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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熱血時報記者稱獲老闆黃洋達准許入立會 控方終不質疑採訪工作

【7.1佔立會案】熱血時報記者稱獲老闆黃洋達准許入立會 控方終不質疑採訪工作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熱血時報》記者供稱,他當日與同事到場「接更」,入立法會只是進行拍攝和直播,又指他進入前已請示公司並獲老闆黃洋達批准。辯方亦播放不同片段,顯示被告與同事一直 「打孖做嘢」。控方盤問結束後,表示看過相關證據後,現階段不質疑被告入立法會進行採訪工作。

熱血時報記者供稱到立法會採訪「接更」

第七被告馬啟聰供稱,他案發時在《熱血時報》工作,由2013年任職至今。他指其老闆為黃洋達,公司當時每個月會出版一次免費報紙,亦有經營網台。他們也有自己的網站和 Facebook作新聞報道。

被告 馬啟聰
被告馬啟聰

馬啟聰表示,他的職務是項目統籌和節目監製,主要協助錄影節目、安排節目場所及調配錄影人手,有需要時也會外出採訪。他指其公司案發時有8名員工,《熱血時報》沒有以記者名義聘請任何員工,故此外出直播及拍攝照片的採訪工作,一般會由他在內的數名員工負責。

馬憶述,案發當天他上班前接到同事李偉傑的訊息,指另一同事 Atwood Wong需要到立法會採訪,因此馬要接替他拍攝其節目。至約下午6時許,老闆黃洋達指派他與另一名同事華偉到立法會接替Atwood。

馬指黃洋達就採訪社會事件會提供工作指引予員工,例如著他們謹記他們只是記錄者的身份,及要保障自身安全。至於案發當日,黃洋達亦叮囑若需要進入立法會採訪,需要先取得公司許可。

熱血時報記者指當日有同事作伴 「打孖做嘢」

馬啟聰表示,當日他在立法會內負責拍攝,華偉則進行直播。馬強調與同事華偉當晚一直「打孖做嘢」,整晚一同行事。二人晚上8時半與Atwood交接拍攝器材後,便在立法會一帶徘徊、觀察事態發展,到了添馬公園及龍和道,最後才到立法會「煲底」。

他表示在「煲底」看見100至200名示威者,有人在破壞公眾人士入口的玻璃和捲閘。他指當時現場嘈吵,有人叫喊口號和傳遞訊息,他聽不到警方或立法會有任何廣播。

被告指當日已獲老闆批准入立會採訪

至約晚上9時,馬指現場「口耳相傳」提到可以進入立法會大樓,他便通知同事李偉傑有關情況,李隔一會致電說老闆黃洋達批准進內採訪。馬遂和華偉遂一同進入。

馬啟聰指,他進入立法會後發現已有近百示威者在內,華偉進行直播旁白,他則會在旁邊間中補充。之後二人有進入會議廳,亦有到不同樓層。

被告指得知清場消息後決定離開 免「夾」在示威者與警方中間

對於政府在晚上10時許發新聞稿指將清場,時任總警司謝振中亦有談及相關消息,馬啟聰則回應指,他當時在立法會內看不到新聞,但同事李偉傑有向他傳送警方的Facebook 截圖,因此他知悉將會清場。馬啟聰和華偉溝通後,決定在檢視多次大樓後離開,二人最終在11時前離開立法會大樓。

他解釋因當時觀察到示威者已陸續離去,加上他們不清楚警方部署,認為在外面繼續報導會較合適。他們在大樓內會夾在示威者和警方中間,人身安全難受保障,也會阻礙警方執法。

12時半離開金鐘 拍了76張相片

二人之後到夏慤道和中信天橋一帶徘徊,拍攝現場情況。馬指他聯絡公司後,獲告知需留守至凌晨12時。臨近凌晨,他們到了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出口繼續進行直播及拍攝,因警方之後廣播要求人們離開並開始施放催淚彈,他們便再返回夏慤道和中信天橋,最後約於12時半離開。

馬提到,他當日在立法會拍了76張相和2段影片,他在現場每隔一段時間便會傳送照片予同事李偉傑,之後交由編輯揀選,他的相片最終有4張被發布。

辯方之後播放立法會大樓內的不同片段,馬啟聰認出自己,提及當天其胸口掛有口罩和記者證,以便他人識別其身份;同行的同事華偉則穿著反光背心。馬啟聰提到,在案發之前,他只曾在2014年到立法會一次,採訪時任議員黃毓民,之後再沒有進入過立法會。

被告指沒有被指示不能在立會工作

他指當晚沒有在大樓內見過任何職員及保安,沒有人指示他不能在內進行拍攝工作。直至他離開大樓到添華道,他此前亦沒有見過任何警員,沒有警員告訴他不能採訪以及需要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明知沒有證件就不能進立會

在盤問時,控方指馬啟聰在2014年已到過立法會採訪,他應知道要協調後才可進入。馬表示沒有印象,當時協調並非由他負責,並指黃毓民的議員助理有向他提供證件。控方便指出,這代表馬知道沒有證件就不能進入立法會,即使以記者身份也不能,馬啟聰同意。

控方續指,當日凌晨開始已有多名示威者在立法會附近逗留,《熱血時報》理應也緊張事件,除派人到場採訪外,也會留意其他傳媒消息及政府發放的資訊。馬則指負責新聞的編輯會留意,但不包括自己,他平常主要做節目製作,有需要才會到現場拍攝。

控方認為立法會在5時許發「紅色警示」,著所有人撤離,他的同事也理應會收到新聞稿再通知他。馬重申編輯部分並非由他負責,否認知道已經發出「紅色警示」。

被告認為立會當刻非「正常狀態」 無法循正常手續進入

在盤問下,馬啟聰同意示威者是非法進入立法會,並承認是從一個已破爛的玻璃門進入大樓。他表示沒有考慮過是否有權進入,因當時現場沒有可以查詢的職員,加上他已經請示了公司。

控方認為其公司批准也不能代表立法會批准他進入,馬同意,但不同意控方形容他應「自行承擔風險」(enter at your own risk)。馬認為立法會當刻處於非「正常狀態」,他在覆問時補充,當時沒有任何警員和立法會人員在內,即使他想跟從正常手續也無法,同時他要履行採訪工作,最後只能進入。

控方質疑收清場消息後未即時離開

控方又問,馬於10時許已收到同事通知有關將會清場的消息,但他卻仍然未有即時離開,反而到大樓其他地方觀察。馬強調他最終有離開,而他當時需要確認是否還有其他特別事情需紀錄。

不過控方指他在大樓逗留了約2小時,只拍攝了70多張相,認為他知道拍攝題材不多。馬啟聰解釋他手機記憶體有限,亦不能將百多張、千多張相傳送給同事。他否認自己進入大樓屬不遵守秩序的行為。

控方:現不質疑被告入立會進行採訪

控方盤問結束後,表示看過相關證據後,現階段不質疑被告入立法會的目的是進行採訪工作。辯方則表示感謝控方的說法,並需時考慮是否仍傳召餘下的辯方證人。

案件明天續審。

本案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現34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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