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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制令 指特首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 國安議題上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制令 指特首證明書對法庭有約束力 國安議題上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獨媒報導】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在網上公開播放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惟臨時禁制令的申請上月遭高院拒絕。律政司事隔10日後表示就判決提出上訴,今(9日)公開上訴許可草擬通知書。律政司在文件中指,特首早前發出的證明書已指出受禁制的4類行為涉國家安全,認為該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而法庭在國安議題上需遵從行政機關的評估,又批評原審法官陳健強在這議題上以為法庭能與行政機關在同等位置作判斷。

律政司:特首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

律政司一方今在上訴文件指,原審法官陳健強沒有顧及保障國家安全的凌駕性原則,指司法機關在履行憲制責任時需予以考慮。律政司指,當國家安全議題至關重要(the highest importance),法官卻只予以「充分比重」(significant weight)並不正確。

陳官上月頒下的判詞透露,行政長官李家超於7月11日,即禁制令申請於7月21日再進行聆訊前,曾發出證明書,證明律政司要求禁制的4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

律政司表示,行政長官在證明書中指4類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及違反國家利益」,然而陳官沒有充分服從(deference)行政機關評估禁制令對預防、制止和懲治4類行為的效用。

法官 陳健強
法官 陳健強

律政司表示特首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國安法下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他是國安委的主席、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法庭對於特首就國家安全的評估須給予最大比重。

律政司續指,法庭在國安議題上缺乏情報(sensitive intelligence),職能上亦欠缺能力及知識作判斷,因此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包括他們對國家安全風險的評估,及使用某些法律和執法措施來解決國安風險的必要,批評原審法官卻誤以為法庭在這議題上能與行政機關處於同等位置作判斷。

律政司指現有的刑事法律並不足夠帶來阻嚇

原審法官亦曾質疑臨時禁制令沒有效用,但律政司反駁陳官考量不足、欠缺證據支持,例如他未有考慮《願榮光》一曲被有意煽動分裂國家的人運用、歌曲本身的創作是用作激起反建制情緒、挑起分裂香港和中央政府及鼓吹港獨等等。律政司認為,歌曲在《國安法》實施後仍在網上廣泛流傳;而由於調查需時,加上很多人均使用化名來傳播,現時僅有小部分人被捕和檢控,反映現有的刑事法律並不足夠帶來阻嚇。

律政司續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批出禁制令能阻嚇大部分普通市民干犯禁制行為,而執法機關便能運用資源專注調查「根深蒂固的犯案者」(entrenched offenders)。律政司又不同意原審法官稱公眾教育會比禁制令有效,批評說法脫離現實,因公眾教育與法庭命令不能比擬。

律政司指民事禁制令與刑事法律並行能互補不足 更有效護國安

至於陳官提出民事禁制令與現行《國安法》及煽動罪等刑事法律互有衝突。律政司則認為兩者並非互不相容,兩者並行整體上能更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甚至填補不足,例如較輕微的簡易程序罪行具檢控時效,而民事禁制令則能填補。

律政司:刑事法律本身已禁止危害國安 禁制令只加強阻嚇

至於「一罪兩審」的問題,律政司指法庭擁有酌情權,能避免被告同時面對刑事及民事程序時,會遭受不公平對待。

原審法官另曾指批出禁制令能引起「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惟律政司表示禁制令只是針對危害國安的活動, 刑事法律本身已是明文禁止及具阻嚇性,而禁制令只是加強該阻嚇成份。

高院法官陳健強上月拒絕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早前要求法庭頒令禁制4類行為,包括:一、有意煽動分裂國家而發布歌曲;二、有意使人誤會香港是獨立國家或《願榮光》是「香港國歌」而發布歌曲;三、煽惑、協助及教唆他人進行上述行為;四、明知而授權或容許他人進行上述行為。

高院法官陳健強上月聽畢律政司和「法庭之友」陳詞後,決定拒絕批出許可,指禁制令可能產生「寒蟬效應」,若基於國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法庭依然會批出禁制令;可是禁制令與《國安法》、《國歌法》和煽動罪等刑事法律互有衝突,再者上述法律穩健及覆蓋範圍廣闊,已能有效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陳官不認為禁制令有效,最終拒絕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