警員作為父親,不可能讓兩名女兒的相貌以如此的方式遭到披露。

官指本案環境證據充足 指被告標籤「槍殺人」等與事實不符

施官亦指本案的環境證據充足,被告不爭議涉案 Twitter 是其個人帳戶,而警方撿取被告手機時已登入涉案帳戶等等,認為已能肯定被告就是帖文的轉載者。施官指被告轉載開槍警與女兒的合照帖文時,另加上「槍殺人」及「手無寸鐵」等標籤,明顯是希望表達警員在西灣河事件中「槍殺」手無寸鐵的市民,是「殺人犯」。

但施官反駁指,該中槍市民至今仍然在生,更因數項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因此帖文所指稱的說法不可能是屬實。施官認為被告轉載帖文的意圖是為了令開槍警員及其家人蒙受被滋擾及恐嚇等指明傷害,令他們擔心人身安全。

另一涉案帖文轉載開槍片官指影片顯示警員外貌

至於另一「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該罪指被告在 Twitter 上轉載了上述開槍警員的父女合照帖文,亦轉載了西灣河事件的開槍影片,標籤了警員的全名。

施官指帖文標籤開槍警員的全名及「交通警」等資料,而影片亦顯示了警員的外貌。裁判官進一步考慮開槍警員庭上曾供稱他看過涉案帖文後擔心以往的欺凌會重覆,擔心上街被認出等等。他認為上述兩則帖文的轉載不可能得到開槍警員的同意,終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非帖文「始作俑者」僅轉載

辯方大律師張建波求情時指,被告現時未婚,與78歲的母親同住,姊姊已移民外地,母親需依賴被告的照顧。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並非帖文的「始作俑者」,他只是轉載的角色,而被告過往亦曾任義工工作,例如探訪獨居長者及教小朋友英語等,盼予以輕判。

官指開槍警員女兒尚在求學中 應享有與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

施官即日判刑指,開槍警員的女兒當時尚在求學中、遭披露的相片顯示她們相貌年輕,理應享有與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他指帖文令她們的相片被公諸於世,加上有「我哋老豆係殺人犯」的標題,必定為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帶來極大困擾。

官:被告在高院頒下禁止「起底」警員禁令後犯案 加重罪責

辯方指被告並非帖文的製作者,但施官認為被告的轉載屬公開性質。他考慮被告發涉案帖文時「起底條例」已生效一年,不能歸咎自己不熟悉法例;加上高等法院早就禁止「起底」警員頒下禁制令,認為被告在此環境下犯案屬更加嚴重。

施官就首項控罪以4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在考慮另一控罪時,他指開槍警員擔心之前的欺凌會重覆,情緒及睡眠均受影響。施官認為開槍警員在西灣河事件中本身承受大壓力,而被告的轉載更是延續警員蒙受的指明傷害,故就此罪以2個月監禁作起點。

施官指被告經審訊後罪成,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而兩罪彼此加重了罪責,故下令首項控罪中的2星期監禁與另一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個月半。

首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與12月1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於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A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其兩名女兒B及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8月31日與12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於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A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他的姓名及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件編號:WKCC47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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