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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集結並攜天拿水囚1年 司機提上訴 質疑總督察庭上作供才提細節

涉非法集結並攜天拿水囚1年 司機提上訴 質疑總督察庭上作供才提細節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多區發起「三罷」,多處爆發警民衝突。35歲男司機被指在旺角花園街參與集結及攜天拿水,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罪成,判囚1年,服刑至今。他不服定罪上訴,今(24日)在高院聆訊。上訴方提出三項理據,包括主要證人總督察庭上才提及追捕的細節,與其書面供詞不一;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當日情況混亂,若期望警員如「卡通片慢鏡般」描述所有細節是不切實際。法官張慧玲聽畢陳詞後表示將擇日頒下判決,指留意到被告將於8月2日出獄,會盡快決定。

上訴人林澤光(35歲,司機)去年12月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1年。他即席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但遭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拒絕,指「上訴冇可能成功」。

上訴方指總督察庭上才提細節 律政司:不能期望如「卡通片慢鏡般」般描述細節

上訴一方今提出三項理由,指拘捕被告的總督察庭上證供與其書面供詞不一致。他的口供及記事冊均沒有提及被告曾經逃跑時跌倒等細節。

律政司一方回應時希望法庭能務實地考慮證供,指若用「顯微鏡」看必定能找到一些出入。她表示案發時為社會事件的高峰期,旺角亦屬經常有騷亂的地方,不能期望總督察能像「卡通片慢鏡般」描述所有細節,認為是「不切實際」。

她又指總督察的書面口供只有兩頁,有關被告的追捕過程更只有兩行,十分簡短。被告轉身跌下等過程短暫,屬十分細微的細節,書面口供沒提及也正常不過。律政司一方又形容庭上作供「是另一世界」,主問時控方能協助總督察回憶,盤問時亦有辯方挑戰證供,他在庭上能說出更多細節也很正常,「你問佢咪講」。

上訴方則反駁指,有關追捕細節是總督察在庭上主動帶出,律政司一方的解釋並不成立。

上訴方:總督察與拘捕警供詞分歧

上訴方亦提出總督察與其中一名拘捕警員的供詞有分歧。拘捕警稱追捕期間另看見花園街至亞皆老街交界有4至5名黑衣人聚集,但同行的總督察卻看不見相關情況。他指原審裁判官以總督察的證供作基礎,由此拒絕接納其他拘捕警員的證供,最終同案另一被告罪脫。他認為若沒有基礎肯定督察或拘捕警員誰人的證供正確,那麼原審便沒有理由只以督察的供詞作準。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當日旺角混亂,示威者四散,有地方火光熊熊。而總督察由始至終的追捕焦點是前方80名人士,未有留意旁邊是否另外有4至5名黑衣人也是情有可原;而另一拘捕警員追捕時,不只是聚焦前方人士。她認為法庭可以接納「一個睇到,一個睇唔到」這情況,並不代表其中一人「講大話」。

但上訴方認為正正是因為當日現場混亂,法庭更需要考慮總督察的觀察是否穩妥,形容律政司提出的「亂」是一把雙面刃。

上訴方:有證據顯示被告從事洗車副業 官關注不代表攜天拿水等到現場是洗車

上訴方又指,原審時辯方曾將被告列印洗車副業卡片等 WhatsApp 紀錄呈堂,提到當時為2019年4月,尚未發生社會事件,被告沒可能預先設計證據以求脫罪。

法官張慧玲關注就算被告從事洗車,也不代表他攜天拿水等到現場是洗車。上訴方則回覆,原審其中一個拒絕接納被告供詞的原因是不信被告經營汽車清潔副業。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被告當時不爭議被搜出載有天拿水的玻璃樽及打火機,又不爭議四周環境當時火光熊熊等。她指被告被捕地點與四周有縱火情況發生的地點接近,被告犯案的證據充分,原審絕對可以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她又反駁被告的車不在旺角,攜天拿水抹車的說法不合理,認為被告明知混亂,攜天拿水到案發地點是「自招嫌疑」。

針對被告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上訴方最後指需視乎法庭對「非法集結」的裁決,若裁定無罪的話,則此控罪定罪亦能一同被推翻。

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擇日頒下判決。她續表示留意到被告將於8月2日出獄,會盡快決定。

原審裁判官曾稱被告表明上訴 「一啲悔意都冇」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去年裁決時拒絕接納被告自辯,指被告稱經營汽車清潔副業,案發時發現不夠蠟水赴旺角購買,並攜天拿水和布以清潔擋風玻璃污漬的說法「牽強」。

原審裁判官認為當時花園街及亞皆老街一帶聚集的人以雜物堵路、辱罵警方及照射鐳射筆等,而被告管有天拿水和布可組成燃燒彈,可使其他集結者有更厲害的武器。莫官判刑時又批評被告向感化官表明會上訴,顯示「一啲悔意都冇」。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保管或控制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同案被告黎銳波(36歲廚師)及羅毅強(25歲核數師)去年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

案件編號:HCMA4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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