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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涉駕駛及乘搭「家長車」 14人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成 官:接載暴徒逃避逮捕

【理大圍城】涉駕駛及乘搭「家長車」 14人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成 官:接載暴徒逃避逮捕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有人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19人涉在理大外駕駛和乘坐「家長車」,當場被捕。他們被控7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14人另遭加控暴動罪。當中5人開審前認罪,另14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柙至4月27日與認罪被告一同求情。

法官王詩麗裁定其中9人從理大逃出,曾參與暴動,指他們無按「和平有序」方法離開,反冒受傷風險游繩逃離,肯定是犯罪後逃匿;而他們尋求車輛接載,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逃避警方逮捕」。至於5名接載者,法官指他們必然知道登車人士從理大出來,是接載「暴徒」逃避警方逮捕,而司機和乘客懷共同目的,「共同行動達致免於被捕」,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此外,就案發時16歲女生稱到理大找男友,但因害怕催淚煙而無離開、亦無勇氣向警方舉起雙手離開,法官拒絕接納,指留在理大必然更恐怖危險,她留宿理大面對「暴徒」和陌生人「需要更大膽量」。法官拒絕為女生索取教導所報告,僅索取背景報告,她聞後一度情緒激動哭泣。

14人控妨礙司法公正 9人控暴動罪 全部罪成

不認罪14人為:何英傑(35歲,船務主任) 、伍偉楠(22歲,學生)、冼宏俊(32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歲,秘書)、梁卓鋒(23歲,地盤工人)、黃筠喬(17歲,學生)、張頌熙(41歲,商人)、梁穎欣(30歲,銀行經理)、陳鎮洋(32歲,建築安全主任)、劉淑華(26歲,網頁設計員)、黃琪峰(22歲,學生)、林鑫濤(21歲,外賣員)、卓琬宜(18歲,學生)、黎靖言(24歲,項目助理)。他們被控7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7架被截停的車輛。陳鎮洋另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

除了4名司機及其中一人的女友,其餘9人均被指是乘客,被控一項暴動罪,包括伍偉楠、梁卓鋒、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及黎靖言。至於其餘部分司機及乘客則不在法庭聆訊,判詞列明部分人已離港。

理大生稱友人接載觀察理大情況 官批砌詞狡辯

就9人面對的暴動罪,法官王詩麗裁定當天理大發生暴動,有示威者堵路和投擲汽油彈與警方對峙。當中4人作供,一人傳召證人,惟法官均不接納。第三被告伍偉楠為理大生,稱當晚到尖沙咀練舞後,友人以電單車載他返宿舍,並因關心理大到附近觀察,到場後發現有人從新橋游繩到地面,由7至8輛電單車接載登上其他車輛,該些電單車再來回接載如一個循環。友人提議協助他們,伍感害怕故留下等對方回來接他,期間在另一朋友示意下登車。

法官批評伍作供「不盡不實,在證人台上編作故事」,指他感害怕卻獨自在行車路等友人回來,反應不合情理;而他自言怕事,但得知理大被封卻刻意到場查看警方部署,是十分矛盾、砌詞狡辯。其 Instagram 照片「Save Poly please They are dying」亦無助指他不在理大內,甚至可說他請求外界協助理大正是支持他們,與他稱不想被牽連「南轅北轍」。

16歲女生稱入理大找男友惟怕催淚煙無離開 官指留宿面對暴徒需更大膽量

第十被告黃筠喬案發時是16歲中學生,她稱案發前一天男友叫她到理大找他,她到場後找男友不果,決定離開,但聽到人說「咪出去,出去盞死」,遂因害怕催淚煙和子彈而折返留宿,至翌日晚上才尾隨途中遇見、同案認罪第九被告利文熙游繩離開,利其後拉着她跑到天橋登車。

法官批評她「砌詞狡辯」,認為她如想返家,可循進入理大的隧道離開;而她指害怕被暴徒打,卻因怕有催淚煙而不願離開,一個女子留在「由暴徒佔領」、「一個隨時會受到人身傷害」的地方,惟兩者相比下「必然是留在理大更為恐怖和危險」。對控方指她可向警方舉起雙手離開,黃稱沒有這個勇氣,法官認為「她留宿在理大面對暴徒和一眾陌生人需要更大的膽量」,其說法自相矛盾。

法官又指,黃得悉警方多次呼籲離開,卻無向人求助是牽強矛盾、與她想盡快回家背道而馳。而她作供時處處迴避談及「暴徒」行為,稱無見到他們破壞或塗鴉,事後無與男友談及當天事情亦不合情理,拒信其說法。

稱入理大找表妹 官拒信指如大海撈針、不設實際

第十二被告梁穎欣沒有作供,但傳召妹妹,她供稱二人是認罪第十九被告陳宇晴的表姐,前一晚得知表妹身處理大及遺失電話,故梁決定去理大找表妹。

法官拒絕接納,批評證人「處處維護姐姐,隱瞞真相」。就妹妹稱不知理大有暴動、不覺有危險,法官指當時暴動情況眾所周知,理大「儼如戰場」,其說法刻意淡化和輕描淡寫理大情況,是「別有用心」、「一心隱瞞真相」,以表達入理大找人正常不過。法官亦不相信梁的家人當時不單無勸退、反而支持她進入理大;而表妹當時遺失電話、理大面積大,不相信33歲的梁會在此不明朗情況下純碰運氣,以大海撈針和不設實際方法找表妹。

被告否認向醫生提因游繩受傷 官拒納 指醫生絕不會無中生有

至於第十六被告林鑫濤,供稱曾於九龍城見工,案發當天於該處認識第十五被告黃琪峰及第十三被告陳鎮洋,獲提議登車去地盤視察,駛至紅磡繞道因塞車停下。其後第十四被告劉淑華突然開車門稱聽到槍聲很害怕,想上車避一避,車輛被截停後,林被警員拉下車致跌在地,手部感疼痛,他被警員押送到醫院後向醫生指出傷處,但否認如醫生作供指,他提過受傷原因是「扶住條繩游繩去地面整親」。

法官批評林證言不盡不實,指林稱認識數個素未謀面的人後,不知何故一同登車,是為配合行車路線而「編造情節」;而她接納醫生說法,認為他「絕不會無中生有,編作病因」,完全無動機誣蔑林,故肯定林是從理大出來游繩而下,再登上涉案車輛。

至於第十八被告黎靖言,稱當晚由友人丈夫接載回家,在車上看見第十七被告卓琬宜,到紅磡繞道時認罪的第十九被告陳宇晴亦上車。法官批評她「編作故事」、有心隱瞞真相,指友人僅泛泛之交卻提議送她返家,情節過份巧合,顯然不是事實。

官:被告大多非理大學生或住附近、犯罪後逃匿 裁全部暴動罪成

就無作供的4人,法官接納警員片段辨認,裁定第六被告梁卓鋒從新橋游繩而下,跑向紅磡繞道方向,登上電單車,再登上私家車。至於第十四被告劉淑華、第十五被告黃琪峰及第十七被告卓琬宜,法官憑片段辨認、劉身上有白色口罩、不認為會發生超乎想像的巧合事件等,裁定他們在新橋一帶出來,在紅磡繞道登車。

法官裁定,上述9人均從理大出來,指警方11月17日晚設防線禁止任何人進出理大,各被告必然於此前進入理大,且進入前已清楚知道理大發生暴動。法官指在儼如打仗的環境下,在附近出現的人應會即時離開,免被誤作示威者;而大部分被告均非理大學生或教職員,亦非住在理大附近,若不是參與者,不會特意走進校園。

法官又指,警方自11月14日不斷呼籲人們離開,被告實有足夠時間、渠道和機會離開,但他們選擇不聽從勸喻,無依照「和平有序」方法離開,反而寧願冒着受傷風險,游繩或在新橋一帶逃離理大,裁定他們參與涉案暴動,並在犯罪後逃匿。法官續指,各人排除萬難,特意進入理大,即使無證據主動作出特定破壞行為,但肯定他們身處現場互相壯大聲勢,鼓勵和支持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卓琬宜和黎靖言更透過刻意穿上黑衣黑褲,向理大內黑衣人表明是同路人。

官拒信被告稱載傷者往醫院

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罪,5名接載者中有兩人作供,法官同樣不接納。首被告何英傑被指接載第三被告伍偉楠及另外4人,何稱當天下班駕車回屯門,至紅磡繞道時塞車,有人登車指其手部受傷,問可否幫他,何指可送他們去醫院。何警誡下亦稱基於人道理由將他們送院,認為他們是傷者而非逃離理大的人,他不會接載懷疑暴徒。

法官指,一個正常心智的人遇上陌生人突然登車,本能反應是提高警覺喝令他下車,何無這樣做,又提出將傷者送院而非電召救護車,反應有違常理;而何形容上車的人是「傷者」,只是淡化當時不尋常景況及自己角色,其解釋「欲蓋彌彰」,為脫罪狡辯。法官又指,何容許無受傷的兩人上車,又不查究他們身分,因深知他們從理大逃出,正積極協助一個又一個逃避逮捕的人登車離開。

官拒信被告稱「舉手之勞」接載

至於第十一被告張頌熙,被指接載第十二被告梁穎欣及另外3人。他稱當日駕車至殯儀館附近時,有陌生女子問他「可否幫啲人車落橋」,張認為是「舉手之勞」故接載。法官質疑當時橋上有雜物、多人嘗試登車,情景罕見,女子叫被告「車人落橋」便匆忙離開必令人生疑,張無問她詳情屬不合情理;而他無問清楚另外3人上車原因和去處,只聽從吩咐「你開車先啦」便向前駛,其不問不聞亦不合乎邏輯。就張稱曾多次接載陌生人,法官指是因對方不能成功截車,與本案情況「南轅北轍」,裁定他不是路過,是有意接載他們離開。

行車紀錄儀片段提「有冇嘢掉」、「lock機」 官指不會巧合提消滅證據

其餘3名接載者均無作供。第四被告冼宏俊和第五被告林施雅為情侶,被指接載第六被告梁卓鋒和另外兩人。車上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到達紅磡繞道前,車上傳來警方佈防和放催淚彈等消息,有人稱「嗰邊都有狗車啊」、「喂有狗落地啊」;而當車輛到達紅磡繞道,拍到多人快跑嘗試登車,同時車內有聲音指「有冇嘢掉?」、「first aid 衫掉唔掉得呀?」、「有警察喎,有警察,大家小心」,當防暴警用電筒照射車內,有聲音指「收番好部電話」、「lock 機」。

法官指,車內對話一直與警方部署和執法有關,如被告不知道有人從理大出來,車廂內「不會如斯巧合」出現談及消滅證據、車輛可容納多少乘客的議題,又在防暴警出現時叮囑大家小心和鎖上電話,顯然是防止警察打開發現訊息。

官指被告多次漠視警告停車是「畏罪而逃」

至於第十三被告陳鎮洋,被指接載第十四至十六被告劉淑華、黃琪峰及林鑫濤,及另外3人。負責警員稱曾兩度要求陳停車遭無視,陳扭軚撞向他使他飛起一秒,警員拔槍警告但不獲理會,陳再向後倒車直至撞到後方車輛才停下。法官指,陳的惡劣駕駛態度是因心知車上人士從理大逃出,他犯法接載將被捕的人,故多次漠視警告停車,是「畏罪而逃」。

官指司機及乘客懷共同目的 共同行動致免於被捕

法官續指,理大暴力事件是全城焦點,被廣泛報導,警方亦曾公布會拘捕從理大出來的人,上述5人從鋪天蓋地的新聞,必然知道登車者是從理大出來、逃避警方逮捕的人士。而片段可見,有人游繩而下,有人協調指示逃離者登上不同車輛,就算不是早有預謀,但駕車被告到場「接載暴徒的那刻,他們是接載暴徒逃避警方的逮捕」。

法官又指,干犯暴動罪的被告在紅磡繞道尋求車輛接載,並實際接受了接載,「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逃避警方的逮捕,乘車盡快離開現場。」法官指,司機和乘客均懷着共同目的,「一個提供車輛接載,一個就接受接載」,「雙方共同行動達致免於被捕的目的」,裁定14人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官拒為20歲被告索教導所被告 女生聞後哭泣

所有被告須還柙至4月27日,與同案認罪被告一併求情。就現時20歲的黃筠喬,辯方指案件纏繞多時她亦無放棄自己,現已中學畢業,就讀大學,加上無證據她親自作出破壞,望考慮索取教導所報告。王詩麗拒絕,僅為黃索取背景報告,黃聞後情緒激動,俯身哭泣。不少親友聞判後亦雙眼通紅、以紙巾拭淚。

同案5人早前承認暴動,包括林斌(20歲學生)、陳俊鋒(20歲,理財顧問)、利文熙(20歲學生)、陳宇晴(17歲,學生)及麥韜(25歲,文員),開審前承認暴動罪。他們另面對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獲存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 313、573/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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