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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辯方播片重組城大編委記者拍攝經過 控方最終不就暴動案指出案情

【7.1佔立會案】辯方播片重組城大編委記者拍攝經過 控方最終不就暴動案指出案情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等罪。藝人王宗堯等6人否認暴動,今(12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續審。時任城大編委記者繼續自辯,強調案發時只為拍攝新聞事件,並以當晚多段閉路電視、新聞直播和相片,重述當晚在會議廳的工作,不時與攝記一同行動。被告又解釋一本被毀《基本法》上有他指紋,是因為當時「撳一撳」書身方便拍照。控方完成盤問後,未就暴動罪向被告指出案情(put case),法官一度問控方是否故意,控方指考慮案情後,確認不就暴動罪指出案情。

被告理解紅色警示不限制記者

首被告黃家豪昨日供稱,他案發時為城大編委記者,7月1日晚上他到立法會大樓進行拍攝工作,並於9時拍到示威者進入立法會。黃今天作供時補充,他當晚8點前並不知道立法會已發紅色警示,他是8時許在麥當勞晚膳看電話時才得悉。他理解紅色警示並不適用於限制大樓內的記者及警員,警示只是要求立法會內的職員離開。

黃家豪
黃家豪

辯方播大樓閉路 證被告在內拍攝

黃家豪續指,在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後,他與其他記者亦一同進入,認為大樓內會有值得拍攝的新聞事件。黃表示當進入時已不見任何警員和保安,亦沒有人阻止他進入,他聽不到廣播要求人離開。辯方庭上播放多段大樓內閉路電視片段,黃從中指出自己,並講述行蹤。他提到自己在大樓內首先舉起開了閃光燈的電話,向著一條較暗的通道拍照,並把照發送至編輯群組,另報告示威者已進入大樓。

黃續指,他曾經沿扶手電梯抵達1樓,但因該處有個已關閉的大鐵閘,加上沒有任何記者、示威者和警員在內,便返回地下繼續拍照。黃之後在約9時16分登上一個小閣樓,拍攝到歷屆立法會主席畫像遭到塗鴉,晝像面容被噴污。他突然聽到有人叫「去會議廳」,其身旁的記者趕去扶手電梯,他便馬上跟隨。

跟隨攝記入會議廳 與其他記者有交談

到達後,他看見有50至100名示威者聚集,傳出撞擊木頭的聲音。但因現場人數眾多,加上有示威者舉起傘陣,故他未能確認聲音來源,黃目測有100至150名記者在內會議廳。

黃家豪在庭上繼續透過不同的新聞直播片段,重述他當時在會議廳內拍攝的情況。黃提及他曾拍攝到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主席台木板牆、塗鴉區徽和撕爛一些《基本法》小冊子。黃家豪之後走到平常官員開會就坐的位置休息,期間傳送照片予編輯及和其他記者交談,而該階段示威者則在會議廳後方,討論去留等議題,但他沒有細聽。

無細聽示威者去留討論 近半時間休息傳相

他之後再拍攝一回後,便再返回官員位置繼續休息了約58分鐘。黃供稱他觀察到會議廳的人數愈來愈少,至凌晨12時只餘下數人,後來有其他示威者帶走未離開的人。

黃家豪在12時06分離開立法會大樓,到中信大廈繼續拍攝,並於1時20分重返立法會大樓,因他需要拍攝大樓示威後的破壞情況。黃家豪指他進入大樓時已有警員駐守,惟他理解記者在此階段能自由進出,他指出未曾被警方截停或檢查證件。

被毁《基本法》有指紋 被告指拍攝時撳平

辯方問到,黃家豪的拇指指紋被發現在一本被毁壞的《基本法》小冊子上,他解釋自己拍攝該本小冊子時,曾經「撳一撳」小冊子的底部令它平整,以便自己拍攝。黃家豪最終在凌晨2時05分離開立法會大樓。

黃家豪於該年的8月被警方以「串謀刑事毀壞」罪拘捕,他在警誡下曾表示「當日係為城大編委之傳媒代表在內訪問/拍攝」。黃今日指出,當時他是想向警方解釋清楚,他只是以記者身份在場。

強調與記者同進大樓 因經驗尚淺需跟「行家」

在控方盤問下,黃家豪表示他並不知道記者需要額外申請一張證件才能進入立法會大樓。黃同意,他知道示威者晚上9時進入立法會的行為屬於違法。控方質疑他明知,卻跟從違法的示威者進入立法會,黃澄清他是跟隨其他記者一同進入,重申他不知進入立法會需要申請多一張記者證。

控方一度關注,若最初沒有其他記者進入立法會,他會否仍然進入。黃家豪表示不會,控方問是否因為他知道其行為錯誤。黃不同意,解釋他當時並非有經驗的記者,因此他會跟隨一些富有經驗的「行家」。

控方續針對紅色警示盤問,質疑被告晚上8時許已得知立法會發紅色警示,問他是否知悉「所有人」應該要撤離。黃家豪表示新聞稿「文字上咁講」,但認為「所有人」不包括記者。

紅警示發出傳媒均沒離開 以為與記者無關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覆問時,指TVB亦有報導紅色警示,問黃在立法會內有否見過TVB的記者。黃表示不確定,因他們的記者均會撕去標誌,但肯定自己在內有見過有線電視及nowTV。他認為雖然紅色警示已發出,但很多傳媒均沒有離開,更令他覺得警示與記者無關。

控方用城大編委當時的FB帖文盤問,舉例警方曾要求在夏慤道的記者退到遠東中心一帶,警方以記者阻礙執行公務為由,要求記者離去,而城大編委亦有報導此事。黃家豪確認他曾提供類似資訊予編輯,同意警方有進行驅趕,要求各人離開立法會範圍,但不同意他其後仍返回立法會是「明知唔啱」。

黃家豪亦同意他之後返回立會時,該處已成為「案發現場」。控方質疑黃觸摸《基本法》小冊子的行為,指黃明知警方會調查是誰撕毀,黃表示不知道,他不知自己會因此留下指紋、不知會有機會影響警方調查。他又提到,他亦曾看見有其他記者觸碰過主席台上的《基本法》小冊子。

黃家豪在覆問時提及,當時警方並沒有設封鎖線,沒有交代不能行近現場,也沒有提及小冊子已成為證物。控方盤問完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一度問控方是否故意不就暴動罪指出案情,控方表示考慮案情後,確認不會指出。

案件明天續審。

本案6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現24歲)、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7歲)。當中黃家豪、何俊諺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另外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同案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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