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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遭入稟促交還會址 區院頒令凍結銀行資產 官准延長生效至9月

學聯遭入稟促交還會址 區院頒令凍結銀行資產 官准延長生效至9月

【獨媒報導】由現任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及旅遊業議會前主席侯叔祺等親建制人士擔任董事的「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上周四(20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學聯交還兩個會址的鎖匙及管有權。該公司更申請強制令凍結學聯的銀行資產,區院今(28日)進行聆訊,原告申請延長凍結資產的命令,暫委法官林美施最終批准命令生效直至下次聆訊,即9月27日,期間指示原告把文件送達予今天未有出庭的被告。

孫昊賢等3名被告缺席 原告稱送達文件有困難

其中一名被告、前嶺南大學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陳穎茵有出席聆訊,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另外3名被告人羅芷澄、郭維及孫昊賢則沒有到庭,也沒有法律代表出席聆訊。

原告人為「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由謝偉俊律師行派出陳姓代表。原告方稱,於7月25日成功將文件送達陳穎茵,但在送達法律文件予另外3被告上遇到困難,所以其中3名被告沒有出席。

原告申凍結學聯資產

庭上透露原告人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凍結學聯名下的所有銀行帳戶,今再申請延長該強制令,惟原告並不清楚學聯目前持有多少個銀行帳戶,以及帳戶存款金額。

暫委法官林美施則指,原告欲申請「強制令繼續有效」,惟原告人只存檔一份書面陳詞大綱,法庭不能在沒有任何事實基礎下處理此申請。

林官質疑原告指稱4名被告是學聯的成員,但沒有提供任何文件證明。原告代表則指根據警方資料,羅芷澄、郭維及陳穎茵是學聯的現任註冊社團成員,另指孫昊賢為學聯戶口的授權簽署人,若果屬實,他們可以控制學聯的資產。

可是林官卻要求原告確認,根據學聯會章,究竟註冊成員是否對於學聯資產有法律責任,又要求原告解釋為何認為學聯成員有權控制學聯的資產,質疑原告拿不出任何事實基礎。

庭上又斟酌原告所草擬的強制令,原告承認範圍過大並同意修改,只涵蓋學聯名下的銀行戶口,而不再涵蓋羅芷澄、郭維及陳穎茵的個人資產。

最終原告方表示,會向警方索取學聯的社團註冊資料,在14日內向法庭存檔證據,證明3名被告人為學聯註冊社團成員。

謝偉俊亦有到庭,並在聆訊期間頻頻向原告代表律師給予指示。


謝偉俊(左)

被告反對繼續凍結資產

代表陳穎茵的大律師葉承昊則指,法庭應撤銷原告的申請,凍結資產的命令不應該繼續有效,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基礎。惟林官認為可先延長強制令,之後留待原告去證明被告的關聯性(link and causation),說服法庭。

葉又指,陳穎茵並沒有接觸學聯的資產,原告早於今年5月及6月去信被告,而被告得知原告的法律行動,但至今沒有證據顯示學聯的資產有被動用,或被告採取過任何行動,可見不存在資產被轉移的風險(risk of dissipation)。原告指稱被告有「不誠實行為」的記錄,葉指相關記錄不關乎處理資產範疇。


陳穎茵

不過林官指,原告將會在14日內進一步存檔證據及誓章,又修改了凍結資產的範圍,不認同葉稱強制令應被撤銷,考慮原告陳詞後,認為被告有能力控制學聯的戶口,有不當使用資產的風險。

就出席聆訊的被告陳穎茵,林官最終延長強制令至9月27日,當日聆訊再處理。至於今日未有出席聆訊的3人,林官押後至8月18日,以待原告向3人送達文件。

原告為「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由謝偉俊律師行代表。據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資料顯示,現任公司董事包括梁柏頌、甘志強、古瑞森、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前總裁李乃堯、旅遊業議會前主席侯叔祺,以及現任立法會(選委會界別)議員馬逢國。

4名被告人為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及孫昊賢。翻查報導,羅芷澄曾任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她牽涉2019年「理大圍城」期間尖沙咀暴動案件,被判入教導所。郭維為中大學生會內閣「朔夜」成員之一,但當選後全體成員請辭。陳穎茵曾任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孫昊賢曾任中大學生會代表會主席,今年曾以中大校友身份參選中大校友評議會常委遭到DQ。他昨日宣布再次參選評議會主席,不過今午再度被DQ

據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宣布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簡稱學聯)以信託形式替原告持有約247萬款項,以及西環物業的租金收入。原告亦要求法庭頒令學聯披露上述兩項資產的帳目,以及歸還兩個會址的鎖匙及交吉。

案件編號:DCCJ303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