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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生稱被設局運汽油彈罪成 定罪上訴被駁回 法官指未有證據被陷害

IVE生稱被設局運汽油彈罪成 定罪上訴被駁回 法官指未有證據被陷害

【獨媒報導】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以為運送紅酒,更指遭一名花名「力Sir」的警長設局陷害。惟案件經審訊後,他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4個月。男生向高院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但因男生向警方提供有用資料,酌情減刑一個月。郭官對設局指控存疑,因為中間人從未在法庭宣誓下作供,「力Sir」最終也沒有被律政司檢控,法官表示法庭不可以揣測律政司不起訴是否有其他原因,但設局與否關鍵仍是上訴人當時是否知悉攜有汽油彈。

被指設局、自編自導整宗汽油彈案的警長蘇志恒,在出庭作供期間,已獲控方確認不會提出檢控,並已復職。在上訴人林偉豪被捕後,他曾經協助警方供出中間人「A君」的身份,並協助警方認出該人。「A君」及警長蘇志恒其後同告被捕,蘇被捕罪名是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認同篤灰有助拘捕他人 酌情減1個月

林偉豪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法暫委法官郭啟安昨日頒下判詞,同意即使警方早已掌握A君資料,但上訴人參與了辨認A君的認人程序,又在閉路電視畫面指認A君,以及提供A君致電給他的手機號碼,均具一定證據價值,極有可能或實際協助警方檢控A君。

即使後來因為律政司法律意見認為「證據不足」而沒有起訴,不代表上訴人沒有提供可協助警方的資料。郭官同意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判刑時,錯誤裁定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沒有實際用途」,最終酌情另外扣減一個月,總刑期減至13個月。

就定罪上訴,上訴人提出7項因由,全部均被駁回。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指原審錯誤指警方設局的說法沒有根據。郭官在判詞表示,辯方提出設局陷害的說法是嚴重指控,然而根本上沒有實質的證據支持,警方即使拘捕警長蘇志恒,也是基於A君的資料,全屬傳聞證供,法庭不能納入考慮。法官指A君是否一名誠實可靠證人,或聲稱設局一事是否屬實,均未經宣誓下說出,也沒有透過盤問驗證。法官指相反地,警長沒有被起訴,並已復職,法庭不可以揣測律政司不起訴是否有其他原因。

不接納鼻敏感嚴重至嗅覺出問題

法官又指,「誘捕」不是對罪行開脫的理由,一般只屬減刑因素,案件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案發時他攜有汽油彈。上訴人稱案發當日因為鼻敏感嚴重導致無法聞到汽油味,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正確,中間人沒有可能知道上訴人嗅覺問題,而將沒有密封而載住汽油彈的袋交給不知情的上訴人。

上訴方又指便衣警員曾供稱看不到手提袋內裝著什麼,質疑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該疑點。法官在判詞反駁,便衣警員觀看手提袋的時間和環境狀況與上訴人並不相同,袋中物品的位置未必完全一樣,而他們觀察的方式和角度也很大可能有分別,難以將各人觀察相提並論。

不同意「支吾以對」應招致不利推斷

就上訴人在被捕後未有提出「運紅酒」一說,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將支吾以對的態度,認定為上訴人不可信。律政司代表稱「支吾以對」並非單純的沉默,裁判官是絕對可以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及被查問時的反應。不過法官在判詞表示不同意律政司看法,並指原審裁判官不可能因上訴人未有在查問時直接說出信念而作出任何不利裁決,法官形容有關做法「已經逾越了紅線」,有違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基本的緘默權利,是絕對不允許的。

不過法官同時指出,相信整體而言裁判官是因為其他眾多理由達至裁決,即使從重審的角度考慮,仍相信裁判官有充份理由不接納上訴人聲稱不知運送汽油彈的辯解。

案件編號:HCMA 23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