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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的保育──市建局的上海街和太子道西唐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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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上海街唐樓群。取自市建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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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局的「大眾食街」計劃預想圖。取自市建局網站

市區重建局的公關確實有一手。強制收購重建的計劃繼續一個接一個,但最近由主席張震遠出來高調宣傳的,幾乎都與「保育」有關,彷彿成了「市區保育局」,而且出手比林鄭月娥領導的發展局更闊綽。最新又最搶鏡的「保育項目」位於旺角上海街太子道西兩列戰前唐樓,市建局宣布斥資十三點三億港元做「保育」,前者將成為「大眾食街」、後者則變身「文藝花墟」。

「保育」一詞意思正面,效果神奇,因此政府和市建局都急不及待從公民社會手上奪過此詞。市建局在宣布上海街﹝一級歷史建築﹞及太子道西項目翌日,報紙編輯別無選擇,都以「保育」為題,如明報的〈市建局13億保育20唐樓〉和蘋果的〈13.3億保育太子道西及上海街〉。有標題為事件定了調,就算報道內文連番質疑,讀者看後轉頭便忘記。筆者希望藉此短文,把那些被遺忘的片段重拾解讀,讓讀者發現市建局「保育」背後的「吃人」二字。

* 「同是重建項目,命運各有不同,太子道西的花檔可全數保留,反之上海街的建材店『一筆勾銷,無得留低』......住宅和商舖重建後一概變身為食肆。」﹝大公報﹞
* 「估計涉及物業收購和安置補償租客開支約為12.3億元,另會斥資1億元進行翻新。」﹝新報﹞
* 「在保育項目下,﹝太子道西住戶﹞陳子賢擔心難以『保住安樂窩』, 『即使安置我們上公屋,都沒有這樣大、樓底這樣高的地方』。」﹝明報﹞
* 「受影響的花灑浴屏專門店高級經理楊先生表示,剛開業滿一年,當時花費三十萬元裝修,租金每月六萬元,如今又要搬遷,惟附近的波鞋街租金貴約一倍……楊先生說:『建材街』也有本身特色,不明白市建局為何不保留。」﹝文匯報﹞
* 「他﹝張震遠﹞形容,上海街居住環境惡劣……『已不適合居住,而且居住用途會令公眾不能入內欣賞建築,所以我們不建議作居所之用』。」﹝明報﹞
* 「活化歷史建築諮詢委員會委員劉智鵬博士認為,市建局是一個自負盈虧機構,在重建項目中找『噱頭』來提高回報率亦無可厚非,提出『大眾食街』和『文藝花墟』的概念,可增加項目吸引力。」﹝星島日報﹞

綜合引文,我們才知道市建局的「保育計劃」,實情是「強制收購 + 翻新 + 搞噱頭商業發展」,這不是「先吃人後保育」嗎?同樣令人訝異的是,市建局聲稱自己斥資13.3億做保育計劃,但絕大部分的錢﹝12.3億﹞都是花在強制收購或賠償上,用作翻新的錢僅一億。如此就引伸出好幾個問題:

一﹞凡是市建局要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強制收購的項目,必須要符合公眾利益。難道大家會認為,走進上海街和太子道西的唐樓內「欣賞建築」,真的是大至應該趕走上海街成行成市的建材店、趕走太子道西「非花店」的老舖、以至趕走所有唐樓居民的「公眾利益」?況且,兩處唐樓的樓上都有打開門做生意的店舖,今天就可以進去欣賞建築,為何要將原使用者趕走才可以保育?

二﹞為何必須對公眾開放才算「保育」?香港的法定古蹟也有多個不隨便對外開放,如禮賓府、終審法院和多間教會學校等﹝張震遠說「居住用途會令公眾不能入內欣賞建築」,那曾蔭權是否應該搬離禮賓府?﹞。在很多個案中,保持原來的使用狀態更能說明人與建築物的互動,市建局將灣仔和昌大押改為高級餐廳,是消滅歷史多於保留歷史,正是保育的反面教材。

三﹞為何必須先買下物業才能「保育」?要保護歷史建築不一定要用十幾億買下業權趕人走,在英國,地方政府可以對私人擁有的歷史建築評級,被評級建築的業主有責任維修舊建築,大規模的改建或擴建必須先諮詢居民並獲批准。然而,業主在受到規限的同時,也可以得到稅務優惠及政府資助。這樣政府花的錢較少,保育效果卻可能更好。

要在香港落實既尊重歷史環境、又保護原使用者權利的歷史建築保育,我們急需改革目前的歷史建築保育制度,引入具法定效力的評級制﹝目前香港的歷史建築評級制度只用作「內部參考」,業主沒有保護及維修的法定責任﹞,卻不能再任由市建局以其一貫霸王硬上弓的作風,繼續其「吃人的保育」。灣仔街市、利東街、和昌大押、新亞書院校址……市建給我們的教訓還不夠多嗎?

連結:
十月十日市建局旺角唐樓計劃「集思會」片段
H15關注組〈花墟街坊對市建局改造花墟計劃的意見:民間意見調查報告〉
市建局網頁
英國保育機構English Heritage

影像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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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佢幾時先學識開手?

「強制收購 + 翻新 + 搞噱頭商業發展」...
市建局! 放手啦, 長大啦, 唔好乜都霸住玩啦. 俾條 "街" o黎行吓啦.
保育唔係搵錢噱頭, 係社會文化體現o黎架.

政府焦點故意錯誤?

係利東街事件已經睇到
政府話以人為本,但係佢以咩人為本?當地居民?定係商家?
好同意你既講法....點解一定要趕走晒D人"為何要將原使用者趕走才可以保育"
我覺得政府既焦點係比商家圖利為主囉,無一個決心做好重建,切實地幫助街坊

政府焦點故意錯誤?

係利東街事件已經睇到
政府話以人為本,但係佢以咩人為本?當地居民?定係商家?
好同意你既講法....點解一定要趕走晒D人"為何要將原使用者趕走才可以保育"
我覺得政府既焦點係比商家圖利為主囉,無一個決心做好重建,切實地幫助街坊

洗腳唔抹腳的「人材」

二+幢樓高三層的唐樓,即共六十個單位.要用一億装修,即每單位裝修費平均要167万.
上文提到即使是商鋪装修也只用了60万,更遑論遠應更便宜的樓上家居裝修又或再提什么 economy of scale 了.
有句好可能比啲唐樓更舊的廣東俗語,原本多數係形容啲二世祖,叫「洗腳唔抹腳」,大家依家知点解了吧.
BTW, 拿167万出嚟,應夠買,不只是一間,而是三間,那些唐樓的住宅單位了. 咁不知所謂嘅方案,我自問真係冇咁厚顏無良提出嚟.唔怪得市建局要比咁多錢請班咁嘅「人材」啦!

死局

我都唔知點樣令大家明白,受市區重建影響的人面對怎樣的死局。

上面那個「集思會」,大家講了個幾鐘頭,剛剛warm up左少少,不同的論點都攤了出來,很多是和市建局主席高調宣布的計劃有矛盾。然後好好先生吳永順最後打圓場時說,要馬上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共識是沒可能的.....按常理推,下一句應該是所以我們會繼續討論,慢慢凝聚共識之類。但是,sorry,原來這已是第二場並且是最後一場的集思會。之後市建局做會去油尖旺區議會做多一場presentation,得到議員的背書後。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到十二月就會結束。

諮詢期結束的意思是什麼呢?就係市建局會決定拍板去馬定係唔做。如果佢拍板去馬,咁佢就會在零九年初將計劃交給城規會。到時諮詢的責任就會落在城規會,市建局就只會是申請人,不用再直接面對受影響的商戶、居民和業主。到城規會和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方案後,市建局就得到法律的權力收樓趕人走。那個執行董事譚小瑩還口口聲聲說是「自願收購」,有把刀架在頭上的「收購」有可能是自願嗎?真係拗都無謂。

在這樣的情勢下,受影響的商戶和居民有什麼選擇?一是搵定後路,二是組織起來對抗。對抗的目的是什麼呢?無非就是希望他們在集思會上講出來的心聲得到尊重。對話而非對抗,是取得共識、減少焦慮和不滿的最佳路徑,但經過這些年,市建局這種虛偽的諮詢機制一點改變都沒有。香港官僚系統無能的癥狀之一,就是佢地根本沒有能力建立一套產生共識的機制,連在一個十幢唐樓的「保育」項目都只懂迴避,做夠門面功夫後便等着用法律的權力叫人收聲。連一條街的事都不懂得以民主的方式擺平,何況關乎所有香港人的大事,唔識搞,就後就由更高的阿爺擺平。

這樣的死局,令人疲憊不堪。

三十年前的評論,到今天仍然有效。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五日《南華早報》有一則由皇家規劃師學會香港分會署名的評論。當時香港的「保育人士」正爭取保留尖沙嘴火車站,一座當時只有六十年歷史的建築。當時香港的古物古蹟法例實施才幾年,政府當然是半心半意地搞歷史建築保育,一切以不影響重要地段的土地開發為先。學會在文章中提到香港政府應該引入有法定效力的歷史建築評級制度﹝listing,又譯作登錄制度,香港那套沒有法定效力﹞,這是在法定古蹟以外一種比較有彈性的保育制度,評級建築不可以拆,但業主可以改申請改建,作出配合現況的新用途。關於listing制度的好處和重要性,遲d另文介紹,這裏只想說,在香港,有d制度唔改起黎,三十年都轉眼即逝。對我來說,這是所謂社會空轉的一個面向,你看電訊條例、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看公安條例、看侵害人身條例36B.......全部都是幾十年的老古董了。

scmp

尖沙嘴火車站

若果尖沙嘴火車站沒有拆﹐現在的尖東﹐星光行﹐新世界一帶便沒有得發展。留過舊火車站來有什麼用﹖用來做博物館﹐香港邊有咁多文物俾人睇﹐邊有咁多遊客去參觀博物館。還是拆了改建更加實際。

保育人士只懂一味高叫不許拆﹐但從來沒有回答過留番橦舊樓有什麼用這個最基本的問題。我們不要為保育而保育的盲目保育﹗

不相干謬誤

歷史沒有如果.hevangel的推論,和憤青根據現在中國崛起,從而肯定六四鎮壓,同犯不相干謬誤.

尖沙嘴火車站

保留尖沙嘴火車站並不妨礙尖東、星光行和新世界一帶的發展,你不要亂說。

尖沙嘴火車站

係喎﹗睇番舊相﹐其實只要文化中心的設計改少少﹐就可以保留舊火車站大堂的建築。
個月台就無冇理由保留﹐但個大堂建築唔阻地方﹐又唔阻發展﹐拆唔拆冇乜所謂。

佢幾時先學識放手?

唔係拆先係發展.
唔係交俾地產商先係發展.
舊要番新唔係一定要一刀切形式.
文物是死的, 文化是活的. 可能的確不需那麼多博物館, 因為我們更需要一條一條活的街道.

之所以謂云"為保育而保育"者, 都是有心人扣的帽子, 這點子也同時反映在這些有心人的新發展方案, 見朱凯迪大埔那篇.
本來, 保育就是讓文化活下去的手法, 而不是以本身(保育)為目的的想法. 但經歷了這麼多, 看來要慣於"為發展而發展"的人去耐心細味街道的生命力, 是有點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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