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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14人暴動罪成 部份被告沒攜防護裝備 官:衣著裝束整體上吻合暴動者

【理大圍城】14人暴動罪成  部份被告沒攜防護裝備  官:衣著裝束整體上吻合暴動者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有人網上號召「圍魏救趙」,大批示威者前往理大附近一帶嘗試「營救」被困校內人士。警方在油麻地圍捕共213人,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15人案件今(9日)在區域法院裁決。除一名19歲男生認罪之外,餘下14人經審訊全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1人另被搜出鐳射筆,被裁定藏武罪成。暫委法官劉綺雲押後至9月26日聽取求情,並暫訂於10月4日判刑,期間為5名現年18至19歲的少年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10名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15人須還柙候判。

被告依次為14歲女童(現18歲)、李樂庸(又名李俙潼,現19歲)、鄧燁明(案發時15歲,現19歲)、李文彬(案發時15歲,現19歲)、林紫晴(案發時15歲,現19歲)、孔君濠(案發時21歲,現25歲)、桂雋豪(案發時19歲,現23歲)、黎俊文(案發時21歲,現25歲)、劉達森(案發時18歲,現22歲)、李德輝(現26歲)、魏健(現21歲)、譚樂軒(現23歲)、譚文駿、譚伯全(現28歲)和田浩輝(現24歲),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第四被告李文彬開審前認罪,保釋至今。

官排除無辜路過者被捕可能性

暫委法官劉綺雲以187頁判詞交代裁決理由。她指從錄影片段可見,警方開始推進行動後,並無對任何路過、旁觀或步出大廈的人士作出制服或拘捕,所以排除了有人因無辜理由而進入封鎖區範圍內被誤會為暴動者,因而被警方拘捕的可能性。

劉官指,警方推進之前,現場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磚頭的聲音、警方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的聲響、爆炸聲、催淚煙和燒焦味等等,聲音和氣味均明顯和持久,影響範圍廣泛。她認為身處控罪範圍及邊陲位置的人,包括本案14名被告人,必然聽到、聞到和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意識到發生大規模的暴動,任何無辜途人必然會立即遠離,亦有足夠機會離開,所以有人誤闖暴動範圍的可能性是不成立。

劉官認為,無離開暴動現場的人是選擇不離開,藉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和鼓勵其他示威者,助長他們氣焰。

14歲女童未有與男性及成年人分開處理 官:雖不符警察通例 但不影響證物鏈

首被告14歲女童爭議生理鹽水和黑色面巾的證物鏈,並指兩件物品有可能在混亂間,從窄巷內其他人的身上跌進女童的袋裡。惟劉官指影片顯示封鎖區內的人士並無背囊或袋子打開的情況,各人被鎖上手扣之前,雙手均舉起或放在頭部,因此認為女童的說法是不成立。

女童的代表律師亦批評,警方未有因為女童的年紀而把她與男性及成年人分開。劉官認為,雖然警員的做法與《警察通例》不符,但警員基於被捕者人數、警方人手及安全考慮而作出相關處理方式,是可以理解,沒有可疑或不當之處,也不會影響證物鏈的連貫性。

15歲女生警誡下稱做急救員 官拒信納

案發時年僅15歲的第三被告鄧燁明在警誡下稱,當日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做志願急救員,身上攜有的消毒紗布是用來為傷者止血。

劉官則認為鄧所攜的生理鹽水和紗布的數量少,也沒有帶備其他基本急救用品,例如膠布、繃帶和剪刀等,以及沒有穿上可供識別的急救員衣著,故此完全排除她身處現場擔任急救員的可能性。

劉官反指鄧必然預期有暴力場面出現,才會帶備生理鹽水和消毒紗布到場,是參與暴動者所配備的裝備,裁定她蓄意留守,並非無辜的第三者。

被告稱下班途中被捕 官拒納證供

第五被告林紫晴自辯稱,當日在彌敦道僑建大廈的Urban Cafe做兼職,下班離開時,發現有人聚集,沒有巴士行駛,於是打算前往附近找的士,但途中被人撞倒和踐踏,因而受傷及被捕。她亦傳召Cafe的東主出庭作供。

不過劉官指林在盤問下聲稱,不記得有否聞到催淚煙氣味及有否見到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方,是迴避問題,不是實話實說。劉官亦認為林在現場目睹示威人群,卻不選擇循遠離他們的路線離開,而是愈行愈近他們,是不合理,最終不接納她的證供。

至於Cafe東主的證供,他供稱Cafe可歸類為「黃店」,但聘請員工時不會考慮對方政見,然而控方在盤問時指出,Cafe的Facebook連續多日發布有關「三罷」的訊息。劉官認為,若果東主認為Cafe工作與政治理念無關,便不會在Facebook上發布「三罷」帖文,批評他說法不可信。劉官又指,東主理應留意示威對店舖的影響,並指示員工盡快完成工作及盡早離開,然而他沒有如此做,對員工安全漠不關心、有違僱主對員工應有責任,是不合常理,故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被告前女友供稱當日「偷食」 懷疑被男友跟蹤 手機功能證被告所處位置

第六被告孔君濠傳召前女友何小姐出庭作供。何稱案發時二人為情侶關係,處於冷淡期,同時剛另結新歡Adam。案發當日,何下班後相約新歡Adam外出,之後二人到油麻地的時租酒店過夜。由於擔心被當時男友即第六被告跟蹤,所以何透過手機「Find My Friends」功能查找被告的位置,發現被告身處於時租酒店附近,至翌日凌晨仍在彌敦道寶寧大廈中間的位置。

劉官認為,若果何小姐懷疑被告跟蹤她,又真的不想被告發現她與Adam的關係,那她仍選擇與Adam在海濱公園公開地方作出親熱行為,之後步行至時鐘酒店去「開房」,是難以置信。對於何解釋去「開房」是因「情到濃時」,劉官認為這意味著她當時「感性大過理性」,但她同時卻能理性地分析僅是「懷疑」被告跟蹤她,只是托詞去合理化其證供,不是說真話。

劉官又指,何小姐供稱到達碧街時,只是「擸一擸」該處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士發出嘈吵聲音,但認為不關她的事,所以完全不驚慌,也沒與Adam討論過不去「開房」。劉官指當時現場情況使人不安,何不關注自己及Adam的安全,甚至完全不驚慌,是有違常理。再者,何當日從沒親眼見到被告也沒有對話,其證供單靠手機「Find My Friends」功能找到被告的位置,是不可信。

被告身攜黑色膠紙 官:可用以結紮障礙物

第八被告黎俊文傳召了好友兼工作拍檔黃先生作供,他稱當晚要求被告到客人的公司取回相機和記憶卡,而該公司位於彌敦道寶寧大廈,但最終被告全無音訊,後來得知他當晚被捕。

劉官指黃先生的證供不合理,拒絕接納。她反指被告身上被搜出一卷黑色膠紙,是「常見的示威者裝備之一」,明顯可用來結紮障礙物。

被告供稱往尖東尋好友 官:步行前往尖東有違常理

第十二被告譚樂軒自辯稱,好友Theo被困於理工大學,遂連同另一好友Victor步行前往尖東,希望透過尖東的家長和記者等人聯絡到Theo,並告訴他可透過一批校長離開理大,被告會在外面接應他。被告途經油麻地時被人群推至碧街,捲入窄巷「人疊人」事件。

劉官指二人選擇步行前往尖東,而不是乘搭的士或地鐵,是有違常理;更何況,尖東的記者和家長能否找到Theo傳遞訊息也是不確定。

劉官指被告同意途經彌敦道時目睹很多黑衣人,聽到喧嘩及嘈吵聲音,也聞到催淚煙,但他卻稱當刻不感到危險,明顯是狡辯、非真話,又指他聲稱被人流推及「㧬」,以致跨過馬路中央花槽石𡒊的說法不可信。

部份被告沒攜帶防護裝備 官指衣著裝束吻合暴動者 14人罪成

第十三被告譚文駿爭議防毒面罩、2隻手套和黑色口罩的證物鏈,惟劉官指沒有證據顯示他被捕後,其個人財物袋曾被人干擾,被告亦在警署簽署確認相關紀錄,因此裁定上述物品屬於被告本人。

除了第十二及十三被告被指攜帶防毒面罩、護目鏡和手套之外,另外12名被告均沒有攜帶防護裝備,但劉官指「不是每名參與暴動的示威者都使用防護裝備」,並且認為各人的衣著裝束整體上吻合參與暴動人士的裝束,部份人管有生理鹽水、面巾、口罩、黑色膠紙等,加上各人均不是居於暴動範圍或附近,無前往該處的理由,遂推斷各人蓄意留守在暴動現場,裁定14人罪成。

1人另被裁定藏武罪成 官:鐳射筆功率高、射程遠 反映被告有意攻擊警察

第十二被告譚樂軒另涉攜有一支鐳射筆,他自辯時稱該鐳射筆屬於同行友人,而該友人是攀石教練,鐳射筆可用來向學員指示攀石位置。惟劉官認為,作為施教者有責任確保學員安全,但他竟使用最高級別的鐳射筆教導學員,使他們冒眼睛被危害的風險,是不合情理,因此不相信鐳射筆屬於友人的說法。

劉官指,涉案鐳射筆功率高(high powered)及射程範圍遠,反映被告必然是為了確保鐳射光束在遠距離「仍能有效、準確地攻擊及擊中警察」,他是有意圖使用鐳射筆或提供他人作傷人用途,故裁定藏武罪成。

控罪指15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譚樂軒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或約於11月19日在寶靈大廈外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799/2020、DCCC 462/2021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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