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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4男子暴動罪成 判監4年10月至5年

【理大圍城】4男子暴動罪成 判監4年10月至5年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其間,有示威者發起「圍魏救趙」,油麻地當晚發生警民衝突,共213人被警方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4名男子早前被裁定罪成,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張潔宜指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帶領或煽動暴力行為,但各人亦須為整體暴力負上刑責,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令是次暴動情節更為嚴重。3人被判監禁5年,另一人沒有挑戰控方證據,故減刑至4年10個月。

4名被告為:陳思朗(案發時31歲、現34歲)、朱兆輝(案發時28歲、現31歲)、梁家樂(案發時18歲、現21歲)及梁栢熙(案發時25歲、現29歲),已還柙兩星期,今由囚車押解往法庭。

官: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

法官張潔宜指,當晚在場示威者達2,000人,遠超警方的200人;警方展示警告旗幟後,示威者仍不願散去,並繼續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投擲硬物、以雨傘及木板對峙。部份示威者戴口罩及舉起雨傘,反映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故此隱藏身份;他們戴防毒面罩和身攜鐳射筆,反映有備而來,雖然沒有周詳的計劃,但也有一定的組織性。

張官續指,暴動歷時一小時,事後馬路佈滿碎玻璃和雜物,磚塊和欄杆被拆去,必然對公共開支造成一定負擔。案發地區商店和住宅林立,不能忽視投擲汽油彈所帶來的人身傷亡風險;暴動導致交通癱瘓、地鐵站關閉,對市民造成不便。

官:被告須為整體暴力負責

雖然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做出實質暴力行為,也沒有安排、帶領、煽動或鼓吹暴力行為,但張官引述案例指出,法庭不能只獨立地考慮各人行為,各人亦須為整體暴力行為負上刑責,示威者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令是次暴動情節更為嚴重。

張官認同上訴庭案例所言,香港是法治社會,對於破壞社會安寧的滋事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對他們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保障執法者和市民的利益,否則整個社會將付上慘痛代價。

官指3年等候不構成減刑理由

張官採用監禁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她明白判監會對被告及其家人帶來影響,但被告選擇犯案,必須負上責任。她亦明白被告經歷3年的等候和壓力,但這不是源於控方不合理的延誤所導致,不構成特殊的減刑理由。

但張官考慮各被告年輕、無案底和個人背景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除了梁家樂沒有挑戰控方證據外,其餘被告均對控方證據提出不同程度的挑戰,因此只有梁家樂獲額外減刑2個月,判監4年10個月。另外3人刑期為5年。

同案歐育婷(23歲)則經審訊後獲判無罪,惟律政司隨即申請上訴。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警方在法院外會見記者,指本案為同一事件中,第3宗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案件。事件共213人被控暴動罪,至今共有48人被裁定罪成。警方籲市民勿以身試法。

案件編號:DCCC4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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